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價值遠大於麻煩, 是可以考慮的. 當然, 麻煩是必須能夠解決到低於1/3(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 我倒認為持分人數不見得越少越好, 當然太多也不好.
abelchen 發表於 2011-7-26 08:24
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
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
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 ...
繁星 發表於 2011-7-25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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