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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廢止興建農舍辦法之0.25公頃限制(第1頁,起訴狀與判決書) [打印本頁]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1-30 19:40     標題: 廢止興建農舍辦法之0.25公頃限制(第1頁,起訴狀與判決書)

本文章最後由 shampoo 於 2012-5-23 16:39 編輯

不只是為了人民的憲法權利, 還有預防日後農地被政客財團廉價徵收,
當你發現這帖子沉下去了, 請把它頂起來!


請把這帖子的鏈接郵寄任何可能有興趣的對象,
當點擊數達到一百萬的時候, 不論何人執政, 都得聽聽人民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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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久以前就有律師公開表示興建農舍辦法的0.25公頃限制, 違憲! 只差沒有原告罷了!
如今我已經是打了一回, 獲得敗訴. 理由如下:
1. 我沒有實際申請興建農舍
2. 我沒有舉證: 對社會影響重大而有急迫解決之特殊情形
3. 因此, 我的起訴只是《預防性訴訟》


現在已經有了一條路給大家走:
1. 找一塊小於0.25公頃的農地去申請興建農舍 (地方政府)
2. 留意《農民資格證明》將拿不到(地方政府)
3. 立刻申請覆議(地方政府)

4. 覆議必然失敗, 然後兵分兩路

A. 遵照2樓的確認訴訟, 起訴內政部與地方政府

B. 立刻對農委會提出訴願(中央政府)
    訴願必敗, 於是提出行政訴訟(非確認訴訟, 必須引用撤銷訴訟),
    地方政府為主要被告, 農委會是連帶被告.



這個官司可分為兩個部分(缺一不可):
一. 行政法院
二. 大法官會議

最難的應該是大法官會議, 會拖, 會擱著, .....

最高行政法院以下列理由駁回, 似乎在暗示提出訴訟的農民幾乎沒有!
《我沒有舉證: 對社會影響重大而有急迫解決之特殊情形》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1-30 20:06

本文章最後由 shampoo 於 2012-4-6 17:43 編輯

1. 找一塊小於0.25公頃的農地去申請興建農舍 (地方政府)
(如此, 就不是預防性訴訟了!)
2. 留意《農民資格證明》將拿不到(地方政府)
3. 立刻申請覆議(地方政府)
4. 覆議必然失敗, 然後就以確認訴訟, 起訴內政部與地方政府


訴訟費4000, 花費兩萬找個律師, 或自己來,
就把第一頁的資料整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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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聲明

訴之聲明: 聲請確認原告所擁有「農民資格」存在.
「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5項」授權內政部以「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規範了「農民資格」的審核辦法,並於農委會所管轄的縣政府審查合格之後,再核發給農民資格證明.
「農民」原來只是一般性職業名稱, 但公法把「農民資格」定義為單筆面積0.25公頃以上農地的所有人,且以之做為可否興建農舍的依據,而賦予農民資格公法上法律關係.法官資格或公務員資格除了公法規範,還須國家考試的實質申請案與行政處分; 但農民資格的法律關係乃一涉嫌牴觸憲法的公法所直接規範, 有無對主管機關提出興建農舍或確認「農民資格」的申請案或行政處分或訴願, 都不影響「農民資格」的存在. 於此公法上法律關係的產生,兩造是主體,農民資格是客體,興建農舍的利益為其內容.
原告於民國82年之前就擁有「自耕農身分」,此為被告所不爭執, 否則原告可提供舊版身份證影本佐證. 被告片面廢止早期的「自耕農制度」,再以「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剝奪原告之新制「農民資格」,導致無法於系爭農地興建農舍, 故原告主張相關公法的法律規範違憲, 而自己的「農民資格」仍然存在.

內政部所制訂「興建農舍辦法」屬於直接規範,而宜蘭縣政府則是形式上審核農民資格, 兩者都是法律關係的直接主體,於是先位聲明的被告是宜蘭縣政府與內政部. 因縣政府可以主張自己只是依照內政部的法令宣示而沒有實權,內政部則可以主張只有縣政府與原告是具有直接法律關係, 因此兩者必須一起列席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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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認識了大律師, 就請幫忙郵寄過去, 問問我的訴訟聲明哪兒不對?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1-30 20:15

本文章最後由 shampoo 於 2012-3-31 10:19 編輯

訴之理由

行政權力之怠惰
釋字第313號要求「行政命令須符合憲法第23條之保護人權的意旨」,另外,「法律保留原則」也規範了行政命令不得抵觸法律,且須有法律之依據, 憲法也是法律. 換句話說,某些重要事項應由法律加以規範,不得逕行以命令為之.
「比例原則」與「必要原則」對行政行為則另有要求, 如,行政程序法第7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的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到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農舍之亂相是人民的共憤,也是政府所須面對的困境.「農舍建築法規」與「稅制改革」之巧妙設計應可達到恫嚇與約束的作用, 政府不但沒有作為, 且在行政命令便宜行事, 進而侵犯人民權利.

一. 「農舍建築法規」的必要性
座落於農業區的建築都是農舍, 農舍是以特殊形態存在, 例如,佔地面積很大, 所涉及之防洪滯洪與植被種樹等項目,都有相當範圍可供公權力展現魄力, 從而對其座落面積大小與格局進行約束, 讓農舍之興建不會過度氾濫, 因而訂定一套「農舍建築法規」乃政府的權力與義務, 可是政府卻未曾作為.

二. 「稅制改革」的必要性
都市房屋的稅金有營業用途/一般自宅/自用住宅之別,財政部的電腦可以查出某些奢華農舍主人並無農地而明顯不符合農業用途, 為何沒有依照一般住宅徵稅? 於稅制方面, 任何農舍都可以和若干農田繫屬在一起,擁有150坪豪宅之假農民,必定早已享受了販賣農地的好處, 若因為沒有農田繫屬而必須全額繳納「一般都市住宅」的地價稅與房屋稅, 這完全是社會公眾的期待. 如此政策,農舍與農田總面積之間必然形成一個定數關係,當某農戶把農田賣掉時,肯定也得將農舍轉讓,然後遷移到住宅區. 農民想要節省稅捐, 卻沒有足夠的農田抵銷,只得挖掉填土返還耕地或併購農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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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違憲作為
解決農舍問題不能侵犯人民的憲法權利, 即使只是某個單一國民的權利都得給予尊重,這是「服從多數尊重少數」之民主制度的精髓. 不論「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的下限是0.25公頃或0.1公頃,都會剝奪某些多數或少數的人民權利,而台灣民主卻不曾授權政府如此違憲辦事.

一. 依法進行耕作是「合法且善意取得農地」之所有權人的權利與義務. 不論農業生產的機具或物料產品之暫置與儲存,都須建築物, 故興建農舍乃農民之財產權的一部分.
原告之全部農地所有權的取得,不但完全依照法律與社會的規範和期待, 且家父把農地傳授給「單一子女」,更符合農發條例所期盼的「避免分割」之本意. 針對這些農田的權利, 整個家族始終未曾主動作為, 不但沒有不法且更無惡意或投機,卻因政府的便宜行事而承受了不利之對待.

二. 生存權應包含生育子女與有形無形資產的傳承, 把私有財產給予子女為憲法權利,財產權則包括對財產之處分權,而最重要的處分權為生前或死後傳承給子女, 這是自然法則,且是人類的共同價值與認知.「農發條例」之立法精神應該不是要規範老農在財產轉移前得把「興建農舍的權利」享用完畢(例如,經濟拮据), 或移轉後須拋棄未曾享用之「興建農舍的權利」(例如,傳承給單一子女), 且倘若有如此結果的導出而造成財產被移轉後的權利瑕疵, 主管單位就必須承擔違憲的責任. 再說,沒有農舍之農田所有人可能因難以從事農務而必須轉讓土地, 因而農發條例等同是在父子之間明文禁止農地所有權之傳承, 此乃違背憲法第15條之生存權與財產權.

三. 「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0.25公頃」之條文是草率地引用都市建築術語,「宗」乃意指「都市建築用地」不得為水溝或道路所分割. 既然農舍建築面積不得超過被引用農地面積的10%且須鄰近道路, 而灌溉水溝乃農地之必備設施且是位於農地坵塊的兩頭, 而與建築物並不干擾; 再說,農舍以外的90%耕地為何不需水溝? 灌溉溝渠的密度與佈署取決於農作物之種類與農地之地形地勢,且是水利單位的權責. 既然農民無從決定水利溝渠的密度與佈署,以「0.25公頃內不得有溝渠」作為興建農舍的門檻明顯違背了「憲法第7條人人平等之原則」.(溝渠所有權屬於水利會,其兩側之農地不可跨越水溝進行合併為較大坵塊!)

四. 從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看來, 超過0.25公頃就需要農舍,為何經由公權力以一條小水溝切割成兩個區塊的0.41公頃農田便不須農舍? 若水溝如此管用,台灣的農舍是否應全部拆除? 對人民之憲法特定權利,除憲法指定的原因外, 憲法第23條規定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且憲法第22條規定其他非憲法特定的人民權利, 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並無任何數據顯示小農舍對於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曾經構成妨害或妨害比較大,為何刻意以農業發展條例直接禁止小農舍的興建? 投機或惡意之投資客只須要0.25公頃就可興建農舍,原告善意合法擁有0.58公頃農地卻不得興建農舍,憲法第7條明文規定「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興建農舍辦法」不但壓榨善良農民且造福惡意之投資客, 乃刻意「不公平對待」原告, 當然是違憲.
作者: Ericg89127    時間: 2012-1-30 20:16

這樣好像沒打到要害
若把土地劃分地目是違憲
這樣空間更大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1-30 20:25

本文章最後由 shampoo 於 2012-4-2 13:36 編輯

補充事由:
(「司法院釋字第649號」之引用)
釋字第649號解釋文: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與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十五條工作權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

壹. 平等原則(憲法第7條)
「釋字第649號」的理由書如下:
系爭規定之差別待遇係以視障與否為分類標準,惟仍須該規定所追求之目的為重要公共利益,所採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之手段,須對非視障者之權利並未造成過度限制。。。

一.        (參考大法官翁岳生在釋字第455號協同意見書的「規範關係之違憲」)           關於平等原則之違反,恆以「一方地位較他方為有利」之「結果」存在為前提. 實質平等要求本質上相同之事物應為相同之處理, 不得恣意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以本案原告之部分農地為例, 兩個坵塊之面積都沒有超過0.25公頃而遭受不利益對待, 若把一小段水溝平行側移20公尺便形成能合法興建農舍之另一個可供對照的法規範,為何把水溝稍微偏移就能產生重要公共利益的天壤之別?立法者未能解釋. 何況水溝之布置乃政府之作為, 如此先以公權力營造出不合法之事實, 再以公法剝奪其憲法權利,且產生截然不同的差別待遇,乃憲法第七條平等權所不准.
二.        立法者追求公共利益時, 不得忽視該利益應有的重要性與正當性.「身心障礙法」企圖保障視障者之就業機會,其目的是為了公共利益,已是違憲. 台灣農地單筆面積小於0.25公頃者仍是屬於多數, 倘若要尋求耕作與灌溉之最佳狀況, 勢必需要實施全國性的農地重劃與財產重新分配,這是政府與人民所無法承擔.農舍面積不得超過單筆土地的十分之一, 興建後所剩餘0.18公頃稻田與原先的0.2公頃,對耕作與灌溉之最佳狀況或環境污染有何不同?農發條例採用面積不得小於0.25公頃為分類標準,以之保障大農舍進而消滅小農舍,與「重要公共利益」並無必然的關係.
三.        關於環境污染, 興建農舍辦法第六條第四款第五款已經對「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和「廢污水排放」做出規範, 若嫌不足,也只是立法者的過錯. 再說,都市人不得於馬路上灑尿,農夫卻可在稻田隨處拉屎, 除了生活清潔劑的排放,類似排泄物或廚餘等廢棄物怎能成為農舍禁建的藉口? 何況, 可能為官員或民意代表或富商所擁有之一座座如城堡般的田中豪宅才是今天社會公眾所詬病的農舍問題, 而其主因乃稅制不公平. 為了選票或討好樁腳,立法者刻意拿著弱勢小小農民做為替死鬼,而給扣上環境污染之莫須有罪名. 如此捨棄建築法規與稅制改革而為上層階級所展示的奢侈豪華提供法律掩護,早已違背了社會公平正義,豈能高舉公共利益做為招牌?
四.        農發條例施行了十年,其「辦法」不但造成無數農地所有人喪失農舍興建權,且財產於父子之間的傳承遭受妨礙, 甚至並不具備農地者也可擁有田中豪宅; 這般的倒行逆施, 目的與手段之間並無實質關聯性可言, 從而有違憲法第七條之意旨.

貳. 比例原則(憲法第23條)
「釋字第649號」的理由書如下:
將按摩業僅允准視障者從事,使有意投身專業按摩工作之非視障者須轉行或失業,未能形成多元競爭環境裨益消費者選擇,與所欲保障視障者工作權而生之就業利益相較,顯不相當。故系爭規定對於非視障者職業選擇自由之限制,實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

一.        針對「身心障礙法」釋字第649號表示「應由主管機關就適合視障者從事之職業予以訓練輔導。。。促進就業之多元」,乃適合性與必要性原則的引用. 並無任何數據顯示小型農舍對於公共利益曾經構成妨害或妨害比較大,農舍興建所可能衍生的防洪滯洪或環境污染等議題, 應以「農舍建築法規」約束之. 捨棄建築法規與稅制改革等較直接有效的手段,而以禁建農舍作為政府解決問題的唯一方式, 乃違反行政程序法第7條與憲法第23條之適合性原則與必要性原則.
二.        為了避免農舍因為零散而管理不易, 主管單位理應主動提供土地來規劃集村農舍, 以類似眷村之模式讓合格的農民可隨時自由加入或退出, 而不是「違憲禁建」或興建農舍辦法第八條所規定之「以同一或毗鄰行政區內的二十戶以上之農民為起造人且須一次集中申請」的興建模式. 於農舍早已氾濫的今天,別說得同時集中20戶, 於倉促之間,相信十戶都湊不起來, 何況農民集資興建農舍群的土地該從何而來,也是難題, 如此集村農舍的設計已是偏離社會實況,而未能給受害者提供替代之道.
三.        比例原則之均衡性要求侵權手段不得與欲追求之目的不成比例, 手段侵害愈嚴重,其正當化之理由也就愈重要. 視障者工作權的保留不得犧牲消費選擇權,為兩個公共利益之衡量乃大法官的貼心審酌,因為非視障者可轉行而使其私利損失不易拿捏; 但小型農舍之禁建對單一農戶所產生「財產價值的立即損失」可能高達數百萬, 不但是許多農戶所可輕易估算, 且已違背平等原則「手段不得造成過度限制」之要求, 至於農舍污染議題對周邊環境所造成的實質損失有多少?主管單位必須提示具備公信力之專案研究報告. 小農舍禁建所企圖保護之公共利益有哪些?所可能直接影響到的公共利益是多少? 應有所交代. 究竟,「耕作與灌溉之最佳狀況」與「環境污染」等純屬假設性或理想化的空洞議題, 怎能與小農舍禁建之立即性的嚴重侵權相提並論?

參. 保留原則(憲法第23條)
「身心障礙法」之差別待遇的分類標準是直接定義在法律本身,而無保留原則議題; 但「農業發展條例」則:   (根據農委會答辯狀100/8/10,第4頁,實體部分)
一.        於第18條第1項先以「土地登記日期89/1/4」為分類標準, 自行定義了「不受其規範的老農地」與「受其規範的新農地」,而產生了形式上的差別待遇.
二.        然後以第18條第5項「農民資格」四個字委託行政命令「揣摩上意」去從第16條找出0.25公頃為能否興建農舍之分類標準,而構成實質侵權的差別待遇.
對其立法的可能傾向留下暗示, 讓子法於「涉及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部分不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而違反保留原則;母法本身有違憲意旨也須與其「辦法」共同承擔所有責任.反之,若子法符合保留原則,母法更是違憲的主謀.在農舍面積不得超過該筆土地10%的前提下,「大土地大農舍」與「小土地小農舍」原是各行其道,農發條例以土地登記日期89/1/4劃分「老農地」與「新農地」,而成違憲之法源依據.在產銷一體化的今天,相對於大農舍彰顯著特權而小農舍卻為了生存. 普遍屬於小家庭,大小農舍的居家面積並無差別, 應該對大農舍之倉儲或養殖等擴張性用途給予規範,而非任其城堡化而背離農業用途與社會形象. 既然農發條例第18條第1項違憲無效,原告之土地全是「老農地」.


肆. 沒有私人可歸責之處
(一). 原告所擁有農地固然在法令頒布施行之後完成登記,但造成法令之不利益後果是因單筆面積都沒有超過0.25公頃. 至於單筆農地之所以被細分為五筆小於0.25公頃乃公權力之強勢作為, 原告父子完全無責. (從未主動分割或減持)
(二). 明顯無法將農地拖進墳墓, 先父以「無償贈與」之方式傳承給「單一兒子」, 乃最符合社會與法律之期待, 且為各國憲法所共同賦予的財產權與生存權.  換個角度說,地政單位之土地登記非經授權不得變更其權利狀態, 農委會卻預設陷阱於過戶程序,違背當事人之意願,以無形的手操控標的(土地)之農舍興建權;於是毫無關聯的農委會和地政單位便成為違憲侵權之共犯結構.這五筆土地於先父手上各個都可興建農舍, 卻在憲法所保障的「無償贈與」之移轉過程讓財產的權利結構出現了嚴重瑕疵, 身為其法定繼承人的原告乃訴求返還權利於原狀, 也就是「老農地」之身份.
(三). 「闖紅燈」必須受罰,「土地登記」就得拋棄農舍興建權? 若有法令規定「土地登記時須每次繳交500萬給農委會搞人民公社」,得給500萬嗎? 若於登記時簽字表示知道此一法令的存在,不給行嗎?「土地登記」與農委會有何關係? 回頭說,土地登記時0.25公頃者為何可保留農舍興建權? 而0.24公頃者卻須「自動拋棄」農舍興建權?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1-30 20:32

本文章最後由 shampoo 於 2012-3-31 10:29 編輯

針對農委會說詞答辯(答辯狀二/程序部分,100/8/30,法律上利益)

以最近的愛滋病器官移植事件為例,台大醫院能否推諉說「病患即使沒感染愛滋病也會死於心臟病」,進而主張病患並無抗拒愛滋病的法律上利益? 農委會未能舉證是否存在妨礙原告興建農舍之其他事由; 即使尚有其他障礙,也未必是法律的範疇, 且勢必屬於不同的行政或訴訟程序. 以最壞狀況來說, 若外交部也有法令規定原告不得興建農舍, 於是便形成了相對於兩個不同禁令的兩個獨立之訴, 但對「不得興建農舍」的影響程度卻都是100% (不是50%!). 若兩個裁判都以其他裁判的勝訴為「其程序合法」之要件,則兩個訴都會因「其程序不合法」而被駁回, 於是司法正義便無法伸張.
除非自己無法排除眼前的權利不安定或其他程序早已解除失敗,否則任何程序不得幻想可能存在某未知因素可讓權利不安定無法排除, 而以之做為欠缺爭訟實益的藉口.

再說,於本程序,原告所主張的法律上利益為「自有土地不必接受興建農舍辦法相關法令的約束」.義務的本質就是一種不利益的狀態, 把一個「被強制賦予的義務」給予解除, 這件事情本身已是一種個人利益的維護.至於可否興建農舍則是依據該義務能否被解除所衍生之結果,並非本案審理的焦點,也就不得以之主張沒有權利保護之必要.
作者: ryt4    時間: 2012-1-30 21:05

應不在於面積大小,而是祖傳繼承...........
違憲......生命財產權
半年時間.....好像不算拖啦,
等行政訴訟程序完成再提釋憲吧
與官員調解也算是程序過程之一,最終判決出來後再提釋憲囉
依農發條例...興建農舍辦法的0.25公頃限制,有違背憲法法條第幾條提出,
作者: 阿俊    時間: 2012-1-30 21:11

等等官員會回你說   別急  我們通通要變更為建地  大家都有份  別吵
作者: ausfarmer    時間: 2012-1-30 21:27

三七五減租 大法官解釋為違憲 結果呢? 繼續違下去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1-30 22:01

本文章最後由 shampoo 於 2012-5-22 19:17 編輯

興建農舍已被污名化, 起訴理由務必強調下列指控!

限制農舍興建的真正企圖是想要讓土地徵收的成本減半呀!
限制農舍興建的結果就是農地將被徵收炒作得一乾二淨!
農地農用只是幌子.



【裁判字號】         101,裁,633
【裁判日期】         1010329
【裁判案由】         農業發展條例
【裁判全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633號
抗  告  人  陳昌浦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間農業發展條例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
108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基於下述原因事實,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
    不存在」之「確認訴訟」。
二、原審法院則基於下述理由,認為本案相對人確認訴訟之對象
    為「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第5項、農業用地興建農舍
    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等法規本身,欠缺起訴合法要件,
    且無法補正,而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
    以抗告人起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其訴。
三、抗告意旨中,針對原裁定以上之判斷理由,先「補正」訴之
    聲明,由原來主張之確認法律關係不成立之訴,「補正」為
    「確認抗告人具備農民資格」之積極確認之訴。並在此基礎
    下,提出以下之法律論點,指摘原裁定上開法律論述違法,
    而謂原裁定應予廢棄。
  (一)其在事實審法院起訴時,所欲請求法院判決之事項即為「確
    認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及同條第5項與依該條第5項授
    權制定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對其本人及所有之農地沒有規範作用,相對人等不得引用該
    條文來妨礙其農舍之興建」,換言之抗告人認為,自己不是
    該等法律所規範之「特定農地所有人」,但事實審受命法官
    行使闡明權不夠請楚,使抗告人做了上開訴之聲明,但其本
    意仍是請求確認自己具備農民資格,不受上開法律之規範,
    此等聲明之補正與原來起訴時之請求本意一致。
  (二)又其確認請求之內容「主張上開實證法對其本人在特定農地
    上之農舍興建並無規範作用」,因此不是單以法條為確認對
    象。
  (三)本案可以補正,而事實審法院未命其補正,顯然違法,爰說
    明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與第199條之1並無明文規定審判長應如
    何該如何闡明,故除非有十足證據顯示抗告人是堅持己見或
    起訴聲明確實無法補正,否則此一抗告應給予支持。抗告人
    已在本抗告狀補正,該陳述若正確就是「完成補正」,否則
    只是「未能補正」。而「未能補正」與「無法補正」是截然
    不同的,依憲法第16條的訴訟權與第24條的行政救濟,若抗
    告人沒有完成補正,本件即不該如此駁回。
  (四)關於原裁定指稱「被告亦未為任何行政處分」,對於行政處
    分是否存在,抗告人已在原審行政訴訟準備狀三(100年9月
    5日)陳述如下:
    1.身為農業事務之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先後已宣告
      5次「原告(即抗告人)所擁有土地須接受興建農舍辦法
      相關法令的約束」。
    2.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答辯狀二亦表示,若抗告人對縣政府
      提出興建農舍申請案,必定因不符合興建農舍辦法之規定
      而被駁回。
    從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數次間接宣示了抗告人不具備「農
    民資格」,這些行政處分即為違法,本件備位聲明仍有待審
    理等語。
四、本院按:
  (一)本案抗告人在原審是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之規定,提起確認
    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而所謂「公法上法律關
    係」,乃是指抽象法規範與特定時空下之具體事件相「結合
    」而形成之具體權利義務關係。又此等「事實與規範結合」
    之有無,則應以「該等具體權利義務關係之內容是否經由日
    常生活之實際運作而被實際實踐並被客觀掌握」為其判準。
    詳言之:
    1.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二種確認訴訟,分別是
      在下列情況下而被許可。
      (1)當特定權利主體在日常生活中依該特定法律關係所形成
        之權利義務狀態行事,卻因為利害關係人出面主張該等
        權利義務狀態運作之現狀不能繼續進行下去,權利主體
        因此感受到法律地位之不安定(此即行政訴訟法第6條
        所稱之「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而對利害關
        係人提起確認法律關係成立之確認訴訟。
      (2)當特定權利主體以某一特定法律關係所形成之權利義務
        狀態不存在為前提而為日常生活,忽然有利害關係人出
        面,主張該等權利義務狀態,要求前開特定權利主體,
        按照該法律關係所形成之權利義務關係行事時,權利主
        體同樣感受到既有法律地位之不安定,有提起確認訴訟
        之急迫性,而對利害關係人提起確認法律關係不成立之
        確認訴訟。
    2.至於特定權利主體在日常生活中並無受到特定法規範所形
      成法律關係行事之牽絆,只是依其主觀慾望,希望在將來
      能夠依該法律關係或不依該法律關係所形成之實證環境下
      行事,而「思患預防」,在事前即請求法院對該法律關係
      成立或不成立預為判斷,此等請求基本上已是「預防訴訟
      」之領域。而預防性訴訟不僅性質上不屬於確認訴訟(多
      被歸類為給付訴訟),且此等訴訟之提起必須另有法律許
      可提起之明文(其理由在於:基於司法資源之有限性,為
      提升其使用效率,訴訟原則上必須限於現在已生之爭執,
      而將來可能發生之爭執,現在既然還沒有發生,事後又可
      能「時過境遷」,不再具有爭訟性。若提早發動審理,等
      於司法資源之低效率運用,因此除非該將來爭執對社會影
      響重大,又有急迫解決之特殊情形,方得例外許可提起行
      政訴訟)
,不然該等未來預防之訴即因欠缺法之明文而應
      認其起訴不合法。
  (二)在上開法理基礎下,本案抗告人在事實審之起訴,其訴之聲
    明無論是應如原裁定所載,或如其在本院抗告程序之「補正
    」主張,基本上都是「在沒有提起興建農舍」之實證基礎下
    ,考量「如果抗告人將來興建農舍,將遭相對人等主管機關
    引用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及同條第5項與依該條第5項
    授權制定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等法規
    範,對之進行公權力之干涉,阻撓其農舍之興建,而預先提
    起本案訴訟,此等訴訟本質上即屬預防訴訟,絕無可能構成
    「確認訴訟」,不僅如此,此等訴訟在別無實證法之特別授
    權情況下,依現行行政訴訟法制,其起訴不合法,且無從補
    正,原裁定法院以其起訴不合法,且無從補正,從其最終判
    斷結論言之,尚無錯誤可言。抗告人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三)至於抗告意旨所稱:「本案中有行政處分存在」一節,實則
    :
    1.行政處分僅是「讓行政作為接受司法審查」之功能性概念
      ,具有工具性格,其認識還是要以「主觀公權利」之角度
      出發,以當事人之法律地位是否因為行政機關單方決定而
      被宣告改變,如果有此等改變之發生,才有「行政處分」
      存在。就本案而言,行政機關未以任何行政作為改變抗告
      人之法律地位,因此本案中並無「行政處分」存在。不過
      因為本案並非撤銷訴訟,故此等爭點是否成立均對本案裁
      定結果無影響。
    2.又從課予義務訴訟之角度言之,其合法性之判準,亦不是
      以行政機關之答覆為據,而是以當事人請求內容依實證法
      之規定,是否一定要以行政處分形成才能被滿足。本案中
      抗告人根本沒有提出興建農舍之申請,故本案更與課予義
      務訴訟無涉。
    3.是以有關本案是否存在「行政處分」之爭議,與對本案裁
    定結果並無任何影響,爰在此一併附帶予以辨正。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陳 鴻 斌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葛 雅 慎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1-30 22:05

等等官員會回你說   別急  我們通通要變更為建地  大家都有份  別吵
阿俊 發表於 2012-1-30 21:11


謝謝!
部會堅持不退讓, 且對我曉以大義, 勸我愛護台灣的土地.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1-30 22:12

三七五減租 大法官解釋為違憲 結果呢? 繼續違下去
ausfarmer 發表於 2012-1-30 21:27


機會不是沒有的.
回想數年前, 修改回0.1公頃的時候, 是第三讀才被封殺的.

已經很多立委收到我的陳情, 不過不少都沒有連任.
希望修正案提出時, 他們審案能夠想到違憲議題.

還有, 聽說他們要修法, 限制一人一生只可建一座農舍,
所以我就去函告知, 如此做法也是違憲.
作者: 阿俊    時間: 2012-1-30 22:12

11# shampoo


他們口裡當然要這魔說囉   那你不會反問他們  如果要保護台灣耕地  那  農村再生條例是什麼?不就是扛著保護的令旗行 土地變更之實嗎?
作者: cylin60    時間: 2012-1-30 22:21

不知能否將行政訴訟的事實與法律理由,post上來,讓2Home網友瞭解事情始末。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1-30 22:24

11# shampoo


他們口裡當然要這魔說囉   那你不會反問他們  如果要保護台灣耕地  那  農村再生條例是什麼?不就是扛著保護的令旗行 土地變更之實嗎?
阿俊 發表於 2012-1-30 22:12


我感覺他們還想硬ㄠ下去, 時間對官方有利,
像我這種非炒作型(得自祖產)是愈來愈少,
等到十年之後, 部會就可以對每個原告說: 你是明知故犯, 活該!

所以, 只要我放棄或投降, 日後再也沒人管它違憲了, 對吧?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1-30 22:39

不知能否將行政訴訟的事實與法律理由,post上來,讓2Home網友瞭解事情始末。
cylin60 發表於 2012-1-30 22:21


和我接觸的官員都非常客氣和善, 包含法官, 所以我目前還存有幻想, 他們會珍惜台灣的民主價值而有所改善, 也就不想把事情搞得太大.

不過, 一個月後最高行政法院如果非常意外地駁回我的抗告,
我就考慮把主要書狀整理出來, 讓大家玩人海戰術,

4000元就可以告他們一狀.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1-30 23:15

有沒有違憲? 考慮, 總面積十分之一
0.25公頃可建250平方公尺
0.24公頃可建240平方公尺
公平且符合比例原則

如今0.24公頃完全不能興建農舍, 為何與0.25公頃天壤之別?
明顯違背平等權與比例原則!!!

所以, 任何面積小於0.25公頃者, 都可以提出訴訟, 對吧?
作者: all600    時間: 2012-1-30 23:21

公共設施既成道路地不是有法官釋憲必須依法補償徵收嗎?
結果呢? 政府都以金額太大 無預算 等等理由拖到現在,老百姓也拿他沒辦法!!
作者: ShareRain    時間: 2012-1-30 23:43

很佩服洗大的行動力.

現行的農業相關法令有很多不太合邏輯的地方.
通常法令出發點沒什麼問題, 但在訂定細則時, 為了防弊, 往往把原來的邏輯給修歪了.
之後再參照個案或利益團體的遊說, 越修越歪.
最後法令邏輯不見了, 只能靠裁量權來處理, 導致民怨和弊病叢生.
如果規則清楚合理的話, 並不需要太多人來操作這些法令, 這也是很多公司為什麼致力於制度化和電腦化的原因.
裁量的過程中耗費了很多的人力物力, 好像在要求務農的人, 個個最好成為此類法令的專家, 否則就別想順利進入這個領域.

個人雖然正想進入這個領域, 還在學習當中, 卻可以感受到很多先進已被這些法令折騰的夠了!
可以與草纏鬥, 也可以與草妥協, 但與這套法令...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1-31 02:53

有沒有違憲? 考慮, 總面積十分之一
0.25公頃可建250平方公尺
0.24公頃可建240平方公尺
公平且符合比例原則

如今0.24公頃完全不能興建農舍, 為何與0.25公頃天壤之別?
明顯違背平等權與比例原則!!!

所以, 任 ...
shampoo 發表於 2012-1-30 23:15


法律保留原則或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
農發條例是母法, 興建農舍辦法為子法, 乃行政命令! 非法律!
行政命令侵犯人民的財產權, 平等權, 比例原則, .............
所以違背了法律保留原則或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


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判斷一個法律授權是否違反此原則的標準何在?
我國透過釋字367、394等解釋所建立的判斷標準,包括:
1.特定授權:涉及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其授權之目的、範圍及內容需符合具體明確之要件,惟是否具體明確,應就該項授權法律整體所表現之關連意義為斷,而非拘泥於特定法條文字。
2.概括授權:若法律僅為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施行細則其要件為
(1)符合立法意旨且為逾越母法規定之限度。
(2)只能就執行母法有關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加以規定。

釋字367號:
若法律僅概括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施行細則者,該管行政機關於符合立法意旨且為逾越母法規定之限度內,自亦得就執行法律有關之細節性、技術性知識向以施行細則定之,惟其內容不能牴處母法或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行政機關在施行細則之外,為執行法律依職權發布之命令,尤應遵守上述原則。

出處: 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判斷一個法律授權是否違反此原則的標準何在? - 愛給特的世界 - udn部落格 http://blog.udn.com/iget/5440562#ixzz1ky7jCdAT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1-31 02:56

公共設施既成道路地不是有法官釋憲必須依法補償徵收嗎?
結果呢? 政府都以金額太大 無預算 等等理由拖到現在,老百姓也拿他沒辦法!!
all600 發表於 2012-1-30 23:21


我有數筆小小的農地,
有權狀, 但不能種稻, 是柏油大馬路.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1-31 03:04

在訂定細則時, 為了防弊, 往往把原來的邏輯給修歪了.
之後再參照個案或利益團體的遊說, 越修越歪.
最後法令邏輯不見了, 只能靠裁量權來處理,
ShareRain 發表於 2012-1-30 23:43


以0.25公頃限制來說, 並無預留任何裁量權.
否則, 蘇嘉權的農舍就不會搞那麼大.
0.25公頃是死規則, 因此纏訟了半年, 各級機關都沒有退路,
也就是, 無法對我做出行政救濟!!!!!!

希望這次修正案, 他們能夠給地方政府預留一些裁量權或彈性.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1-31 03:13

本文章最後由 shampoo 於 2012-1-31 03:21 編輯
有沒有違憲? 考慮, 總面積十分之一
0.25公頃可建250平方公尺
0.24公頃可建240平方公尺
公平且符合比例原則

如今0.24公頃完全不能興建農舍, 為何與0.25公頃天壤之別?
明顯違背平等權與比例原則!!!

所以, 任 ...
shampoo 發表於 2012-1-30 23:15


官方主張:
農舍禁建是為了耕作與灌溉之最佳狀況, 與環境污染.

我的答辯:
關於平等原則之違反,恆以「一方地位較他方為有利」之「結果」存在為前提. 實質平等要求本質上相同之事物應為相同之處理, 不得恣意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立法者追求公共利益時, 不得忽視該利益應有的重要性與正當性.
台灣農地單筆面積小於0.25公頃者仍是屬於多數, 倘若要尋求耕作與灌溉之最佳狀況, 勢必需要實施全國性的農地重劃與財產重新分配,這是政府與人民所無法承擔. 農舍面積不得超過單筆土地的十分之一, 興建後所剩餘0.18公頃稻田與原先的0.2公頃,對耕作與灌溉之最佳狀況或環境污染有何不同?農發條例採用面積不得小於0.25公頃為分類標準,以之保障大農舍進而消滅小農舍,與「重要公共利益」並無必然的關係.

關於環境污染, 興建農舍辦法第六條第四款第五款已經對「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和「廢污水排放」做出規範, 若嫌不足,也只是立法者的過錯. 再說,都市人不得於馬路上灑尿,農夫卻可在稻田隨處拉屎, 除了生活清潔劑的排放,類似排泄物或廚餘等廢棄物怎能成為農舍禁建的藉口?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1-31 03:18

我的訴訟主張:  比例原則(憲法第23條)

並無任何數據顯示小型農舍對於公共利益曾經構成妨害或妨害比較大,農舍興建所可能衍生的防洪滯洪或環境污染等議題, 應以「農舍建築法規」約束之. 捨棄建築法規與稅制改革等較直接有效的手段,而以禁建農舍作為政府解決問題的唯一方式, 乃違反行政程序法第7條與憲法第23條之適合性原則與必要性原則.

小型農舍之禁建對單一農戶所產生「財產價值的立即損失」可能高達數百萬, 不但是許多農戶所可輕易估算, 且已違背平等原則「手段不得造成過度限制」之要求, 至於農舍污染議題對周邊環境所造成的實質損失有多少?主管單位必須提示具備公信力之專案研究報告. 小農舍禁建所企圖保護之公共利益有哪些?所可能直接影響到的公共利益是多少? 應有所交代. 究竟,「耕作與灌溉之最佳狀況」與「環境污染」等純屬假設性或理想化的空洞議題, 怎能與小農舍禁建之立即性的嚴重侵權相提並論?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1-31 04:14

本文章最後由 shampoo 於 2012-1-31 04:18 編輯

機票已經訂了, 要去大陸混些日子, 可能有段時間無法上網.

原告:
炒作型與祖產型, 兩者並無太大差別. 祖產型可以主張自己無可歸責, 但對整個訴訟影響很小.

被告: (非常關鍵的程序議題)
內政部(興建農舍辦法的主管機關)
農委會(農發條例的主管機關, 也是農業事務的主管機關)
地方政府(行政處分的直接權責單位)
視情況, 自行選擇, 可以複數

訴訟聲明: (非常關鍵且致命的程序議題, 決定勝敗的戰場!)
視情況, 自行選擇, 可以複數.
主要是適用法條的選定.

訴訟理由:
一. 法律保留原則
二. 平等權 (憲法第七條)
三. 比例原則, 必要性原則, 均衡性原則 (憲法第23條)
四. 財產權
五. 行政救濟權
作者: ShareRain    時間: 2012-1-31 04:59

以0.25公頃限制來說, 並無預留任何裁量權.
否則, 蘇嘉權的農舍就不會搞那麼大.
0.25公頃是死規則, 因此纏訟了半年, 各級機關都沒有退路,
也就是, 無法對我做出行政救濟!!!!!!

希望這次修正案, 他們能夠給地 ...
shampoo 發表於 2012-1-31 03:04

我也認為洗大的案子與繼承權利比較有關係.
個人只是借此板發一點牢騷, 文不對題請見諒.
0.25公頃雖然是明確的, 相信對很多沒有行政關係的人還是關卡重重, 這些關卡大部分都是裁量權在把關(作怪).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1-31 09:15

我也認為洗大的案子與繼承權利比較有關係.
個人只是借此板發一點牢騷, 文不對題請見諒.
0.25公頃雖然是明確的, 相信對很多沒有行政關係的人還是關卡重重, 這些關卡大部分都是裁量權在把關(作怪).
ShareRain 發表於 2012-1-31 04:59


你說的或許是針對後續的程序, 也就是農民資格之外的審核, 例如, 是否農作? 建造是否合乎規定? 等等

官方曾經如此主張:
原告即使取得農民資格(符合0.25公頃的面積限制), 但仍有可能因其他因素而不得興建農舍, 故沒有必然的利益, 請法庭給予駁回.

我的答辯:
爭取或回復原告之農民資格, 這件事本身便已是一種利益. 至於其他不得興建農舍的因素, 就與本案件無關.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1-31 09:23

我也認為洗大的案子與繼承權利比較有關係.
ShareRain 發表於 2012-1-31 04:59


訴訟理由有這麼多:
一. 法律保留原則
二. 平等權 (憲法第七條)
三. 比例原則, 必要性原則, 均衡性原則 (憲法第23條)
四. 財產權
五. 行政救濟權

繼承權利只是第四項財產權的一部分, 也就是第一二三項才是聲請釋憲的主軸.
炒作型原告可以主張財產權中的處分權與工作權(沒農舍如何耕作?)
祖產型原告多了一個主張: 財產的傳承必須完整, 老爸可以興建農舍的農地, 為何傳承給兒子之後便不行了?
作者: 2ndhome    時間: 2012-1-31 09:29

向台灣的農地都變成建地乙節默哀!!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1-31 09:37

本文章最後由 shampoo 於 2012-1-31 11:36 編輯
向台灣的農地都變成建地乙節默哀!!
2ndhome 發表於 2012-1-31 09:29


建議閣下轉一個方向:
一. 被財團搜括炒作的農地有多少?
二. 稻田中的城堡或豪宅有多少? 它們的主人可曾擁有一平米的農田來實際進行農作嘛?

阿俊那兒偷了一個小東東, 擺在這兒:
試想有一天 當你窮的只剩一塊田 還可以如此清高時 再來談別人的不清高吧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1-31 09:53

向台灣的農地都變成建地乙節默哀!!
2ndhome 發表於 2012-1-31 09:29


忘了說呢!

一. 擁有農地, 就必須能夠興建農舍, 這是天經地義, 世界各國的憲法都是如此主張的.

二. 假農舍真豪宅, 與農舍禁建並無關係.

三. 小農舍眾多的原因很多, 例如, 開放農地買賣(圖利財團?!), 贈與和繼承的不斷分割微小化, 等等

四. 農地是重要投資保值的標的, 政府該如何
(1). 鼓勵農地的集中化, 例如農業股份有限公司或農民公社
(2). 獎勵大佃農小地主

0.25公頃的面積限制, 是相當草率的作法, 不符合社會公義.
作者: indu    時間: 2012-1-31 10:24

shampoo大是典型不以低調為智慧的行動派,支持支持
這世間就得要有像大大這樣的人為自己為大眾發聲,世界才會改變,才會繼續前進
低調是很蠢很自私的一種想法
事無大小,只要是不符公義合理之事,大家應勇於站出來發聲,而不是躲在家裡看戲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1-31 10:26

財團可以搜集眾多零星散落的微小農地, 然後
在地段超級優美的區塊興建集村農舍.
如此做法公平嗎?
如此暴利何人提供的?

興建農舍辦法的本質是愛護台灣或愛護財團?
財團可以興建集村農舍, 為何小地主不得自行興建小農舍而必須經由財團的集村?


部會的說法是為了避免環境污染, 但是
關於環境污染, 興建農舍辦法第六條第四款第五款已經對「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和「廢污水排放」做出規範, 若嫌不足,也只是立法者的過錯. 再說,都市人不得於馬路上灑尿,農夫卻可在稻田隨處拉屎, 除了生活清潔劑的排放,類似排泄物或廚餘等廢棄物怎能成為農舍禁建的藉口?
作者: 阿俊    時間: 2012-1-31 10:33

向台灣的農地都變成建地乙節默哀!!
2ndhome 發表於 2012-1-31 09:29

我請問你一個看法
如果有幸  你來到宜蘭的頭城鎮烏石港計劃區  或宜蘭縣的縣政中心計劃區看看..
你會認為這二個區域的住宅區如何?
再遠一點  台北縣的土城在30年前和現在比..................

如果你認為蓋農舍就是農地建地化...那...............整體區段徵收  一次性大規模變更案如何呢?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1-31 10:38

財團可以搜集眾多零星散落的微小農地, 然後
在地段超級優美的區塊興建集村農舍.
如此做法公平嗎?
如此暴利何人提供的?

興建農舍辦法的本質是愛護台灣或愛護財團?
財團可以興建集村農舍, 為何小地主不得自行興建小農舍而必須經由財團的集村?
shampoo 發表於 2012-1-31 10:26


事實:
一. 經由開放農地買賣, 或贈與和繼承的不斷分割微小化, 最後所有0.25公頃以下的農地都會集中到財團手中.

二. 所有0.25公頃以下的農地將會對應到某財團的某一棟集村農舍.

三. 興建農舍辦法不但未能減少農舍的總數, 甚至在鄰近都市的美好地段產生一片片的集村農舍.

四. 興建農舍辦法的企圖可能逼迫農民如此?!
所有0.25公頃以下的農地, 必須出售給財團, 也就是不得私自買賣, 是否如此? 大大們能否說說?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1-31 10:45

本文章最後由 shampoo 於 2012-1-31 10:51 編輯
興建農舍辦法的本質是愛護台灣或愛護財團?
財團可以興建集村農舍, 為何小地主不得自行興建小農舍而必須經由財團的集村?

部會的說法是為了避免環境污染, 但是
關於環境污染, 興建農舍辦法第六條第四款第五款已經對「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和「廢污水排放」做出規範, 若嫌不足,也只是立法者的過錯. 再說,都市人不得於馬路上灑尿,農夫卻可在稻田隨處拉屎, 除了生活清潔劑的排放,類似排泄物或廚餘等廢棄物怎能成為農舍禁建的藉口?
shampoo 發表於 2012-1-31 10:26


假借環境污染之名,
剝奪小農民的土地,
成就財團的集村農舍以謀求暴利.

興建農舍辦法的立法精神中, 最值得探討的應該就是集村農舍, 是否犧牲小農民來成全財團?

為何小地主不得自行興建小農舍而必須經由財團的集村?
興建農舍辦法的修正案即將完成, 大大們,
是否該把這個帖子轉給您們的民意代表?
讓人民口舌有機會為台灣的公平正義做一點事情.
作者: 阿俊    時間: 2012-1-31 10:46

33# shampoo


依現行的政策  集村案已將近全然消失了  取而代之的是  農村再生條例

又依去年的立法院修法  30公頃以下的農地變更案  權利下放到縣巿長准許即可..
同月  農委會立即發佈命令   縣巿長在准許時  要行文經過農委會的同意

所以...............全台的農地變更案 已潛在水面下大力在推動了..
水保局積極的輔導全台各地的社區發展協會..派員去水保局上課  取得種子技師證照..即可推動農村再生計劃了  
農村再生計劃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得分為農村生活區、農村生產區、農村生態區及農村文化區等四種功能分區。
前項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應包含二個以上之功能分區
各功能分區應以整體規劃為原則,不得零星分布及重疊。

農村再生區域採用區段徵收方式進行....有興趣的人可以去了解
所以為何我會說   官員們正在進行全台農地變更的意圖  包括我們選出來的縣長也是其中之一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1-31 10:58

shampoo大是典型不以低調為智慧的行動派,支持支持
這世間就得要有像大大這樣的人為自己為大眾發聲,世界才會改變,才會繼續前進
低調是很蠢很自私的一種想法
事無大小,只要是不符公義合理之事,大家應勇於站出來 ...
indu 發表於 2012-1-31 10:24


謝謝!

興建農舍辦法的修正案即將完成, 大大們,
是否該把這個帖子轉給您們的民意代表? 讓人民口舌有機會為台灣的公平正義做一點事情.
作者: 阿俊    時間: 2012-1-31 10:58

很多人  都有一種思維
走在鄉村內 看到農舍  就產生一種痛恨感  說其為破壞農村景觀 導致稻米產量下降
走在農地大幅變更後的重劃區(住宅區)  就會說  重劃的好整齊 好漂亮  不知道每坪多少錢?

都忘了
自己一個月吃了多少米飯 米價現在一斤多少錢
住宅區也是農地變更出來的  可以由財團主導  也可以由政府主導...政府和地主採6:4分帳  一次變更30公頃以下  不須受限依都計劃法中的人口成長數去規範變更範圍..
烏石港計劃區的農地  在5年前是8千左右一坪  在前年變更完畢後  原本是要公開標售每坪3.8萬以上  但在去年 一個偉大的縣長  委託台北一家顧問公司規劃後  全區最低價的地是每坪7萬...採用分階段量少的方法推案  結果勒............去年底的第一次標售  全部標售出去了

所以勒...你們大家認為如何?有利可圖  幹嘛要讓你們蓋農舍勒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1-31 11:08

33# shampoo
又依去年的立法院修法  30公頃以下的農地變更案  權利下放到縣巿長准許即可..
同月  農委會立即發佈命令   縣巿長在准許時  要行文經過農委會的同意

全台的農地變更案 已潛在水面下大力在推動了..

官員們正在進行全台農地變更的意圖
阿俊 發表於 2012-1-31 10:46


感謝來自蘭陽平原的阿俊;

全台的農地變更案 已潛在水面下大力在推動了,
所以嗎?  集村玩完了, 新的花樣就登場啦?!

田中豪宅與城堡眾多, 要找出大區塊進行再生, 說什麼故事?

何況還涉及土地徵收, 全台的小農民快快成立一個俱樂部, 找一些遊覽車公司, 訂個長期租約, 大家全台走透透, 輪流抗爭, 討價還價, 是不?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1-31 11:19

本文章最後由 shampoo 於 2012-1-31 11:58 編輯

39# 阿俊

宜蘭是北部唯一的綠地,
阿俊得好好為綠油油農地的所有人們講一些公道話.

我個人感覺, 農地再生就是逼迫農民賣地, 只是討價還價被公開化. (農地被政府搶走了?) 你的農地以每坪4萬被徵收了,  然後到另一個區域, 卻必須以每坪10萬元才能從政府手上買到相同面積的土地, 地價被炒高, 但價差並非農民所享有; 如此有點類似被搶劫了, 還得高喊謝謝呀!

30公頃就是一個關鍵, 例如,
鄰近市區的農地如何找出一個30公頃的區塊? 都計內呀! 大家都在等待都市變更, 直接成為建地, 是不?   我的農地都在都市計劃區以內!
作者: 阿俊    時間: 2012-1-31 12:33

感謝來自蘭陽平原的阿俊;

全台的農地變更案 已潛在水面下大力在推動了,
所以嗎?  集村玩完了, 新的花樣就登場啦?!

田中豪宅與城堡眾多, 要找出大區塊進行再生, 說什麼故事?

何況還涉及土地徵收, 全台的 ...
shampoo 發表於 2012-1-31 11:08

可惜.........除非是不想被徵收的人才有的抗徵而已  否則...
要論價格  可能很難...因為
徵收價格要按巿價化  雖然說決定權還在評議委員會  但交易價格登記制已實施了  評議委員會要壓低價格的機率不大...
目前尚差的部份剩下建物而已  建物仍以法定造價來計價   每坪約在16000元左右..

說實在的  說現實一點的  說巿儈一點的  如果政府要用區段徵收我的地  我會欣接受的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1-31 12:59

可惜.........除非是不想被徵收的人才有的抗徵而已  否則...
要論價格  可能很難...因為
徵收價格要按巿價化  雖然說決定權還在評議委員會  但交易價格登記制已實施了  評議委員會要壓低價格的機率不大...
目前 ...
阿俊 發表於 2012-1-31 12:33


似乎宜蘭的徵收價格還算不錯就是了.
讓我們把全台灣的農地都搬到宜蘭去, 所有的問題便都解決啦! 哈.

另外, 不知哪些大大們有農會體系的關係?
若把這帖子的鏈接經由農會理事長或總幹事等系統的email名單寄發, 就能夠有上萬個農民的關注.
作者: 阿俊    時間: 2012-1-31 13:08

本文章最後由 阿俊 於 2012-1-31 13:10 編輯

43# shampoo

不是只有宜蘭   這是去年立法院通過的法令
還有  區段徵收是地主可以領回40~45%的建地   我個人是想說  與其蓋農舍被人喊打喊殺的  不如就蓋在建地上吧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1-31 13:40

本文章最後由 shampoo 於 2012-1-31 13:53 編輯
43# shampoo
區段徵收是地主可以領回40~45%的建地
阿俊 發表於 2012-1-31 13:08


嘿嘿!
可以領回40~45%的建地呢!
行!  投你一票.

不過, 我的農地位於都市計劃區內, 肯定不會有區段徵收這碼子的事情,
周邊所有農地加起來也不到5公頃!
唉! 官司還是得熬下去呀!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2-1-31 14:27

似乎宜蘭的徵收價格還算不錯就是了.
讓我們把全台灣的農地都搬到宜蘭去, 所有的問題便都解決啦! 哈.

另外, 不知哪些大大們有農會體系的關係?
若把這帖子的鏈接經由農會理事長或總幹事等系統的email名單寄發, 就能夠有上萬個農民的關注.
shampoo 發表於 2012-1-31 12:59

很難啦!一般農會理事長或總幹事是屬於政治體系的優勢者.跟執政者是生命共同體.
還有一般傳統農民不會上網,沒時間上網,懶得理網路的居多.
不過我支持您的看法.即使成功機率渺茫.總還是有火花.
放心!等建農舍新規定定案,如果太過火那執政當局就等著接招吧.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1-31 15:04

很難啦!一般農會理事長或總幹事是屬於政治體系的優勢者.跟執政者是生命共同體.
還有一般傳統農民不會上網,沒時間上網,懶得理網路的居多.
不過我支持您的看法.即使成功機率渺茫.總還是有火花.
放心!等建農舍新規 ...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2-1-31 14:27


謝謝!
同意: 一般傳統農民不會上網,沒時間上網,懶得理網路的居多.
感覺: 農會的成員應該都已經有了農舍, 所以不會在乎這種事情.

好像, 新近投資者比較有興趣, 對吧?
作者: 阿俊    時間: 2012-1-31 16:03

45# shampoo


現在的都巿計劃也採用區段徵收方式進行了  因為這樣政府才有利潤可言
採用一般都巿計劃的  政府不僅要徵收公共設施用地  又要怕人說  有人的地是商業區  有人的地是住宅區 有人的地是公共設施保留地......
所以均採用區段徵收  才公平一點..
加上政府又沒錢  所以............

導致   舊有的都巿計劃都不再進行了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1-31 16:50

48# 阿俊

阿俊大大;
可別再拿宜蘭的區段徵收來讓我流口水了,
一. 老實講, 我農地周邊全部加起來是不到3公頃, 田中豪宅卻有近十棟, 哪個地方政府會笨得去玩一個賠錢的區段徵收?
二. 即使一百年後有個區段徵收從天而降, 恐怕也不知道會怎樣呀!

我還是老老實實打官司才是.
作者: 燕子    時間: 2012-1-31 21:18

奇怪怎麼政府都不來徵收我祖先未繼承的農地,要繼承辦不下來,因為每次都有1~2位繼承人不同意繼承。已經是第6次嘗試了,代書仍在努力中,我看這次一樣要石沉大海了。如果政府要來徵收不用市價,只要公告現值1.4倍就可以了,非常歡迎,可是偏偏不徵收,也不放寬繼承條件(不須所有繼承人同意)。人已死了60年了,都市計畫內的農地就任其荒廢。像這樣的案例應該不少,如果修法,讓這些地活起來,也可增加國家稅收。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1-31 23:42

放心!等建農舍新規定定案,如果太過火那執政當局就等著接招吧.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2-1-31 14:27


想到你的放心, 我就不放心.
目前主管部會還在檢討觀望, 民眾有招術的話, 就該趕快使出來.
否則, 等到修正案進入立法院, 便慢了一步.


如今總不能全部都在看我唱戲呀!
看要網路集結或媒體呼籲或走旁門, 敬請有本事的, 速速揭竿起義, 如何?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2-2-1 12:41

想到你的放心, 我就不放心.
目前主管部會還在檢討觀望, 民眾有招術的話, 就該趕快使出來.
否則, 等到修正案進入立法院, 便慢了一步.

如今總不能全部都在看我唱戲呀!
看要網路集結或媒體呼籲或走旁門, 敬請有本事的, 速速揭竿起義, 如何?shampoo 發表於 2012-1-31 23:42

法律的事情.人多也沒用.法條引用得對.法官人也對.這樣一個人也可以扳倒恐龍大象.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2 11:40

法律的事情.人多也沒用.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2-2-1 12:41


看來, 我似乎唯一沒用卻可以當做有用的人了. 55555555555

一個月後, 等到我的抗告被駁回, 也不必傳授什麼真功夫啦!
就直接張貼數十張小廣告, 瞧瞧有哪些仲介大大願意幫忙出脫?

好像阿俊確實非常大大, 如此辦, 行嘛?
我把所有農地都搬到宜蘭, 請阿俊照顧, 不知仲介費怎麼優待呢?
還有, 我暫時把地號編為大洲段第633-0號, 或縣政第633-0號, 或烏石第633-0號
阿俊大大, 今天就可以先行上架, 照片等一個月後再補了.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2 13:32

本文章最後由 shampoo 於 2012-2-2 22:57 編輯
你說的或許是針對後續的程序, 也就是農民資格之外的審核, 例如, 是否農作? 建造是否合乎規定? 等等

官方曾經如此主張:
原告即使取得農民資格(符合0.25公頃的面積限制), 但仍有可能因其他因素而不得興建農舍, 故沒有必然的利益, 請法庭給予駁回.
shampoo 發表於 2012-1-31 09:15


一定要有從事經營農業的行為:
經營農業意味著種出來的農作物必須拿到市場交易,
且軍公教等職業或人在大陸等等, 都不是務農.
所以老農把農舍傳給子女後, 該農舍就不行了A.

民難與官鬥, 除非能夠形成一大團體的怒民, 否則官方總會有一些招術可用, 例如:
一. 資材室必須堆放農機設備
二. 農舍的住戶必須務農
除了大佃農以外, 很多小地主都不符合上列條件.


現階段, 地方政府只是追稅,
日後, 是否會被強制拆除? 就不知道了.
台灣的土地政策是挺不好說的, 頭過了, 卻可能在屁屁卡住了.
今天農舍被徵收還可以綁黃布條, 日後就難說呢! 或許得無償自行拆除呀!

顯然, 上列兩個條件已經可以讓地方政府為所欲為,
不論追稅強制拆除, 都能夠讓農舍的數量所剩不多,
倘若在農舍的建築法規嚴格執行, 大家說說看,
火辣辣地違憲之0.25公頃面積限制, 還需要嗎?

說開了, 我的憲法官司, 他們就拖著耗著, 反正到最後,
即使沒有排上大法官會議, 也會被行政院自己給廢止.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2 14:05

本文章最後由 shampoo 於 2012-2-2 16:23 編輯

至於特別農民資格的認定問題,陳繼鳴表示,限縮農民資格的確有很大爭議,大多數出身的人都已非農民,大多是不動產仲介業或土地代書,若限縮對其業務經營就會受影響,但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仍需取得平衡點

這是修正案的第二階段, 似乎內政部還在等待什麼?
一. 我的憲法官司, 可能嗎? 抗告會成功嗎? 大法官會議又將如何?

二. 民意
大官小官都有一頂烏紗帽,
他們可能正在察言觀色, 就等著瞧瞧立法委員們怎麼說話.

我曾經給五十位立法委員寄陳情書, 懷疑部分立法委員會把陳情書傳送行政部門, 要求主管機關處置, 如今內政部就是等候著台灣人民講話, 大大們該怎麼發聲呀?

別忘了, 數年前的0.1公頃修正案曾經連闖兩關, 最後才被總統府阻擋下來.
這回, 我寫信給了總統府, 且幫我主持調解會的是國民黨的重量級人物.
大大們, 沒人認識立法委員或新聞媒體嗎?
只要進入第二階段便沒得玩了. 法案未送到立法院是可以商量, 一旦排入會期就很麻煩.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16 14:35

關於興建農舍辦法所涉及之違憲訴訟的細節討論,
敬請參閱下列帖子:


http://www.2home.com.tw/bbs/viewthread.php?tid=15858&extra=page%3D1&page=3
作者: 陳青    時間: 2012-2-17 08:47

本文章最後由 陳青 於 2012-2-17 08:49 編輯

shampoo 大大為農民發聲,讚嘆!
您可以匯整您所期盼的農地農舍改革政策,做最簡單的條列式敘述嗎?這樣大家對您所推動的案子,能夠一目了然,而後大家一起擁護獻策。
比方說:
1、廢除0.25公頃以上才能建農舍,應該OOO公頃以上就可以建。(理由是:.......)
2、............
3、.........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17 10:15

shampoo 大大為農民發聲,讚嘆!
您可以匯整您所期盼的農地農舍改革政策,做最簡單的條列式敘述嗎?這樣大家對您所推動的案子,能夠一目了然,而後大家一起擁護獻策。
陳青 發表於 2012-2-17 08:47


嘿嘿, 總算有人提到了重點, 讓大家審視目前的農地政策是如何的不當.

台灣農地政策涉及兩個點:
一. 官商勾結
為了財政來源資本家的利益, 必須營造一個很好的環境讓區段徵收或土地重劃能夠順利且廉價地進行. 而如此消耗農地才是國土喪失的唯一真正原因.
二. 選票考慮
對於假農民與豪宅不敢碰觸.

0.25公頃或50萬非農收入或夫妻房產等等都只是假動作, 其目的是
一. 屏蔽區段徵收的陰謀
二. 搪塞假農民與豪宅的不敢作為


0.25公頃或50萬非農收入或夫妻房產等等都不應該限制!
基地面積最多10%, 大農地大房子, 小農地小房子, 已經是明顯的限制了, 不是嗎?
還有兩條環境污染法令, 追稅與稅制改革等等沒有確實貫徹,
另外, 填土的種類與面積也可以列入建築法規.


既然明知政府做了限制, 你們還蓄意購買農地, 是自找的.
今天內政部若頒布一條法令說:
每人每天必須繳交100元的二氧化碳排放稅, 因為你們的呼吸污染了環境.
而且在法令頒布之後, 竟然還大膽妄為, 繼續排放二氧化碳, 自找的! 罰之有理!

大家接受嗎?

所以這兒我闡述的是憲法權利的概念, 平等權與比例原則,
在農地農用的原則下,
一. 必須先停止區段徵收, 區段徵收是永久性的破壞, 永遠無法回復.
二. 假農民與豪宅必須先處理, 不能因為它們發生在前面, 就任其存在.
三. 真農民的小農舍屬於憲法權利, 在10%基地比例下, 對農地農用的影響很小,
        不該進行任何限制.

我強調, 基地面積最多10%, 大農地大房子, 小農地小房子, 已經是明顯的限制了!
還有兩條環境污染法令, 追稅與稅制改革, 填土的種類與面積等等辦法可以調整農舍的興建.
真農民的小農舍不該進行任何限制!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17 10:23

本文章最後由 shampoo 於 2012-2-17 10:27 編輯

以下是我給立法委員的陳情內容:

一. 「農舍建築法規」的必要性
座落於農業區的建築都是農舍, 應該接受一套「農舍建築法規」的規範,其重點固然與都市建築之消防與公共安全有別, 但農舍是以特殊形態存在, 例如,佔地面積很大, 所涉及之防洪滯洪與植被種樹等項目,都有相當範圍可供公權力展現魄力, 從而對其座落面積大小與格局進行約束, 讓農舍之興建不會過度氾濫.

例如, 為了防洪,是否須要規範墊高或填土的容積率? 水田的水溏或滯洪池能否要求為必備設施? 填土與滯洪池之容積率的關係為何? 旱田之植被面積和種樹數量能否變成水土保持之要件? 0.1公頃稻田只有100平方公尺可做為農舍基地, 若規定30%須挖滯洪池,30%得植被與種樹,剩下10坪土地怎麼搭建房屋? 更強勢的作為, 甚至可模仿大陸西南邊陲之吊腳樓,規定農舍柱子必須直接插在農田中, 也就是一樓只准放水養鴨子.


二. 「稅制改革」的必要性
都市房屋的稅金有營業用途/一般自宅/自用住宅之別, 台灣人民相當奇怪的是, 座落農田中的豪宅主人所須繳納之房屋稅與地價稅都低得難以理解. 財政部的電腦可以查出某些奢華農舍主人並無農地, 明顯不符合農業用途,為何沒有依照一般住宅徵稅? 於稅制方面, 任何農舍都可以和若干農田繫屬在一起, 例如, 0.1公頃農地只可以有40坪房舍與30坪建地適用農業用途之優惠稅率; 擁有150坪豪宅之假農民,必定早已享受了販賣農地的好處, 倘若因為沒有農田繫屬而必須全額繳納「一般都市住宅」的地價稅與房屋稅, 這完全是社會公眾的期待.如此政策,農舍與農田的總面積之間必然形成一個定數關係,當一個農戶把農田賣掉時,肯定也得將農舍轉讓,然後遷移到住宅區. 農民想要節省稅捐, 卻沒有足夠的農田抵銷,只得挖掉填土返還農地或併購農田. 當然,南投山區的10公頃農地,是不可搬到台北市去享受租稅減免之優惠, 同一個區段或同一個鄉鎮或許就是容許被引用的範圍.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17 10:46

本文章最後由 shampoo 於 2012-2-17 11:05 編輯

任何農地分割不得產生單筆0.25公頃以下的坵塊, 這就是最大絕招!

在此一法令下, 滿足下列條件的農地將愈來愈少.
1. 單筆0.25公頃以下
2. 且從未興建過農舍


因此, 0.25公頃限制只是表面功夫, 純屬擾民.

0.25公頃限制在都市計劃區內的影響較大, 目標非常明顯, 為了區段徵收.
都市計劃區內的農地早晚都會變成建地, 所以
不准人民私自蓋房子, 要讓政府與資本家先過一手.

==================================

這就產生一個議題, 為何必須區段徵收?
一個10公頃的都計內區域, 為何必須把現存漂亮的農舍強制徵收拆除?
所有農地強迫變更地目為建地, 要求地主繳交增值稅被徵收轉賣,
如此只須地價公平, 誰也不必抗爭, 政府的收入分文不減.

至於農舍主人, 還有90%的空地, 可以自行規劃或私自合併, 或讓政府徵收.

我的觀念是, 除非政府今天就把想要的土地同時全部徵收, 否則
政府不得侵害人民的憲法權利, 對於日後可能被徵收, 也可能永遠不會被徵收的土地,
做一次性的永遠禁建!

作者: 陳青    時間: 2012-2-17 10:58

這樣好了,用最簡單的訴求,和最簡單的建議改革方法,用條列式的簡述,好讓大家對您的正義訴求一目了然。(您前面所訴求的,牽扯範圍太廣,無法瞭解您訴求的重點。)
從第一條開始:
第一、不得限制0.25公頃才准建農舍,本人認為應該(  )公頃就可以建農舍。
理由是:(                               )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17 11:21

本文章最後由 shampoo 於 2012-2-17 12:17 編輯
第一、不得限制0.25公頃才准建農舍,本人認為應該(  )公頃就可以建農舍。
理由是:(                               )
陳青 發表於 2012-2-17 10:58


第一、不得限制0.25公頃才准建農舍,本人認為應該( 0.000001 )公頃就可以建農舍。
理由是:
一. 基地面積最多10%, 大農地大房子, 小農地小房子, 已經是明顯的限制了.
(0.25公頃不但是重複限制, 且是惡性限制, 故不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

二. 在農地農用的原則下, 應先停止區段徵收, 區段徵收是永久性的破壞.
(停止區段徵收是最佳替代方案,  0.25公頃限制違反必要原則)

三. 任何農地分割不得產生單筆0.25公頃以下的坵塊,
單筆0.25公頃以下且從未興建過農舍的土地將愈來愈少,  0.25公頃限制沒有意義.
(不符合平等權的社會重大利益要件)

四. 稅制改革建築法規已經可以調解農舍所佔用的面積, 而不必另行以0.25公頃限制之.
(有替代方案,  0.25公頃限制違反必要原則)

五. 侵害人民的憲法權利:  第七條(平等權)與第23條(必要原則與比例原則).

===================================

目前就只差一點兒, 只要把下列三個搞清楚,
就可以有數十個起訴狀, 各自衝進高等行政法院, 遍地烽火!
1. 訴訟聲明
2. 引用法條
3. 被告
作者: 陳青    時間: 2012-2-17 12:48

您認為0.000001 公頃就可以蓋農舍:
0.000001 公頃=0.01平方公尺=100平方公分=每邊10公分的正方形
10公分的正方形農地要怎樣蓋農舍?這樣說會被人質疑您的腦子有問題的。
最好是舉出可行的方案數字,讓人無懈可擊。
作者: 陳青    時間: 2012-2-17 12:54

區段徵收在繁榮都會,富國利民,農村社會經濟建設發展上是否毫無意義?還是具有實質上的多方面價值?還是只在圖利財團,剝削農民?農民是否全數反對?或是有些農民贊成?他們反對或贊成的理由是什麼?
作者: 阿俊    時間: 2012-2-17 13:00

64# 陳青

他的意思應該是   
人民對私有土地有充份利用的權利  不管你多少坪  就是可以蓋建築物

擴大解釋的說   只要符合建築技術規則  就應該要可以蓋房子了  ..

他又引喻說  全世界只有台灣的農地有限制而已
作者: curson    時間: 2012-2-17 13:07

61# shampoo
在此一法令下, 滿足下列條件的農地將愈來愈少.
1. 單筆0.25公頃以下
2. 且從未興建過農舍
因此, 0.25公頃限制只是表面功夫, 純屬擾民.
0.25公頃限制在都市計劃區內的影響較大, 目標非常明顯, 為了區段徵收.
都市計劃區內的農地早晚都會變成建地, 所以
不准人民私自蓋房子, 要讓政府與資本家先過一手.


   0.25公頃限制在都市計劃區內的影響較大, 目標非常明顯, 為了區段徵收.
    -->我記得在都市計劃區內的農地是沒有0.25公頃限制的
        shampoo 大大 可能要再查證一下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17 13:15

您認為0.000001 公頃就可以蓋農舍:
0.000001 公頃=0.01平方公尺=100平方公分=每邊10公分的正方形
10公分的正方形農地要怎樣蓋農舍?這樣說會被人質疑您的腦子有問題的。
最好是舉出可行的方案數字,讓人無懈 ...
陳青 發表於 2012-2-17 12:48


既然官爺們可以把0.25公頃擺在法條上面,
如今把它更改為0.000001 公頃也是不錯.
何況, 若有某位台灣同胞, 天才得能夠設計出每邊10公分的正方形,
且可以把一個家庭搬進去
, 肯定會抱著一大堆諾貝爾獎回家的,
那也是台灣的光榮呀!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17 13:27

本文章最後由 shampoo 於 2012-2-17 13:41 編輯
區段徵收在繁榮都會,富國利民,農村社會經濟建設發展上是否毫無意義?還是具有實質上的多方面價值?還是只在圖利財團,剝削農民?農民是否全數反對?或是有些農民贊成?他們反對或贊成的理由是什麼?
陳青 發表於 2012-2-17 12:54


我們不必在乎, 政客們於選票與私人利益上面是如何糾葛?

1. 對媒體與社會大眾, 官方說是為了保護農地, 而把農舍所有人形容成全民公敵.
2. 但幕後卻為區段徵收大開方便門, 甚至以集村農舍鼓勵資本家興建農舍販賣.
3. 面對法庭時則只能說0.25公頃限制就是為了防止環境污染.

身為農民, 我們只能主張自己的憲法權利. 若要為其他事情操心, 選舉立委與總統做什麼?
我的想法非常簡單, 0.25公頃限制不應該存在! 必須廢止!
公務員的待遇可是超高的呢! 他們有義務為台灣人民尋求合情合理合法的政策來解決農地問題!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17 13:53

61# shampoo
    -->我記得在都市計劃區內的農地是沒有0.25公頃限制的
        shampoo 大大 可能要再查證一下
curson 發表於 2012-2-17 13:07


我所有的農地全部在都市計劃區內呀!
還有開庭時, 部分被告缺席, 但現身的官員約有六位,
他們都對法官強調, 我的農地必須接受0.25公頃的限制.

而且農委會的函件還知會了總統府呢!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17 13:58

本文章最後由 shampoo 於 2012-2-17 14:25 編輯
64# 陳青
人民對私有土地有充份利用的權利  不管你多少坪  就是可以蓋建築物
擴大解釋的說   只要符合建築技術規則  就應該要可以蓋房子了  ..
他又引喻說  全世界只有台灣的農地有限制而已
阿俊 發表於 2012-2-17 13:00


阿俊詮釋得很好!
我補充一句: 台灣政客的躲貓貓與太極拳功夫都是全世界無人能比.

台灣笑話:
環境污染與農地面積有何關係? 為何0.249公頃的農舍之環境污染遠比0.25公頃者大?
0.249公頃的豪宅只住了三個人,
0.25公頃的農舍, 不但住了8個人, 還養了10頭豬,
哪一個的環境污染比較大?

大法官會議如此說:
惟仍須該規定所追求之目的為重要公共利益,所採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之手段,須對非視障者之權利並未造成過度限制,且有助於視障者工作權之維護,而與目的間有實質關聯者,方符合平等權之保障。

0.25公頃限制環境污染之間有何實質關聯性?
作者: 陳青    時間: 2012-2-17 16:05

我認為shampoo 大大,要找一個最讓人信服,而且無懈可擊的理由,才能說服那些立法諸公。
經過統整的結果,只有這一個理由最有力。
就是: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限制人民在土地上蓋房子。

阿俊大大統整您的意思簡明扼要,說的好:64# 陳青

他的意思應該是   
人民對私有土地有充份利用的權利  不管你多少坪  就是可以蓋建築物

擴大解釋的說   只要符合建築技術規則  就應該要可以蓋房子了  ..

他又引喻說  全世界只有台灣的農地有限制而已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17 16:08

目前就只差一點兒, 只要把下列三個搞清楚,
就可以有數十個起訴狀, 各自衝進高等行政法院, 遍地烽火!
1. 訴訟聲明
2. 引用法條
3. 被告
shampoo 發表於 2012-2-17 11:21


人民耗費了巨額預算, 找了無數的公務員辦事, 如今

他們坐在那兒, 有空調, 有飲料, .....
還輕鬆地說: 來告呀!  來告呀!

法官說: 告錯了, 就駁回!

人民呢? 甚至還彼此指控! 互相殘殺! 是無奈或可悲?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17 16:13

本文章最後由 shampoo 於 2012-2-17 16:19 編輯
我認為shampoo 大大,要找一個最讓人信服,而且無懈可擊的理由,才能說服那些立法諸公。
經過統整的結果,只有這一個理由最有力。
就是: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限制人民在土地上蓋房子。
陳青 發表於 2012-2-17 16:05


不過,
立委可能會說: 台灣不是一個國家.

然後, 台獨份子就去抗議, 於是
立委改口說: 台灣總該有些東西和人家不一樣!

說來說去, 立委可能會搖晃著茶杯, 自言自語說:
選票可是用鈔票換來的呀! 別把咱們當白吃!
作者: 陳青    時間: 2012-2-17 16:15

本文章最後由 陳青 於 2012-2-17 16:23 編輯

致命的一擊,最重要。可以一招斃命。東敲西打,無關痛癢,甚至被人抓出語病,當作笑話看,殊為不值。

看來,shampoo 大大您的理由是充分的。
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限制人民在自己的農地上蓋房子。




大家查查資料,全世界如果都不做限制,台灣做限制,政府不論做任何立法或解釋,都太牽強了。2HOME大大和立法諸公以為如何?
作者: 陳青    時間: 2012-2-17 16:27

全世界都沒有限制農地蓋屋,若果真如此,擁有農地的2HOME大大們有福了,將來農地跟建地價值相距不遠了。shampoo 大大的懇求立法,官司成功有望∼∼∼∼∼∼
作者: 陳青    時間: 2012-2-17 16:34

目前就是舉證問題,找出那個國家是不限制農地蓋屋的。一個一個找出來做證據,這個官司就會贏了,打官司全靠證據,解釋沒用的,鐵證如山,不得不贏。光靠理由充分,是很難贏的。因為世間事物,正說反說都是有理的,難以採信。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17 16:36

本文章最後由 shampoo 於 2012-2-17 16:56 編輯
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限制人民在自己的農地上蓋房子。
大家查查資料,全世界如果都不做限制,台灣做限制,政府不論做任何立法或解釋,都太牽強了。2HOME大大和立法諸公以為如何?
陳青 發表於 2012-2-17 16:15


上回若非總統府出面, 就已經改為0.1公頃了.
在我的憲法官司, 被告也是懶洋洋的,
感覺上, 立法院與行政院, 雙方都想退讓, 甚至廢止0.25公頃的限制,
現在就是沒有台階給他們下來, 或許兩院都在等著法庭幫他們脫困.

但是回過頭瞧瞧, 興建農舍已經被抹黑為萬惡不赦的全民公敵,
法院敢主持正義嘛? 或許法庭認為應該駁回才符合人民的利益呢!

============================

今天農舍的一個負面形象, 就是寬廣的前庭後院, 填得高高的, 鋪滿水泥,
住了數隻小貓, 如此浪費農地, 難免讓人看得不順眼.
如此負面觀感是應該以建築法規加以調整, 不得以偏概全地全面禁建.

農村可以有農村的特色, 這是法令必須規範的, 怎能不教而殺之?
0.25公頃只是藉口而已.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17 16:43

全世界都沒有限制農地蓋屋,若果真如此,擁有農地的2HOME大大們有福了,將來農地跟建地價值相距不遠了。shampoo 大大的懇求立法,官司成功有望∼∼∼∼∼∼
陳青 發表於 2012-2-17 16:27


大法官釋憲可以拖三年五年, 如果中央不給壓力, 甚至就耗著.

過些日子, 我就把訴訟聲明貼出去, 然後
4000台幣就告它一回, 大家便一起玩散彈槍打鳥.
作者: lswang    時間: 2012-2-17 17:07

目前就是舉證問題,找出那個國家是不限制農地蓋屋的。一個一個找出來做證據,這個官司就會贏了,打官司全靠證據,解釋沒用的,鐵證如山,不得不贏。光靠理由充分,是很難贏的。因為世間事物,正說反說都是有理的,難 ...
陳青 發表於 2012-2-17 16:34


台灣真的這麼標新立異嗎? 站上有很多住外國的大大應該可以解答.
如果真的是這樣, 那真枉費我自以為生活在一個自由民主的國家.
作者: 拓荒者    時間: 2012-2-17 17:27

國外才不自由咧!!
農民每年都要有農作物的交易紀錄跟收入才行。
政府的相關法規,膽敢反抗或是漠視者,馬上吃不完兜著走,
別以為民主國家真的是以民為主,台灣...真的很自由,要珍惜∼

不要搞到最後跟西方國家一樣,樣樣需要用法律來嵌制自己,那就不好玩了!
西方的僅然有序,是用法律框出來的,新加坡也是其中一例。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17 17:35

上回若非總統府出面, 就已經改為0.1公頃了.
在我的憲法官司, 被告也是懶洋洋的,
感覺上, 立法院與行政院, 雙方都想退讓, 甚至廢止0.25公頃的限制,
現在就是沒有台階給他們下來, 或許兩院都在等著法庭幫他們脫困.
shampoo 發表於 2012-2-17 16:36


相信當初立法時應該存有某些善意, 但眼前似乎全部破功了:
一. 老農配建, 讓農舍的數量急速衝高, 0.25公頃限制反而成為幫凶.
二. 徵收重購權的轉讓, 推波助瀾.

如今0.25公頃限制的功能只剩:
一. 老農因為無知或缺乏資金, 於89年之後才過戶給子女, 變成不得興建農舍.
(這不是立法的本意!)
二. 抑制了小農地的買賣. 愈靠近都市的坵塊愈小, 受到損害的都是巨額財產.

0.25公頃限制已經名副其實是一條暴虐的惡法!
必須給予廢止! 台灣人民的奴性不該一再毫無止境地被如此利用下去.
作者: lswang    時間: 2012-2-17 17:36

81# 拓荒者
拓大的意思是西方國家不限制農地蓋農舍 (我猜當然會有建蔽率的限制, 這很合理, 很容易接受), 但是限制農民才能擁有農地, 且農民身分不易取得 (跟以前的台灣很像).      是這個意思嗎?
作者: 陳青    時間: 2012-2-17 17:41

台灣真的這麼標新立異嗎? 站上有很多住外國的大大應該可以解答.
如果真的是這樣, 那真枉費我自以為生活在一個自由民主的國家.
lswang 發表於 2012-2-17 17:07

證據會說話,只有找證據了,全世界都不限制農地蓋房子,這個證據最有力。
話說回來,如果並非如此,那就不要想贏得這官司了。
作者: 陳青    時間: 2012-2-17 17:45

國外才不自由咧!!
農民每年都要有農作物的交易紀錄跟收入才行。
政府的相關法規,膽敢反抗或是漠視者,馬上吃不完兜著走,
別以為民主國家真的是以民為主,台灣...真的很自由,要珍惜∼

不要搞到最後跟西方國 ...
拓荒者 發表於 2012-2-17 17:27

是的,如果我們的法令,方向是正確的,理當擁護。
除非方向不正確,圖利一方,損害農民權益,則當改之。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17 17:51

台灣真的這麼標新立異嗎? 站上有很多住外國的大大應該可以解答.
如果真的是這樣, 那真枉費我自以為生活在一個自由民主的國家.
lswang 發表於 2012-2-17 17:07


上回若非總統府出面, 就已經改為0.1公頃了.

==============================

為何把0.25公頃修改為0.1公頃, 能夠在立法院通過二讀?
當時媒體也報導過0.25公頃限制明顯違憲, 立法委員與其助理如此眾多,
沒有人想過該把它廢止嗎?

因為台灣人民的奴性很重, 事不關己, 就過來踹上一腳.
這就是到處都有人在綁黃布條的原因.
行政院與立法院誰不知道? 台灣人民是狗咬狗.
作者: 陳青    時間: 2012-2-17 17:51

台灣...真的很自由,要珍惜∼
拓荒者 發表於 2012-2-17 17:27

您說的對,珍惜台灣這塊土地,珍惜這個國家,是正確的。
不要為反對而反對,不要為爭取自己的利益,不顧國家社會大眾的利益。一切以大局為重,才是好的決策。
作者: 拓荒者    時間: 2012-2-17 17:53

81# 拓荒者
拓大的意思是西方國家不限制農地蓋農舍 (我猜當然會有建蔽率的限制, 這很合理, 很容易接受), 但是限制農民才能擁有農地, 且農民身分不易取得 (跟以前的台灣很像).      是這個意思嗎?
lswang 發表於 2012-2-17 17:36

國外沒有限制非農民不能買農地,農地是可以蓋房子,
跟台灣不同的是,他們的農地都很大!!沒有台灣小農地的問題。
幾年前我去看了一塊農地,起跳都是2萬坪以上,聽到小塊的農地是3000坪,
這樣的尺寸蓋房子還好。
如果是在都市周邊的小農地,一般就賣給建商蓋房子,一切合法,前提是建商能取得合法文件可以蓋地,而且還看上我們的地∼∼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17 18:03

81# 拓荒者

這兒, 我只針對違憲這事講話.
一. 內政部已經被大法官會議宣布違憲很多次, 相信最少十次.
二. 我已經接觸了大部分的頂層, 沒有人說: 0.25公頃限制沒有違憲.
      且不少人以行動暗示, 它明顯違憲, 其中一位曾經擔任國民黨副主席.
三. 既然違憲了, 就該廢止! 二話不說.
      (不要侮辱台灣的民主精神! 馬總統是哈佛法學博士!)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17 18:22

88# 拓荒者

我曾經在美國待了一些年, 看了很多地方,
也在大陸跑了很久, 瀏覽了大部分省份,
你想強調哪些地方呢? 哈.
作者: 拓荒者    時間: 2012-2-17 19:36

我沒有要強調哪個地方,只是我把自己遇到的經驗,提供出來跟大家分享而已。
你若覺得違憲,那就直接去申請釋憲即可,在這裡發文,並不能給你帶來很多的幫助,
頂多是精神上的支持。
給你加油∼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17 19:58

我沒有要強調哪個地方,只是我把自己遇到的經驗,提供出來跟大家分享而已。
你若覺得違憲,那就直接去申請釋憲即可,在這裡發文,並不能給你帶來很多的幫助,
頂多是精神上的支持。
給你加油∼
拓荒者 發表於 2012-2-17 19:36


我覺得你是沒有看帖子就回復的人, 單從下面這話就知道你沒有閱讀帖子, 對吧?
你若覺得違憲,那就直接去申請釋憲即可,在這裡發文,並不能給你帶來很多的幫助,

你的話完全扯不上帖子的內容, 要我怎麼說呢?
哪層樓? 誰在講直接去申請釋憲?

在這裡發文,並不能給你帶來很多的幫助
你沒有讀到, 我說過的話:
我要讓數十個起訴狀各自衝進高等行政法院!
作者: 拓荒者    時間: 2012-2-17 21:02

你說對了!我並沒有仔細看你的文。
但是相對的,你也沒仔細看我的文呀!

因為有網友好奇,想了解國外的情況,所以我才分享我的經驗,如此而已。
我的回應裡,除了回應你那篇以外,都沒有提到任何有關你所要訴求的部份,是你對我提到違憲的事,
我才針對你給我的回應,做出回應。

回文有日期跟時間可對照,無法做假,可別倒因為果了!

基本上我對你那些違不違憲的文字,沒什麼興趣,所以也不會去研究它,
更不會拿那些話題來跟你討論。

麻煩從80樓開始慢慢讀文,也許你就能明白我要說的意思。

謝謝,請別在誤會我了∼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17 21:23

93# 拓荒者

沒事!
你沒發覺陳青大大, 對你講話很客氣嗎?
這是一個非常友善的網站.
何況, 一眼就可以看出你並非公務員, 所以不必對你發洩情緒.

再說嗎?
類似阿俊那種專業的人應該知道, 這個官司我並不一定得打下去.
因為我還可以去爭取水溝遷移, 讓0.25公頃限制萬萬歲.
作者: 拓荒者    時間: 2012-2-17 21:41

說真的...
你的文字真的會讓人引起誤會∼
比方說以下這句:

你沒發覺陳青大大, 對你講話很客氣嗎?

我還馬上去看一下回文,深怕得罪人而不知?

如果我有哪裡得罪陳青大哥,請明講,這樣冒出一句話,會引人遐思。

當然我相信,應該是我多慮了!誤會了你的文字∼

網路上無法看見對方說話的語氣與態度,常常會造成誤會,這很常見,不奇怪,
所以在文字的斟酌上,我已經儘量讓誤會降到最低。

話說清楚就沒事了

阿俊的點子很多  沒錯..
作者: 阿俊    時間: 2012-2-17 21:49

我們應該是針對是否違憲的問題下去討論  而不應針對理念下去辯  這個太籠統了

打字是冷冰冰的一件事  但希望大家都冷靜以待  畢竟我們在這爭贏了也沒有獎品..

因為大家對國家土地的熱愛是相同  但方式人人不同  溝通上難免會產生代溝的

大家別介意 也別口氣太衝

我因為某種原因 農地不在手頭上  等我的農地過戶回來  搞不好我也會跟上  shampoo的腳步去走

總之  我們是談論一個理念  大家都是好朋友  別壞了氣氛了
作者: 阿俊    時間: 2012-2-17 22:08

83# lswang


外國應該是  不限制你農民的身份  但嚴格要求你提出農作的成績吧

因為美國動不動三公里才見一戶人家  噴葯要用小飛機  當然農成物不能全留來自己吃吧..所以要有交易紀錄  才能稱的上農民

台灣一向是立法從嚴  執法從寬
然後再把他們不執法的問題  推到百姓身上去...這個問題和稅制一樣  如果沒有仼面推翻  只是遇一件 作一件而已...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8029/ch02/type3/gov10/num2/Eg.htm--->這個案子  如果不是百姓搞大  我看 也不會有這種法令出現   雖不是很滿意  還總是有前進  以前是將建物以公定造價(每平方公尺5500元)計價徵收  現在至少引入估價法來評估
作者: 阿俊    時間: 2012-2-17 22:10

說真的...
你的文字真的會讓人引起誤會∼
比方說以下這句:

你沒發覺陳青大大, 對你講話很客氣嗎?

我還馬上去看一下回文,深怕得罪人而不知?

如果我有哪裡得罪陳青大哥,請明講,這樣冒出一句話,會引人遐 ...
拓荒者 發表於 2012-2-17 21:41

點子很多也沒用  最近因為鬼點子太多  認賠了4X萬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17 22:28

我因為某種原因 農地不在手頭上  等我的農地過戶回來  搞不好我也會跟上  shampoo的腳步去走
阿俊 發表於 2012-2-17 21:49


希望這件事在我手上就可以了斷, 別再折騰後面的人了.
一. 0.25公頃的限制, 倘若我從訴訟途徑搞不下來,
      只能等待某些立法委員的良心發現了.
二. 我拼命討論違憲的用意, 就是期望點擊率多一些(好進入google的搜尋排行), 然後
      針對尚未定案的50萬非農收入夫妻持有房產的兩個新限制,
      營建署會有所警覺而抽案, 免送立法院審查.
如此, 未來的農舍議題就能回歸本位, 以稅制改革建築法規調節.
(其實我曾想過是否該把這些連結郵寄給興建農舍的業務主管人員?)

不過, 這只是一種夢想. 前面說過了, 事不關己的話, 很多人會隨意踹一腳,
究竟, 興建農舍已經被污名化, 成為台灣人民的敵人. (或許你可以說是被妒忌的對象.)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17 22:38

83# lswang
台灣一向是立法從嚴  執法從寬
然後再把他們不執法的問題  推到百姓身上去...
阿俊 發表於 2012-2-17 22:08


立法從寬, 執行從嚴
立法從嚴, 執法從寬

可以決定肥水有多少? 流向哪兒?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18 06:23

第101樓, 寫點不一樣的.

有印象嗎?
數十年前, 大部分女孩不願意嫁到鄉下, 因為有電沒水,
破瓦房, 一個茅坑或馬桶, 不分日夜, 到處都是蚊子蒼蠅, .........

今天呀! 農地值錢了, 農舍長得像豪宅, 哪個姑娘不喜歡在鄉下有個家?
不論是羨慕或仇富或妒嫉, 任何人聽說你有棟農舍時, 眼神便是不一樣.

一些沒工作或不想工作的, 就去組織一個社團, 然後等候政客或資本家給好處.
漸漸地, 已經有農舍或想要有農舍的人, 會覺得到處有人對自己指指點點,
於是各個開始蒙起臉, 彷彿自己是如何萬惡不赦? 如何對不起社會國家?
可是, 想一下, 政客或資本家為何不去攻擊帝寶? 因為他們自己就住在裡面.

這個世界最少有一半的人口認為台灣不是一個國家,
而看了這個帖子的人, 是否相信台灣是民主的?
只要沒有違法, 捍衛自己的權利與財產, 對全人類來說, 都是天經地義.
當一些事不關他的人, 隨意踹你一腳的時候, 你若不給予還擊, 對得起你的權利與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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