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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農業用地申請農業使用證明 [打印本頁]

作者: yuchientw    時間: 2011-3-24 15:52     標題: 農業用地申請農業使用證明

1.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所稱農業用地之範圍包括...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所編定之林業用地...。

實際作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使用者,即可申請。

2.但有下列情形者,須先改善並符合上述條件後,才能申請:
(1)農業設施或農舍之興建面積,超過核准使用面積或未依核定用途使用者。
(2)無法檢具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前,得為從來使用之農舍或農業設施之相關證明文件者。
(3)本條例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以多筆農業用地合併計算基地面積申請興建農舍,其原合併計算之農業用地部分或全部業已移轉他人,致不符合原申請興建農舍之要件者。
(4)現場有阻斷排灌水系統等情事者。
(5)現場堆置與農業經營無關或妨礙耕作之障礙物、砂石、廢棄物者。
(6)現場舖設有非農業經營必要之柏油、水泥等情事者。
(7)農業用地依法供採取土石或作為營建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使用,未回復作為農業使用者。

3.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
(1)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附。
(2)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其屬法人者,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3)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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