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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興建農舍的農民資格之違憲有多少? [打印本頁]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10 13:55     標題: 興建農舍的農民資格之違憲有多少?

一. 我爺爺擁有一筆0.1公頃的農地, 已經蓋了農舍.
你兒子, 今天擁有100000000筆0.249999999999公頃的農地, 不得興建農舍!

二. 我老婆在台北擔任農委委會主委, 有人強迫送了一棟帝寶,
害得在高雄種田的我, 必須把稻穀運到帝寶的頂樓去晒乾或堆放!

三. 我只有0.25公頃農地, 種植了基因改造的稻作, 一年收成5000公斤, 總利潤五萬台幣; 到清潔隊兼職, 且夜間開計程車. 卻因而不得興建農舍, 只能..............

有人說說, 這些法令侵犯了人民哪些憲法權利?

第三種, 阿俊似乎曾經連署抗議過, 對嗎?

除非台灣人民的奴性真的積習難改, 否則這些吃人夠夠的法令都不應該存在!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10 14:01

台灣是極右派的資本主義, 所有政令都是為了財團金主的利益, 人民的好處一般只是搭便車撿肉屑而已.

資本家的利益來自股票與土地的炒作,
如今股市不利,
農地卻是一本萬利, 顯然
整個農地政策的方向就是逼迫農民低價轉讓土地給資本家!
作者: jiunjia    時間: 2012-2-10 16:16

1# shampoo


同感,加油!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10 18:31

本文章最後由 shampoo 於 2012-2-10 18:34 編輯
二. 我老婆在台北擔任農委委會主委, 有人強迫送了一棟帝寶,
害得在高雄種田的我, 必須把稻穀運到帝寶的頂樓去晒乾或堆放!
shampoo 發表於 2012-2-10 13:55


第 十 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興建農舍辦法為行政命令, 非法律也; 因此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既然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為何以行政命令限制之?!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10 18:36

三. 我只有0.25公頃農地, 種植了基因改造的稻作, 一年收成5000公斤, 總利潤五萬台幣; 到清潔隊兼職, 且夜間開計程車. 卻因而不得興建農舍, 只能..............
shampoo 發表於 2012-2-10 13:55


第 十五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興建農舍辦法為行政命令, 非法律也; 因此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既然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為何以行政命令限制之?!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10 18:41

一罪一罰!
不論是
一. 0.25公頃限制
二. 五十萬非農收入之限制
三. 夫妻任一人已擁有住房

都可以單獨起訴, 且被告起訴聲明是一樣,
只有起訴理由不同.
作者: 阿俊    時間: 2012-2-10 20:17

你所提的都對  但是當官的只要說一句    保障糧食安全  你就輸了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10 21:14

你所提的都對  但是當官的只要說一句    保障糧食安全  你就輸了
阿俊 發表於 2012-2-10 20:17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保障糧食安全 -------> 增進公共利益
但是, 第二十三條強調比例原則, 還有必要性!

既然, 區段徵收對農地的損害最大,
禁建農舍的影響也就微不足道!

所以, 禁建農舍違憲!
作者: 阿俊    時間: 2012-2-10 22:20

8# shampoo


問題是區段徵收  可以促進官商們的資金活水啊....你們蓋農舍又不會捐錢給他們用
所以當然扛著保護糧食的晃子來幹啊..你有辦法嗎?
玩這種遊戲  只要當官的都會用  不管是什麼顏色的
作者: cylin60    時間: 2012-2-10 23:07

《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前四項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興建方式、許可之撤銷或廢止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農發條例第18條第四項規定,內政部公布《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故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行政辦法)是農發條例第18條第四項(母法是法律)授權的規定,就法律形式而言,尚難直接認為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雖然我不暫同以糧食危機為理由,限制農舍興建。但是,就法律保留原則而言,現行農舍興建辦法形式上並未逾越法律授權。至於農舍興建辦法修正草案是否逾越母法授權的範圍,須要等修正草案在行政院確定後,再進一步判斷。
作者: 阿俊    時間: 2012-2-10 23:15

10# cylin60


shampoo想爭的是..憲法賦予人民財產利用權
他在另一篇文章提到   全世界的農地都可以蓋房子
又  憲法賦予人民對財產有充份使用的權利

第 十五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這二條是他的主題..就我的理解是說  除了23條中有必要的事件外  不得以法律限制人民第15條的權力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11 00:09

根據農發條例第18條第四項規定,內政部公布《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故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行政辦法)是農發條例第18條第四項(母法是法律)授權的規定,就法律形式而言,尚難直接認為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cylin60 發表於 2012-2-10 23:07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興建農舍辦法為行政命令, 非法律也; 因此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既然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為何以行政命令限制之?!

大法官會議如此解釋: 任何侵犯或剝奪人民憲法權利的政府行為, 都必須以法律定之, 也就是不可以行政命令侵犯人民的憲法權利.  除非母法有明確授權!

平等權, 比例原則, 必要原則, 財產權, 工作權, 生存權等等, 都是人民的憲法權利!

《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前四項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以上條文並沒有論及0.25公頃或50萬非農收入或夫妻已有住房, 這些限制都是內政部之子法自作主張的, 因此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授權明確性.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11 00:16

11# 阿俊

侵害人民憲法權利的要件:
一. 所欲謀求的公共利益必須遠遠大於人民的損害
二. 人民的損害必須有所救濟
三. 必須直接以法律定之, 或以法律明確授權行政命令定之.
四. 必須符合比例原則與必要原則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11 00:22

《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前四項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以上條文並沒有論及0.25公頃或50萬非農收入或夫妻已有住房, 這些限制都是內政部之子法自作主張的, 因此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授權明確性.
shampoo 發表於 2012-2-11 00:09


機關就在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之授權明確性?
若母法授權明確, 被告為農委會, 法條為《農業發展條例
否則, 被告為內政部, 法條為《興建農舍辦法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11 00:24

機關就在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之授權明確性?
若母法授權明確, 被告為農委會, 法條為《農業發展條例》
否則, 被告為內政部, 法條為《興建農舍辦法》
shampoo 發表於 2012-2-11 00:22


我的作法, 就是
內政部先位被告
再以農委會備位被告
作者: 阿俊    時間: 2012-2-11 08:37

農委會有下一條行政解釋令..詳細內容我不太記得..大約是

老農的土地被徵收  但農發條例中規定 老農可以在一年內"重購:..
但農委會擴大解釋為  須為一年內重購土地+申請建照完成
就有人民去打行政訴訟了  這是昨天承辦人員透露出來的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11 09:22

老農的土地被徵收  但農發條例中規定 老農可以在一年內"重購:..
但農委會擴大解釋為  須為一年內重購土地+申請建照完成
就有人民去打行政訴訟了  這是昨天承辦人員透露出來的
阿俊 發表於 2012-2-11 08:37


限期重購屬於後續的行政救濟, 如此限期固然不合理,
例如, 台北市的農地被徵收了, 可能等它一百年也等不到有人要賣農地.
既然重購權可轉賣, 價值數十萬, 所以就給予限期使用, 但仍然轉賣得如火如荼, 似乎如此限期並無作用.

徵收農地 ---------->  侵害人民的憲法權利
限期重購 ---------->  行政救濟的作為
對於限期重購這個行政救濟, 進行違憲訴訟, 應該是沒有道理.


但是, 如果因不可抗拒之原因而無法於限期內重購與申請建照,
便以請願和訴願追求進一步的行政救濟, 是可以的.
甚至, 訴願失敗而進行訴訟, 也行.

如此訴訟不但與違憲無關, 且若官方無責, 一般的行政訴訟恐怕不樂觀.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11 09:31

就以男孩服兵役為例;

侵害人民憲法權利的要件:
一. 所欲謀求的公共利益必須遠遠大於人民的損害 (捍衛國家)
二. 人民的損害必須有所救濟 (供應食衣住行與零用錢)
三. 必須直接以法律定之, 或以法律明確授權行政命令定之.  (以兵役法定之)
四. 必須符合比例原則 (只有兩三年)與必要原則 (男人上戰場), 還有平等權(除了少數特權, 一視同仁)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11 09:38

台灣已經民主憲政非常久,
人民對於貪污腐敗可以視以為常, 而不計較.

對政府的最低要求, 就是法令不得牴觸憲法!
作者: pet5495    時間: 2012-2-13 00:15

省省吧,你鐵定是徒勞無功!
土地政策是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所以必需限制之,你頂多是爭取是否能放寬限制。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13 09:31

省省吧,你鐵定是徒勞無功!
土地政策是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所以必需限制之,你頂多是爭取是否能放寬限制。
pet5495 發表於 2012-2-13 00:15


你說得很好!
土地政策是為維持政客與資本家之利益所必要者,所以必需限制之。

但是, 當政客與資本家拋棄了憲法, 人民就可以把政客與資本家給拋棄, 不是嘛?

至於違憲這件事, 他們就去放寬限制吧! 只要沒有受害者就行.
按, 聲請釋憲必須有訴訟案, 因此得有受害者做為原告才行.
作者: larchi    時間: 2012-2-13 12:47

唉!天下本無事....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16 14:34

關於興建農舍辦法所涉及之違憲訴訟的細節討論,
敬請參閱下列帖子:


http://www.2home.com.tw/bbs/viewthread.php?tid=15858&extra=page%3D1&page=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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