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不同,結果就有差異。
當初希望離台北近一點,所以在礁溪找,但礁溪農地地價太貴。只好退而求其次,在五結找,不久之後剛好出現一部影片:正負2度C,發現宜蘭靠海地區地勢都不高,為了免於恐懼,所以改往高一 ...
chrisccc 發表於 2011-12-5 14:31
11# 家園
目前有三種方式
1)購買足坪
2)購買配建:以原地主的名義下去蓋農舍 待蓋好再移轉回來
3)購買舊農舍或小農舍:將農地並同農舍過戶過來 再以自己名義下去申請增建
阿俊 發表於 2011-12-6 13:03
13# 家園
依目前和將來的草案中看來 用原地主配建是可以移轉給買方的
如果要用小農舍增建方式 就要搶照了 我在猜測....
最晚不能超過520 ....
你看大洲村合不合你用..http://g.co/maps/4qfjp圖片正中 ...
阿俊 發表於 2011-12-6 16:02
17# janey
這個要查一下
你為什麼又要合併分割呢?
我記得 如果你是原本0.5公頃 但後來分割為二筆0.25公頃的 應該以原購入時間下去算...但是現在改來改去的 我也迷湖了
阿俊 發表於 2011-12-6 16:17
22# janey
唉....如果是以前 我會信心滿滿的說 不可能 一定要經過修法
但是現在 什麼事都有可能發生了
我只能說 依目前的草案內容是沒有 但是不是又會修改 我們不知情
阿俊 發表於 2011-12-6 16:31
水土保持局95年1月17日農授水保字第0951850795號函:「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後取得2筆農地辦理合併為單1筆土地,如未涉及權利之移轉,自非屬新購農地,其土地取得時間計算,以合併前取得時日起開始計算。」、農授水保字第0931811448號:「另,對於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應取得滿兩年之起算點,係以土地登記簿所載時間為計算依據,應無疑義。惟對於為符合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最小規模而辦理相毗鄰農地之合併部分,因土地合併制度僅為利於土地利用與管理,無涉權利之移轉,亦不影響原土地所有權之關係,若相毗鄰農業用地個別取得時間已滿兩年,但辦理合併後需重新計算者,似影響人民權利,故對於相毗鄰之每筆農地取得已滿兩年,惟為符合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最小規模而辦理之合併,得視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第2款之土地取得兩年之條件。」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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