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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有關水土保持局回覆集村興建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不得位於特定農業區內 [打印本頁]

作者: 2home    時間: 2011-2-17 13:45     標題: 有關水土保持局回覆集村興建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不得位於特定農業區內

http://www.swcb.gov.tw/m/pad_mmail2_s.asp?Autoid=424

 林 先生/小姐
留言主題
特定農業區
留言時間
2011/1/31
內  容

不知道上一封回覆是否是黃局長本人的意思。

不過,既然這是首長信箱,每封正式回覆應該都有正式公文書效力。
回覆文中只提到三個時間點,
一、89年1月4日農發條例;
二、99年9月16日監院糾正文;
三、99年10月15日農委會釋令。

很顯然的,農委會意識到「在特定農業區興建集村農舍有違農發條例立法意旨」絕對不會是在89年,因為92年之後農委會先後做過三次核釋均稱可以,各集村案陸續通過均無問題。那麼,合理推斷,如果不是答非所問,首長信箱針對小民提出的疑問做出如此這般的回答,應該就是承認農委會意識到這件事的時間點是在監院糾正之後。行政訴訟法庭應該也會是這麼認為。

坐在全國主管機關首長的位子,都等到監院糾正後才意識到「在特定農業區興建集村農舍有違農發條例立法意旨」。請問,黎民百姓何德何能,98年開始循前例合法募集籌畫時,就會知道一年多後的今天,這會變成一件「違法」的事? 農委會自己都不知道,百姓會知道? 合法募集的農民,因為政商關係不夠好,沒有得到檯面下的通風報信,最後臨門一腳來不及在10月15日農委會釋令公布前送出,所花的龐大時間金錢心血就不被信賴保護,消失殆盡,難道這就是黃局長您心中的正義?

回覆內容

林先生:您好!

您100年1月31日致本局首長信箱郵件,所提「特定農業區」事宜,本局敬復如下:

一、89年1月4日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前提下,得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此係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按農業用地上准許興建農舍之制度,係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以便利其從事農事工作,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

二、監察院99年9月16日糾正文略以,民國89年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迄今,對於集村興建農舍之執行結果,衍生實際參與集村興建農舍之起造人係考量居住,而非以農業經營為目的;建築基地多位於優良農田之特定農業區,而配合農地多位於偏遠、低價值荒野之山坡地保育區與森林區或養殖用地,並與建築用地相距甚遠,集村興建農舍之發展已有住宅化與商品化之現象,農地儼然為建地,扭曲住宅市場等諸多悖離農業經營及違反原立法意旨。

三、針對集村興建農舍執行面遭扭曲誤解之現象,本局亦認上開行為未與立法原意相符,有違農委會保護優良農地之基本立場,為保護特定農業區優良農田,落實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立法意旨,農委會以99年10月15日農水保字第0991875738號令,核釋集村興建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不得位於特定農業區內。

四、謝謝您關心集村興建農舍的問題,本局也期盼與您一同努力打造更好的營農環境。

敬祝
健康平安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首長信箱 敬啟
作者: iru417    時間: 2011-2-18 11:00

1# 2home

由此邏輯
糾正後
只有老百性的財產不見
當官的都沒錯.....
作者: Ericg89127    時間: 2011-2-18 22:46

按此精神,仙草要當集村配建地的選項就消失了
大談地球暖化時,還有想到碳權
現在冷的要死,看來種幾棵竹筍抗糧荒才是正途
作者: johnsontw1    時間: 2011-2-19 09:54

1# 2home

由此邏輯
糾正後
只有老百性的財產不見
當官的都沒錯.....
iru417 發表於 2011-2-18 11:00

那政腐行政錯誤可以申請國陪嗎 ?
作者: iru417    時間: 2011-2-21 10:23

2# iru417

坐在全國主管機關首長的位子,都等到監院糾正後才意識到「在特定農業區興建集村農舍有違農發條例立法意旨」。請問,黎民百姓何德何能,98年開始循前例合法募集籌畫時,就會知道一年多後的今天,這會變成一件「違法」的事? 農委會自己都不知道,百姓會知道?

補充一下
這句話
真是‵‵‵道出小老百姓的心聲
講得好呀
作者: lola    時間: 2011-2-21 10:41

政府官員,都是含金湯匙長大,哪會體會平民百姓的苦.
作者: ch    時間: 2011-2-21 11:26

快樂公務員說他們都是依法行政
有錯也是行政疏失,就記個警告好了
至於你的財產不見了,你要國賠,請先自己找好證明可以國賠
否則只能自認倒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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