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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山坡農牧用地有何規範及限制?請協助惠予解答 [打印本頁]

作者: 傅明雄    時間: 2005-9-7 15:40     標題: 山坡農牧用地有何規範及限制?請協助惠予解答

個人看了一塊山坡地
海拔約700公尺
坡度約40度
地目為農牧用地
面積約6分
請問:
開發(亦即整平)有無問題?或限制?
蓋農舍有無法令的相關規定?聽說有13坪不用申請的法令?
農牧地與林地或旱地在使用上或是法規上有何不同?
由於看了這塊地非常喜歡,可是又怕買了會有後遺症,想請教哪一位熟悉的人是給予指導,萬分感謝!
作者: 2home    時間: 2005-9-7 15:54

只要地目是農牧用地應該就可以蓋農舍了,購買兩年後,才能申請蓋農舍,之前可以申請農具室,約13.6坪 暫住, 其實 13.6坪蠻大的將近三個20呎的貨櫃,一個20呎的貨櫃約4.5坪. 海抜 700公尺,景觀應該不錯,6分地 將近1764坪.

不過現在的空照圖很厲害,上次我有一個朋友被罰了六萬,他只是動自己的土地,空照圖一比,該地禿了一塊多了一個建築,就被處罰了. :cry: ,不知道是不是沒有申請就砍樹,下次問他看看.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05-9-7 22:51

記得開發路或整平地一定要申請.找位有接觸山的建築師請教.希望那塊地有平坦處.農舍核准也需要建築師幫忙.核准條件不是用您整平的地來看,而是用空照圖中的坡度來核准.40度我記得好像有疑義.問建築師罷.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05-9-7 23:03

農舍核准條件之一是要有路到達,看看您這塊地有路嗎,路到哪裡.如果沒有就要從申請造路開始,還是要請教建築師.如果連鄰地都沒路就要從長計議啦.
作者: 傅明雄    時間: 2005-9-10 22:33     標題: 感激山林兄及站長的關懷及回復

一併在『我的選山坡地經驗談』中致謝啦!
作者: Vicky    時間: 2006-9-2 10:45

因汐止林肯大郡山坡地過度開發,86年溫妮颱風豪雨造成建築物倒塌,
及28人不幸喪生之後,政府開始對於山坡地開發,就抓的非常嚴格,
現在是以民國84年的空拍圖做比對,若有疑問,再用79年的空拍圖比對。

※ 如果被抓到,但沒發生災害,每張罰單6~30萬。
※ 如果因毀損水土保持「致人於傷」,罰單60萬 + 刑罰1~7年
※ 如果因毀損水土保持「致人於死」,罰單80萬 + 刑罰3~10年
※ 以上限期改正,若無改正或未達改正標準,將會按次分別處罰,直到改正為止。

【行政罰鍰及導致水土流失等之刑責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三條】: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或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
(二)、違反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之一,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未依核定計畫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或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
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繼續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並令其停工,得沒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及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連帶處罰 : 第三十四條】
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第三項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僱用該行為人之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作者: dywow    時間: 2006-9-5 20:56

山坡地,則開發前要取得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及水土保持計劃等許可,所以很麻煩,因此建議如果確實有意願,要先請代書或親自去一趟鄉鎮公所,查清楚是否為列管之山坡地,如未經許可開發山坡地,除了有行政罰鍰以外,還有刑事責任,不能不小心。
:
作者: Vicky    時間: 2006-9-5 21:22

請問「環境影響評估報告」要到哪裡申請呢?

「水土保持計劃許可證」的申請 : http://210.69.127.165
作者: seesun    時間: 2006-9-5 22:59

post by ""Vicky""
請問「環境影響評估報告」要到哪裡申請呢?
「水土保持計劃許可證」的申請 : http://210.69.127.165


山坡地或森林區內申請開發利用之基地,申請人如認為其地形平坦或其他特殊因素,無需開挖整地時,得先報請直轄市、縣︵市︶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勘察認定。經直 轄市、縣︵市︶水土保持主管機關認定非屬擅自開挖整地所造成之平坦地者,無需依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惟申請人於施工期間仍應依水土保持法第八條規定,實施必要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
作者: seesun    時間: 2006-9-5 23:01

post by ""Vicky""
請問「環境影響評估報告」要到哪裡申請呢?
「水土保持計劃許可證」的申請 : http://210.69.127.165


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建築執照申請案︵含雜項執照、建造執照︶,如僅為建築物挖掘基礎︵或地下室︶、建築物基礎︵或地下室︶開挖所施作之擋土安全措施、擋土設施與建築物合體連結等之建築行為,而不另涉及其他開挖整地行為者,應無水土保持法第十三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適用。
作者: seesun    時間: 2006-9-5 23:14

坡度約40度.....即不得為私益性建築行為
難度:開發>開挖>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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