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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共有地強制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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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3620233
時間:
2011-9-16 17:54
標題:
共有地強制分割?
本文章最後由 q3620233 於 2011-9-17 06:10 編輯
小弟今年中一塊持有地申請強制分割.起初協議分割沒有人願意.但強制分割進入法庭程序後每一個人變成大家都要分割了.最氣人的有的人還要細部分割.有的鄰居還跟我說.強制分割是我提出.錢要我全出.天阿怎麼有這種人.2HOME的朋友幫我評坪理?.想想辦法?
作者:
wungze
時間:
2011-9-17 16:12
我記得可以其中一人先出錢,在跟其它共有人求償。
走法律路徑,看划不划算。
作者:
w4657
時間:
2011-9-17 22:00
本文章最後由 w4657 於 2011-9-17 22:12 編輯
依民法819條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此之立法影響共有物整合利用與處分,對整體社會發展嚴重防礙,於是有土地法第34-1條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希望以『多數決』的方式處分共有土地。
另外: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又依民法820條規定: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依您的意思顯然是前項:『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法』並無規定提出分割當事人之一方須負所有責任,共有物處分的責任可分為對外及對內二種
對外:
一、民法821條規定: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二、對第三之債務,各共有人按並有部分之應有部分之比例負擔之。
對內:
依民法819條後段規定:
一、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二、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三、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四、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五、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再依民法第824條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
。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
至於鄰居說:『強制分割是我提出錢要我全出』,答案是:NO。
既然已進入法院調解程序,不要怕也非壊事的,非得任由當事人之一方信口開河,茲意妄為的。法院自會依多數人利益做出適當判定。
注意:法官日理萬機,您兩造之間的主張就顯得異常重要。慎之,慎之。
您所說的問題不夠明確,如果您有更詳細的問題不便公開,可以私通訊給我,當為您釋疑。
作者:
HOUULIN
時間:
2011-9-22 17:23
其實其他共有人也願意分割是好事
最好是多數共有人都能協議出一個分割圖面的共識
這樣比較容易讓法官判決准許實物分割而不是變價分割
至於訴訟費用一般由原告繳納
訴狀裡標準用詞當然是請求不同意分割的被告負擔
但判決結果通常是由所有共有人分擔訴訟以及審理期間地政測量等規費
取得判決書後再檢具費用收據聲請費用裁定後就可以向不同意給付費用的共有人要了, 甚至可以依據強制執行程序請求給付
作者:
randolfann
時間:
2011-9-26 16:47
我家也有塊地,也在跑法院~
共有地強制分割,跑了快三年了吧....
但是我們是被告
費用我們也是需要分攤的....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1-9-26 17:09
我們有一起由縣府協調到法院的持分分割案.跑了好久即使所有的人同意分割也沒用,原因是分割臨路誰前誰後難以擺平.我親自問過法官-----如何他才會裁定.--------法官說:要所有出庭的持份者皆同意方案才行.
耗時很久大家都累了.最後有人提起-----變價分割.這才解決問題.
法院的費用也是由得標價款裡扣.扣完所有的費用後,法院才分配錢給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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