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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濫建、濫墾國有林地 限期拆除、廢耕 [打印本頁]

作者: 2home    時間: 2006-10-24 11:01     標題: 濫建、濫墾國有林地 限期拆除、廢耕

大家買地要注意了,以免誤踩地雷.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oct/24/today-t1.htm

[記者楊雅民/台北報導〕農委會近期內將針對違法占用國有林地濫墾、濫建者,展開限期拆除、廢耕行動,預計年底前收回一百公頃違法濫墾、濫建林地,相當於收回四座大安森林公園。

遭占用林地 達一萬公頃

農委會初估,目前國有林地面積約一百八十六萬公頃,其中有約八萬公頃出租給林農造林。沒有租約,違法占用,濫墾、濫建的案件高達一萬二千件、占用面積約有一萬公頃,相當於三百八十五座大安森林公園這麼大。

林務局表示,今年將優先執行限期拆除、廢耕的區域以水庫集水區、高海拔地區、土石流潛勢溪、河川兩側等影響公共安全較嚴重的濫墾、濫建林地為重點,包括石門水庫地區(含大漢溪流域)、雲林低窪地區、宜蘭海岸保安林地以及埔里事業區等濫墾、濫建嚴重的地區,最快十一月便可展開收回行動。

若執行順利的話,今年起至二○一○年可收回二千公頃,另外包括原民會、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大學和中興大學的實驗林管理處轄下所屬的林地,也將比照此模式辦理。

林務局表示,過去在執行國有林地限期拆除、廢耕的過程中,常招致占用者激烈抗爭,造成政府和民眾間的對立,處理過程中耗費龐大的人力、時間和行政成本。

主動配合者 可獲救助金

這次考量民眾配合拆除或廢耕後,短時間內可能導致生計發生困難,決定採取「重賞嚴罰」的策略,鼓勵占用人主動返還違法占用的林地,降低抗爭。

由於法律的追溯期有十年的限制,在國有林地內占用超過十年的違法濫墾、濫建民眾,若願意配合政府拆除、廢耕者,每公頃將核發二十萬元救助金、超過一公頃者,每公頃核發五萬元,不足者皆按面積比例核發。救助金發放以戶為單位,上限為三十萬元,若是低收入戶,將酌發十萬元的特別救助金,也就是每戶最多可拿到四十萬元救助金。

拒不歸還者 等著吃官司

若不主動配合拆除、廢耕者,將對占用人提起民事訴訟,勝訴後將請求拆除地上物並歸還林地,且聲請強制執行排除侵占;違法占用十年以下者,則全部以刑事訴訟處理。

根據「森林法」規定,擅自在國有林地內濫墾、濫建者,最高可處五年有期徒刑,並得併科六十萬元的罰金,如果因此釀成災害,致人於死,可加重其刑責至二分之一,處十二年有期徒刑,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的罰金。
作者: kevin    時間: 2006-10-24 11:28

如何認定是否已佔用十年呢??
政府又在開"A"錢管道了!!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06-10-24 21:17

這篇文章就像我當初講的:承租國有林地就乖乖的植樹造林,使用既有的道路及設施.除此之外甚麼都別動,靜候國有林地的出售時機.所以在附近一定是有自己的私人地.國有林地就變成自己的後山了.
即使承租私人地也是有相關的法律要遵守,契約內限制的也要乖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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