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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最高行政法院:美麗灣BOT須重作環評 [打印本頁]

作者: shenian    時間: 2012-1-20 13:07     標題: 最高行政法院:美麗灣BOT須重作環評

最高行政法院:美麗灣BOT須重作環評
作者: 賴品瑀 | 環境資訊中心 – 2012年1月20日 上午10:19

最高行政法院:美麗灣BOT須重作環評

本報2012年1月20日台北訊,王鎮中整理報導
最高行政法院19日判決台東縣府敗訴確定,有條件通過台東的美麗灣杉原浴場開發BOT案環評遭撤銷,台東縣府須重新決定是否進行第二階段環評。
台東美麗灣杉原浴場開發BOT案,台東縣府有條件通過環評案,是近年被視為台東開發建設與環保衝突指標,台東縣杉原美麗灣渡假村BOT開發案,台東縣政府雖通過有條件環評,但遭環保團體反對,訴請撤銷。
台東縣政府敗訴的理由有二,一是環評的決議程序有違誤,環評委員15人,其中縣長鄺麗貞、副縣長彭德成等5名縣府人員都是委員,依法應迴避而未迴避。
其次,美麗灣指開發案不會對海洋汙染的科學證據不足,台東縣政府未命補正,即進行環評審查,亦有違誤。
原告台東縣8位居民的律師詹順貴指出,此判決代表開發商取得的建照不合法,即將完成的飯店也不得開始營運,此案回到原點。
93年間,原先因合併的開發土地少於一公頃,縣府同意不必進行環境評估,美麗灣渡假村公司於94年10月取得建照,隨即進行施工。95年申請面積擴增至逾五公頃,環評審查委員會於97年做出「有條件通過環評」的審查結論。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此開發案攸關原告居民生命等權益、環境生態,台東縣府認定不必進行二階環評,並不合法,也不應該僅有少數原告居民出席審查會。
此外,BOT開發案具政府和廠商共同開發性質,環評審查委員會審查時,有4位縣府首長出席但未迴避,審查結論則屬違法、決議程序也有違誤,因此判決縣府敗訴定讞,應撤銷該評審查結論等處分,另由縣府重新審查。
刺桐部落的臉書裡也發表了談話指出,感謝大家的善念及行動讓反美麗灣年前獲得重大進展!美麗灣飯店本準備在年後營運,飯店是否會輕易放棄營運?請大家共同監督台東縣府是否遵守法院敗訴判決、並持續抵制美麗灣飯店一切企圖營運行為,台東縣政府黃健庭縣長是否守法、值得縣民信賴,這是關鍵指標! 並強調除了感謝大家一路支持外,守護杉原灣還未成功 仍需繼續努力。
台灣環境資訊協會長期帶領志工在刺桐部落進行淨灘、珊瑚礁體檢,也強調今年仍將有淨灘、珊瑚礁體檢的工作假期進行,仍將結合在地居民持續關心此案的發展,並共同維護當地的自然環境。

讚!!
作者: robert780    時間: 2012-1-20 13:29

本文章最後由 robert780 於 2012-1-20 22:57 編輯

既然判決台東縣府敗訴確定,不是就應該要拆除了嗎?
為什麼還須重作環評
[youtube]R1Wd8qOF8Zs[/youtube]
作者: shenian    時間: 2012-1-20 14:21

建築單位要留下來作為環保國恥紀念館。
作者: jonce    時間: 2012-1-20 20:23

貪官跟奸商怎麼沒有順便立案抓去關,
這樣不是鼓勵他們回去換個瓶子
再來一次,繼續作姓犯科嗎?
作者: corey    時間: 2012-1-21 10:11

可以預知未來的發展了
1.一切先回到原點
2.補辦環評然後通過
3.補發建照然後通過
4.繼續開始營業
因為這事發生在台灣不是在德國
作者: 阿俊    時間: 2012-1-21 10:29

5# corey


所以這才是開發商打的算盤  要不然早停;工了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2-1-21 10:39

6# 阿俊
沒關係就有關係.一切儘在不言中.........
作者: 拓荒者    時間: 2012-1-21 13:12

這樣做就皆大歡喜了,環保團體的努力有被看見、有台階下,
美麗灣飯店留校查看後一樣發給畢業證書。
耶∼ 真是台灣人的驕傲!
作者: corey    時間: 2012-1-21 13:26

台東縣民還真可憐(包含我),一生遇到了2個超級爭議BOT案,焚化爐跟美麗灣,我看縣政府光賠廠商錢就是天文數字了,可能又要全民買單,沒事搞了2個瘋狂的案子出來幹麻,既然要瘋乾脆就瘋到底,把焚化爐當特色飯店來經營,美麗灣當環保資源回收再利用中心來經營,搞不好還能賺些錢,隨便想都有好幾十個細部企劃案
作者: 阿俊    時間: 2012-1-25 15:44

8# 拓荒者


不只畢業證書勒   政府還會說    反正都蓋了  人家經費都花了  給他就地合法吧  下不為例了...............

更狠的  學一下我們的前長官  
發照給你蓋雞舍  然後鼓動(這是陰謀論  不用鼓動啦  只要風聲放出去  就會有居民抗爭了)居民圍場-->陳情縣府-->縣府配合人民凍結使用執照-->過了一年後廠商聲國賠-->政府無異議發給賠償-->估價器材折舊損失(誰知是不是爛東西)經營營業損失 營造損失  其他...........--->業者領到賠償金後  -->東西設備拆掉移住他處  --->土地恢復原狀
這招是不是很高明勒 廠商拿到高額賠償後  東西還是廠商的...損失的人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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