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home 打造桃花源

標題: 請問各位2HOME的前輩們,您府上的田莊身分是... [打印本頁]

作者: morth    時間: 2011-3-2 19:26     標題: 請問各位2HOME的前輩們,您府上的田莊身分是...

本文章最後由 morth 於 2011-3-2 23:25 編輯

投票後結果可見
作者: 黑面    時間: 2011-3-2 21:53

Hello, 已有4人投票, 但是未投票的我們看不到開票呢.
作者: lola    時間: 2011-3-2 21:55

投完票了,但沒開票結果?
作者: morth    時間: 2011-3-2 22:53

3# lola

我有勾選
投票後結果可見
作者: morth    時間: 2011-3-2 23:26

目前:

新手上路


1# 打印 字體大小: tT  發表於 2011-3-2 19:26 | 只看該作者 請問各位2HOME的前輩們,您府上的田莊身分是...

單選投票, 共有 8 人參與投票
1.  我不清楚(產權不明)   
0.00% (0)
2.  未蓋建物(短期也不打算蓋)   
50.00% (4)
3.  有,但依法不用申請(流/活動式)   
0.00% (0)
4.  有,合法申請,未(也不會再)"人性化"增建   
25.00% (2)
5.  有,合法申請,已(或打算再)"人性化"增建   
0.00% (0)
6.  有,未(也不想再)申請,建物投入NTD200萬以上   
0.00% (0)
7.  有,未(也不想再)申請,建物投入NTD200萬以下   
12.50% (1)
8.  已經正式成為違章建築...(包含有申請,但擴建)   
12.50% (1)
9.  租/借用地   
0.00% (0)
10.  自己劃地(河川地/公有地)   
0.00% (0)
作者: windnfy    時間: 2011-3-27 21:42

投完之後離開再重新點入這個主題就可看見
作者: morth    時間: 2011-3-28 17:59

6# windnfy

感謝!
作者: 大地彩妝師    時間: 2011-7-16 21:18

我可以問一下
我如果去占用公有地
超過一定時間
那麼,那塊地是不是就是我的?
印象中
很像有類似
至自身權利不顧,就會視同放棄的觀念
那麼 公有地 也可以這樣嗎?
作者: Ericg89127    時間: 2011-7-16 21:47

8# 大地彩妝師
私人地失聯太久,被佔用過某一期間,佔用人可申請主張所有權
公有地   如果申請時沒被發現是公有地就成功了
若地有主可查,是公有地,能用就繼續用,要是被要回去,可要求補償地上物
如果人多勢眾,籌碼多了 或可就地合法  三X 那邊好像是這樣
作者: yzlin    時間: 2011-7-17 13:42

2HOME網站常有一些問卷調查,不知道會不會被人拿去做報告?例如版主的問題
有無蓋建地
有無合法申請

也許morth大只是拿來做論文報告,但日後可能被教授引用或是監察院、農委會做為制定法規的依據,故提醒網友要謹慎答覆。
作者: 大地彩妝師    時間: 2011-7-17 18:13

9# Ericg89127


大大:
您的意思是可以把無人地(或沒被查出的公有地)申請為私有地
那可以問一下如何申請嗎?
作者: 大地彩妝師    時間: 2011-7-17 18:14

10# yzlin



所以,我這種違法亂紀之行為
切記
低調~~~~~~~~~
作者: morth    時間: 2012-1-12 22:05

10# yzlin


多謝大家如此看重在下的投票活動
有達到各位"論文級"專業的評等...
希望不要嚇到到這來悠閒的同好

如果肯花一下時間調閱在下其他帖子
可以清楚了解我發這些文章的本意

真不知該沾沾自喜,還是涼涼的敵意
這社會不得不教人叫聲"提防提防!"
作者: pet5495    時間: 2012-2-13 00:26

8# 大地彩妝師
私人地失聯太久,被佔用過某一期間,佔用人可申請主張所有權
公有地   如果申請時沒被發現是公有地就成功了
若地有主可查,是公有地,能用就繼續用,要是被要回去,可要求補償地上物
如果人多勢 ...
Ericg89127 發表於 2011-7-16 21:47


私人地如果確定有登記所有權狀的,不論佔用多久都不可能變成佔用人的喔!
作者: jonce    時間: 2012-3-21 23:11

本文章最後由 jonce 於 2012-3-21 23:13 編輯

民法第769條至772條內文很有趣。
法律幫助勤勉人,不幫助睡眠人。
作者: swc    時間: 2012-3-21 23:35

10# yzlin

"morth在線時間: 總計在線 34.33 小時, 本月在線 0.17 小時"

morth大在2home逗留時間似乎不多, 應該不像是真正有心尋夢同好, 可是卻一直提出許多問題收集數據做統計, 也不說明目的為何(如果是做論文之用亦不妨直說)? 感覺上怪怪的, 希望熱心網友的回覆, 不要被用到不恰當之處才好
作者: jerrylai63    時間: 2012-5-17 13:31

我可以問一下
我如果去占用公有地
超過一定時間
那麼,那塊地是不是就是我的?
印象中
很像有類似
至自身權利不顧,就會視同放棄的觀念
那麼 公有地 也可以這樣嗎?
大地彩妝師 發表於 2011-7-16 21:18


個人認為~
如果有登記所有權的土地~
不管是公有地或私有地~
均無民法取得時效之適用~
也就是不管占多久~土地所有權都不可能是占有人的~
最多土地所有權人喪失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的請求權~
但同時土地所有權有權請求支付占有期間之費用~
而且侵佔國有地~
現在國有財產局好像也有法源來處理這種非法侵佔的情形~

另外民法第769條與第770條雖有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的取得時效規定~
但一般未登記之不動產或未登錄地~
依國有財產法規定~通常登記為國有~
所以私人要取得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所有權~
可能沒有辦法吧~
作者: jerrylai63    時間: 2012-5-17 13:39

此外可能要注意刑法
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如果土地所有權人以刑事提出付帶民事賠償~
無權佔有人不知道結果會如何
作者: jerrylai63    時間: 2012-5-17 13:47

民法第769條至772條內文很有趣。
法律幫助勤勉人,不幫助睡眠人。
jonce 發表於 2012-3-21 23:11


土地法第54條
和平繼續占有之土地,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或第七百七十條之規定,得
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者,應於登記期限內,經土地四鄰證明,聲請為土地所
有權之登記。
第 57 條
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
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
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

現在不知道有沒有在辦土地總登記
作者: 檸檬    時間: 2012-5-20 13:10

8# 大地彩妝師
第 769 條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 770 條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 772 條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佔用私人有所有權的土地,只不過有登記請求權,原地主在政府通知土地被佔有並被要求登記時,若對通知沒理會,土地才會移轉為佔有人的
佔用國有地叫做"竊佔國土"非同小可,不是罰錢了事的,別以為政府好欺負...
作者: lulu.lin    時間: 2013-5-28 16:00

8# 大地彩妝師
私人地失聯太久,被佔用過某一期間,佔用人可申請主張所有權
公有地   如果申請時沒被發現是公有地就成功了
若地有主可查,是公有地,能用就繼續用,要是被要回去,可要求補償地上物
如果人多勢 ...
Ericg89127 發表於 2011-7-16 21:47


是指X峽那邊嗎?
作者: 123land    時間: 2014-10-19 21:49

總登記以前占有的才可以申請土地第一次登記,總登記以後占有的可以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具備民法取得條件只是有申請權,不是當然取得所有權或地上權)台灣在民國38年辦理總登記,除了極深山區及離島陸續尚可在辦總登記,在現階段誠摯吿知不要無故佔用國有地,(包括未登記地)會被吿竊佔國有地,可是刑事喔,輕則補繳5年租金
作者: 王小明    時間: 2014-10-19 23:36

法律不要亂解釋,現在不是日本時代,不是你的就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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