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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農業發展條例中農業、農地、農舍究竟是什麼? [打印本頁]

作者: aliver    時間: 2011-10-16 21:35     標題: 農業發展條例中農業、農地、農舍究竟是什麼?

這裡有一則民意投書 可以參考一下(不討論政治喔~)

蘇嘉全的農舍有什麼錯?農業發展條例中農業、農地、農舍究竟是什麼?
2011/10/13 00:02:58

有關蘇嘉全農舍的爭議,從一開始邱毅爆料時,其實大家也搞不懂到底是合法或違法。有關合法與否的爭議,農委會眼看根據農業發展條例找不到「違法」事實,因此推給屏東縣政府自行處理。但今天屏東縣政府回文給農委會,農委會又不滿意。但屏東縣政府文中希望身為中央主管機關的農委會解釋清楚,但農委會又不講清楚。

我為了搞清楚,什麼是農民,什麼樣的行為算是農業,除了法定的地目之外,在土地上的什麼樣的行為就可以算是農用,以及究竟有什麼條文限制農舍興建,乾脆把農業發展條例找出來仔細讀一讀。

農業發展條例第一條,開宗明義先把目的講清楚,促進農地合理利用,調整農業產業結構......也就是說,把大門打開,並非以狹義的「種作物來賣」為本條例促進農業發展的唯一目的。

『第一條 為確保農業永續發展,因應農業國際化及自由化,促進農地合理利用,調整農業產業結構,穩定農業產銷,增進農民所得及福利,提高農民生活水準,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一、農業:指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產製銷及休閒之事業。
二、農產品:指農業所生產之物。
三、農民: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
四、家庭農場:指以共同生活戶為單位,從事農業經營之農場。
五、休閒農業:指利用田園景觀、自然生態及環境資源,結合農林漁牧生產、農業經營活動、農村文化及農家生活,提供國民休閒,增進國民對農業及農村之體驗為目的之農業經營。
六、休閒農場:指經營休閒農業之場地。
七、農民團體:指農民依農會法、漁會法、農業合作社法、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所組織之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及農田水利會。
八、農業企業機構:指從事農業生產或農業試驗研究之公司。
九、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指從事農業試驗研究之機關、學校及農業財團法人。
一○、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 (一) 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第三條 一二、農業使用:指農業用地依法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等使用者。但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或有不可抗力等事由,而未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等使用者,視為作農業使用。』

從第三條來看,農委會主委說什麼叫做農用,說小學生都知道,看來其實並不那麼簡單。主委原本說要作物要種來賣才算。顯然他沒有好好看自己主管的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二款中說明:「森林」、「保育」也算。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等也都算。只要不開發,不變更地形地貌,維持地表植生良好,是否就可以視為「保育」?因此也認定為「農業使用」?

其實從第三條第一款,從事農作等產製銷與休閒都算農業。也就是說,我耕種作物,不管賣不賣,不管我自己吃不吃,我純粹耕種休閒也算農業。種花種草怡情養性也算農業。

至於「農民」,也並非如陳主委所說要種作物來賣錢的才算農民。根據本條例的定義,而是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因此,即使是公務員在假日種菜,也是符合本條例敘述的農民。

『第八-一條 農業用地上申請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角鋼、鐵絲網或其他材料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免申請建築執照。直轄市、縣 (市) 政府得斟酌地方農業經營需要,訂定農業用地上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設施之審查規範。
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但農業設施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且屬一層樓之建築者,免申請建築執照。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面積在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而無安全顧慮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
前項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與興建之種類、興建面積與高度、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對於農民需求較多且可提高農業經營附加價值之農業設施,主管機關得訂定農業設施標準圖樣。採用該圖樣於農業用地施設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廠承建。』

第八-一條中講的好像就是農舍,但卻沒有出現「農舍」二字。包括較為簡陋的農舍(以竹木、稻草、角鋼等搭建的),也包括較高附加價值的「農業設施」。這裡看來並沒有包括「住宅」。這一點條文並不明確。因此,這裡講的應該是屬於生產設施的工寮、加工廠、倉庫等生產相關設施,而非給農民居住的「農舍」。

『第十八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得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
前項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其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但因繼承或法院拍賣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取得農業用地,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得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令規定,申請興建農舍。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共有耕地,而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分割為單獨所有,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亦同。
第一項及前項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重複申請。
前四項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興建方式、許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對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者應予獎勵,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其獎勵及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八條中講的就是「供農民居住」之用的「農舍」吧!因為這裡提到的是包括可以用「集村」方式蓋的農舍。顯然,這就不是「工寮」或「倉庫」或「加工廠」,而是居住用的農舍。至於「農舍」中或「農舍」旁是否要有個小房間,提供存放「務農器具」,鐵牛車,法令裡面完全沒有提到。

本條例其他的條文也都沒有再提到有關「農舍」使用的相關限制或農舍使用與農地利用方式的其他要求。

在『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中也都沒有提到興建農舍的其他事項。因為根據本條例,農地的使用或不使用,並未改變農地的屬性。農民的農業行為也在本條例中加以說明了,因此法令中並沒有任何限制農地在什麼樣的條件下「不得興建農舍」。

綜觀農業發展條例與施行細則,蘇嘉全與家人取得與興建農舍均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的法令條文。

當然,現在國民黨和民進黨的某些人都說這不是「法律」問題。這樣的說法,意思就是說這是「政治」問題。但,如果是因為政治問題,就要蘇嘉全去拆掉他「合法」的農舍,不是很奇怪嗎?馬總統不也說政府要依法行政?那蘇嘉全又何必害怕?

身為一個台灣人,買一塊農地,沒有把它變成停車場、沒有把它設法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商用地炒地皮,好好地在這塊農地上蓋間房子,依法稱為「農舍」。周邊的土地,即使沒有種植實用作物或農業作物,但也許在假日休閒時可以種種菜,種幾棵果樹。將來這片大好的農地可以自己退休後再來種種作物,或留給子孫家人利用。除了合法之外,這樣的行為哪裡「政治不正確」了?

政府有規定農地都一定要種植、生產,不然就要變更地目或沒收嗎?進入WTO要農民休耕,不也是政府?為了在缺水時期調配農業用水給工業使用,要農民休耕的,不也是政府?要把農業用水調撥給中科使用還找國科會出錢幫水利會整建渠道的,不也是政府?把農民的農地搶去搞科學園區讓科技廠商低價取得土地,讓政客、財團同時炒作農地價格獲取暴利的不也是這個政府?

好好地保留這塊地,蓋間農舍給自己住,有違反身為農民的價值嗎?



出處: 蘇嘉全的農舍有什麼錯?農業發展條例中農業、農地、農舍究竟是什麼? - Superbird - 就是鳥 - udn部落格 http://blog.udn.com/superbird/5732350#ixzz1ax3JzNXP
作者: 4w    時間: 2011-10-16 22:18

其實從第三條第一款,從事農作等產製銷與休閒都算農業。也就是說,我耕種作物,不管賣不賣,不管我自己吃不吃,我純粹耕種休閒也算農業。種花種草怡情養性也算農業。

至於「農民」,也並非如陳主委所說要種作物來賣錢的才算農民。根據本條例的定義,而是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因此,即使是公務員在假日種菜,也是符合本條例敘述的農民。
1# aliver


以上是重點, 學生記下了
作者: jonan    時間: 2011-10-16 22:47

  清楚又明瞭!!
為何名嘴們還是可以講一整個星期 !!?
混淆沒注意農舍訊息的百姓!?
作者: 4w    時間: 2011-10-16 22:51

本文章最後由 4w 於 2011-10-16 22:53 編輯
為何名嘴們還是可以講一整個星期 !!?
混淆沒注意農舍訊息的百姓!?
3# jonan


列寧曾說:『當一個謊言一直被重複,那就會成為事實』
作者: jonan    時間: 2011-10-16 22:55

4# 4w


所以   無言
作者: max999    時間: 2011-10-16 23:04

第三條第一款...一、農業:指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產製銷及休閒之事業。

您認為~~~(其實從第三條第一款,從事農作等產製銷與休閒都算農業。也就是說,我耕種作物,不管賣不賣,不管我自己吃不吃,我純粹耕種休閒也算農業。種花種草怡情養性也算農業。)

您的解釋中...漏了~~~"之事業".....這才是重點.....

法律的解釋雖然是字字句句都有玄機.但是想專法律漏洞.斷章取義.是得不到好處的.
作者: 4w    時間: 2011-10-16 23:14

本文章最後由 4w 於 2011-10-16 23:22 編輯
您的解釋中...漏了~~~"之事業".....這才是重點.....
6# max999


有人把興趣當事業,  事業不一定志在賺錢 , 有其他使命感  ,比方研發新品種 ,綠化藝術 ,或是褪隱山林, 學習天人合一 ,達到精神昇華,可能勉強糊口,甚至長期賠老本, 靠其他職業補的大有人在...

如果說我輩淡泊江湖 買農地, 蓋農舍修身養性當事業, 是鑽法律漏洞 ? 那漠視國內工業用替閒致, 將大浦一等良田剷除, 是否有其他利益 ? 算不算鑽法律漏洞?
作者: max999    時間: 2011-10-16 23:25

哈哈哈.....4W大.....您知道那只是我們想要的解釋或是說法.
但是法律的解釋及用意並不是這樣吧!!!
作者: curson    時間: 2011-10-16 23:52

本文章最後由 curson 於 2011-10-17 00:03 編輯

我想各位都無權解釋法律條文,若有疑慮,直接發文至農委會,他會回文的,但通常回的文也都看不太懂,其實我有找到他們講習的文件,只是看起來很吃力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實務.pdf
各位會看到很多解釋函,因為基層公務人員,也很困擾,才會發函給主管機關解釋
作者: MASA50    時間: 2011-10-17 00:09

我覺得法令怎麼解釋都可以
重點是 一致性
把蘇仔的房子說是 不合法
那也要把藍營被點出的房子 認定為不合法
這樣人民就不會有認知的混淆

邱義的狀況是
打老蘇的房子 說得義正嚴詞 嗆農委會不做事
高雄是邱義的管區 高雄的鐘紹和
他家農舍性質上蓋的和老蘇家有什麼不一樣 ?
如果邱義打老鐘的農舍 和 打老蘇家農舍一樣的用心
我會認為邱仔做的好
可惜現實是 法令遇到藍的都會自動轉彎
就像白海豚一樣有自動導航
作者: FlyNews    時間: 2011-10-17 05:33

6# max999
有人把興趣當事業,  事業不一定志在賺錢 , 有其他使命感  ,比方研發新品種 ,綠化藝術 ,或是褪隱山林, 學習天人合一 ,達到精神昇華,可能勉強糊口,甚至長期賠老本, 靠其他職業補的大有人在...

如果說我輩淡泊江湖 買農地, 蓋農舍修身養性當事業, 是鑽法律漏洞 ? 那漠視國內工業用替閒致, 將大浦一等良田剷除, 是否有其他利益 ? 算不算鑽法律漏洞?..
4w 發表於 2011-10-16 23:14

事業,可以賺錢,也可以賠錢,但 事業指的是營利行為。
很多人都有興趣養狗,是否養1隻狗也是寵物業者?經營寵物事業?
你把事業扯成自給自足的行為,自給自足的行為同樣可以扯成事業。

照你對事業的定義,
賣狗要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寵物業執照,就可以把一堆養狗的人給拖下水了!
包水餃給同事/朋友吃,自己包水餃要申請營利事業登記或食品工廠登記。

法律/法規沒那麼難理解,只是有些人為了私利而擴大解釋,或假裝不知道而已!
作者: yctsai    時間: 2011-10-17 07:34

事業有分營利事業及非營利事業. 所以事業並不只是營利行為.
作者: 4w    時間: 2011-10-17 08:34

哈哈哈.....4W大.....您知道那只是我們想要的解釋或是說法.
但是法律的解釋及用意並不是這樣吧!!!
8# max999


也可這樣說吧, 事業一定是營利事業嗎 ? 藝術, 宗教 ,研究事業 ,沒有立即獲利 ,或是永遠沒有利空間的事業, 是否不算事業 ?

  然而社會的進步 ,有時候這些沒有獲利 ,或是沒有馬上獲利的事業, 貢獻很大, 我們是否要排斥她們?  雖然她們建蔽率10% ,其他90%綠化 ,也禁止她們住在鄉間..

一個法律要能落實實施, 必須兼顧到情理法, 不合情理的, 那法律終會被淘汰, 或是有被權變 ,也就是有些人說得鑽漏洞.

這些人想鑽法律漏洞 ,至少還尊重法律提出申請 ,不像有些人根本不申請, 濫建之後 還批評合法申請的人, 真是匪夷所思
作者: 4w    時間: 2011-10-17 09:06

自給自足的行為同樣可以扯成事業。
11# FlyNews


如果把自給自足的非營利事業 可以扯成必須營利事業, 那2home所有的農舍 哪幾個符合營利事業?,是否都要面臨不合法 拆除命運。
作者: 阿俊    時間: 2011-10-17 09:53

我才覺得是部份有心人士在曲解...2home是個乾淨的地方  別來污染版面..
記得  多年前有一個網友 一直打電話來給我 說  據查  雪隧已有裂痕 宜蘭的農地快崩盤了
我叫他等 崩盤後再來買吧 不然讓他如此煩惱實在是.....

結果過了几年後  他發現沒崩盤  雪隧也沒有崩壞  他來買了  但是沒來找我 是去找別間仲介買的  結果買了地後 (他貪便宜去買套繪地) 又打來問我如何能解決?  我沒回應他  因為我並不認識他(沒見過面)..

舉這個例子就是  人都自我有堅持的  事實或證據如何擺在他面前 他依然會照自己的主觀去理解這個事件..這位網友一直堅信雪隧會崩壞 但卻希望我背書....到了他自己買地後  一樣堅信雪隧會崩壞  所以才會強調只買一塊便宜地來試試................所以説不管日後事件如何發展 堅信自己理念的人(也可以說堅信自己的政治色彩)  還是堅信的   我們多說無益的..
所以  別管了  作好自己最重要 道路是否正確 要走下去的人才會知道
作者: max999    時間: 2011-10-17 10:05

8# max999


也可這樣說吧, 事業一定是營利事業嗎 ? 藝術, 宗教 ,研究事業 ,沒有立即獲利 ,或是永遠沒有利空間的事業, 是否不算事業 ?

  然而社會的進步 ,有時候這些沒有獲利 ,或是沒有馬上獲利的事業, 貢獻 ...
4w 發表於 2011-10-17 08:34


小弟的回覆.單純只是就發表那篇文章的作者.對法令的解釋...其中的模糊區域點出問題...
該作者既然要談到法令.就不應該避重就輕.甚至蓄意模糊曲解法令.....

另外蘇家的農舍問題.我沒有意見.
大家在討論法令的解釋時.不用把政治問題提出來混淆視聽.....
作者: 拓荒者    時間: 2011-10-17 10:16

小弟的回覆.單純只是就發表那篇文章的作者.對法令的解釋...其中的模糊區域點出問題...
該作者既然要談到法令.就不應該避重就輕.甚至蓄意模糊曲解法令.....

另外蘇家的農舍問題.我沒有意見.
大家在討論法令的 ...
max999 發表於 2011-10-17 10:05

贊同∼+1
法令的解釋是逐字斟酌的,只要是立法通過的法令就該遵循,
如果法令不合情況所需,那也是要等修法後再說,
目前就是以現在的法令為準則,大家照規矩來。
作者: max999    時間: 2011-10-17 10:21

在情感上.我很認同4W大的想法...
而我的農地確實也是朝向自給自足.不做營利事業的農業.
我一塊土地.我想怎麼使用.那是我家的事情.
政府其實不該有過多的干涉.
甚麼糧食自給率...那不干我的事情.我只要生活的快樂就好.....
我也非常痛很政府管東管西的~~~真的我們這些市井小民刁難.
卻開大門給政治人物跟財團.

但是.....在法令的解釋上.
既然是法令.就是生硬的.
必須理性探討.而不是情緒性或是感性的模糊法律的條文.
作者: 阿俊    時間: 2011-10-17 10:48

16# max999


我也讚成+1

就是很奇怪的是  無論我們談什麼正經事  就會有人代過去政治  就是真的五毛 也有時要假一下吧
作者: yum228228    時間: 2011-10-17 11:09

18# max999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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