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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相關函釋農輔字第900050675號 [打印本頁]

作者: kevin    時間: 2006-9-23 21:09     標題: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相關函釋農輔字第900050675號

收到一網路搜尋結果!!(不知其效用是否已結束或變更??)
其中有一點是比較震憾的!!原先以為個人名義可在各縣市申請農舍興建,看起來好像會去稅捐處跑歸戶證明!!這樣一個人名下不管在那裡興建,都只能有一戶農舍囉!!

更詳細的內文,請DOWNLOAD我夾的附件!!

以下為局部內文!!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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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號  農輔字第900050675號

發布日期  90年07月04日

案由摘要  釋執行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規定審查案輔助功能  

全文內容:

   ※註:依據本會90年6月20日召開「研商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規定執

   行事宜會議紀錄辦理。

   一、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資格條件審查表修正如:附件一,並增加申請人切結

     書定型稿(範本)如附件二。

   二、有關申請人取得土地與戶籍登記均應滿2年之限制,其登記時間不能合併計

     算,以採持續性為準。其土地取得原因為繼承,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其起

     算日以繼承原因發生日為依據;其他土地取得原因(如買賣、贈與等),

     依民法758條規定,其起算日期以登記日為依據。

   三、對於「一宗土地」之定義,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章第1

     條第1款規定「一宗土地:本法第11條所稱一宗土地係指一幢或二幢以上有

     連帶使用性之建築物所使用之建築基地。但建築基地為道路、鐵路或永久

     性空地等分隔者,不視為同一宗土地。」而對於個別申請興建農舍之毗連

     兩筆地號以上農業用地,請辦理合併為單一筆地號農業用地,以利農業用

     地管理。

   四、有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由農政單位哪一部門承辦興建農舍申請

     人資格審查業務,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

     農民資格條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故請直轄市、縣(市)

     農業主管機關首長依前述規定所賦之權責,就本案業務性質明確指定承辦

     單位。
作者: chessle    時間: 2006-9-23 21:56

2home尚不得求
kevin 大原來是想要Nhome 啊 ?!
看以前文章有關申請農舍其中有規定
第四點看起來就像是, 所以蓋好後如果想再蓋別間
是否就先找人頭過戶 ?

一、 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
二、 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三、 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四、 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
五、 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並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
作者: kevin    時間: 2006-9-23 22:03

post by ""chessle""
2home尚不得求
kevin 大原來是想要Nhome 啊 ?!
看以前文章有關申請農舍其中有規定
第四點看起來就像是, 所以蓋好後如果想再蓋別間
是否就先找人頭過戶 ?

一、 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
二、 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三、 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四、 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
五、 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並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


不是啦!!是之前有人在討論時,有提及過此問題!!是否依縣市為單位來檢核自用農舍部份!!
在原法條裡也未有詳細的執行辦法說明!!
今天看到此釋文才比較了解其明確作法!!所以分享出來!!也看是否有誤?

當然有能力,我有N HOME也不錯呀!!問題是1,有無能力,2,有何目的? 3,有無必要?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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