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by ""阿忠""
非原住民申辦原住民保留地預告登記
公布內容 按土地法第79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保全左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為之:一、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二、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三、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旨係保全請求權人對登記名義人之土地權利移轉、消滅、內容變更或次序變更等私法上請求權,得依法對登記機關請求為預告登記之公法上請求權,但登記機關仍應審究該私法上請求權是否存在為前提作為受理申辦預告登記之准駁依據。本案請求權人以土地移轉為請求權內容,依民法第246條第1項但書規定申請就登記名義人所有之原住民保留地辦理預告登記,然保留地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及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其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而請求權人並非原住民,於原住民身分法並無修法放寬取得原住民資格之情況下,客觀上亦無法於將來依預告內容辦理土地移轉時取得原住民身分,故其請求權殆無實現之可能,且違反現行法令禁止規定,係屬無效,準此,該預告登記已失其依據,登記機關應不予受理。
檔 案
公布日期 2006/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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