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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興建農舍辦法所隱藏的政治企圖(農地公賣) [打印本頁]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13 13:47     標題: 興建農舍辦法所隱藏的政治企圖(農地公賣)

本文章最後由 shampoo 於 2012-2-13 19:11 編輯

一個農業縣市的農地假設有一萬公頃, 於是可以估算合法農舍約有三萬戶, 其建築佔地總面積約250平米 x 30000 / 10000 = 750公頃.

一個縣市所管轄的平原丘陵區算它20公里 x 20公里 = 40000公頃, 也就是說,
大中小學與工業區和科技園區與商業住宅區等等的歷年總徵收面積, 就是三萬公頃, 佔全縣市可利用總面積的75%.

目前農舍已經接近飽和, 但是官商勾結, 搶奪農地的戲碼, 則正在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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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集村農舍的設計來看, 農舍政策的企圖並非抑制農舍數量的成長, 因為集村農舍的功能就是要鼓勵農舍數量的增加.

內政部與農委會的口徑一致, 禁建農舍是為了防止環境污染, 這當然是毫無根據.
其企圖肯定就是要把農舍集中起來! 不讓農田中存有建築物!

好處呢?
農舍的面積一般很大, 為真材實料, 徵收農地的時候, 對於建築物的賠償是一筆非常可觀的經費. 只要把房屋遷出農地, 配合地價的打壓, 於是水到渠成, 日後的農地強奪或區段徵收都是事半功倍, 輕而易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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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小我們就觀看著美國的西部片, 在陣陣槍聲中, 許許多多企圖強奪牧場興建城鎮的資本家, 一個個被正義的俠客給打敗, .............
如今在自己的土地, 台灣, 政客與資本家安排了一個個謊言, 布置了一個個圈套, 偷偷地以公共利益為藉口, 卻大膽地搶奪農民土地, 竟然還有人給他們歌功頌德.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13 14:00

紐約東京香港等是否須要保留農地? 肯定不必!
台灣須要保留農地嗎? 對於政客與資本家來說, 肯定不必!

台灣即將附屬於中國, 在政客與資本家的心目中, 是必然的!
只須在海峽下面拉一條隧道, 台灣就是未來的香港, 一切都可以來自大陸,
留著農地, 不是很浪費嗎?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13 14:09

一個縣市, 假設十年增加了1000戶農舍, 農地面積的流失只有1000 x 250 /10000 = 25公頃!
但是, 隨便一任的縣市長, 如果區段徵收一次,  便是100公頃, 等於一年的官商勾結強制徵收就是25公頃, 如此耗損農地, 可是農民興建農舍的十倍.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13 14:49

從農民的角度思考, 保留土地的唯一原因就是投資保值, 因為台灣的土地非常珍貴.
如此想法與全民的利益並沒有衝突或背離,
只要設計出一套完美的大佃農小地主的策略就行, 不論強化擴充目前之農會的功能, 或新增農地股份有限公司, 等等, 都能夠讓小地主保留所有權, 且農地不會荒廢.

但, 政府為何沒有表現?
表現了以後, 雖然台灣人民獲得好處, 可是
日後, 政客與資本家該從哪兒獲得他們的好處呀?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13 19:25

阿俊曾經說: 若自己的農地被區段徵收, 將欣然接受.
相信很多農地所有人抱持同樣的看法,
只要和政府分贓, 不但獲得的利潤較多, 且不必讓仲介得到好處,
至於農地農用等神聖的議題全部給政府承擔.

即使全島的農地都變成了建地, 農民也不必覺得罪惡感, 絲毫不須操心被人家指指點點.

顯然歷史已經重演了; 早期煙酒稅是重要收入, 故設置了公賣局,
如今, 農地成為變換財稅的唯一法寶, 政客與資本家, 於是狼狽為奸,
制訂法令讓農委會成為幕後的農地公賣局
,
誰也不必因為國土喪失而愧對台灣人民與後代子孫.
作者: 阿俊    時間: 2012-2-13 21:45

所以我才會常說    常聽到所謂衛道人士
走在田中央    哇  好美麗的綠田  那些農舍  真是破壞景觀(他的)..我們以後要吃什麼--->他好像忘了  那是別人的財產
走在重劃漂亮的巿地重劃區     哇  好漂亮 好整齊的"社區"...不知一坪多少錢  來去問XD--->他好像忘了  那些地是用綠油油的田作的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13 23:03

6# 阿俊

衛道人士?! 呵呵.
他們搞個社團, 跑東跑西, 交際應酬, 沒有正常工作, .....
他們的收入從哪兒來的?

有奶便是娘, 大家聽說過沒?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13 23:12

美國的國債100%出點頭, 日本約150%, 台灣挺接近GDP的200%,
若非有些農地可以區段徵收, 早已冰島第一了, 還須要和希臘比賽呀?

想想那些財團揮霍了多少台灣的資源? 又曾經繳交多少稅金?
就拿姓郭的算算就行了.

等到農地被徵收光了, 台灣或許只能拿阿里山和玉山或故宮博物院, 去找阿共借錢, 對吧?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14 18:10

本文章最後由 shampoo 於 2012-2-14 18:22 編輯

印象中, 馬總統增加了五兆負債,
現在的國家總負債已經20兆!
不賣農地, 行嗎? 拿什麼還債?



台灣國債明年破14兆 每人背債60萬

2009-09-24  中國時報【洪正吉、曾薏蘋/台北報導】

政府財政惡化有多嚴重?根據財政部統計,截至明年底止,中央政府累積負債將達四兆六千餘億元,再加地方政府負債,全國累計總負債將超過五兆元,均創下歷史新高。若再加計目前潛藏性債務餘額八兆八千餘億元,國債將突破十四兆元,換算全國每人平均背負國債六○.八七萬元。

財政部估算,九十八年度預算數中,中央政府累計負債四.一九兆元,地方政府累計負債○.六五兆元,合計四.八四兆元。其中,如果加計八八水災舉債一千二百億元,以及明年度中央政府舉債四千億元,到明年底,單單中央政府累計負債高達四兆六千六百九十九億元,占前三年GNP三十六.八%,逼近公債法四○%法定上限。

另外,根據立法院九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我國潛藏性債務餘額已達八兆八千六百多億元。如果依照歐美及世界銀行認定標準,國家債務的揭露必須含潛藏債務,我國國債已逾十三兆餘元。

若再加計中央及地方政府特種基金債務,以及明年度的舉債規模,我國國債將突破十四兆元。

財政部長李述德表示,政府債務累積增加沒錯,但仍在規定範圍裡,雖然政府增加債務總是不好,但財政規畫應站在國家發展的高度思考,不能只講財政平衡而已,因為預算的概念,本來就是不平衡。


站在國家發展的高度思考?  那是多高?拿全民納稅金投入少數官員、財團口袋的高度嗎?
你還能信任政府嗎?  你的未來,可以交到政府手中嗎?  40年、50年後,你的生活,政府會幫你料理好嗎?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14 18:10

本文章最後由 shampoo 於 2012-2-14 18:15 編輯

國債四兆多?稅盟:其實21兆
中廣 更新日期:"2011/04/15 12:55"

財政部去年十二月開始設置了國債鐘,目前的國債數字是4兆8485億。這個數字已經相當驚人,但是稅改聯盟痛批,財政部還隱瞞了許多潛藏債務,如果把這些潛藏性債務併入計算,國債總額實際數字應該是21兆1370億。稅改聯盟今天到財政部抗議國債資訊揭露不實,且砲轟公務員加薪措施,一旦公務員加薪,每個國民將會背負更多的國債。(張佳琪報導)

財政部的國債鐘,數字已達4兆8485億,平均每個國民負債21萬。這個數字的真實性,遭到稅改聯盟嚴厲質疑。稅改聯盟表示,目前國債數字是用一年以上的債務未償餘額4兆6185億,加上短期債務未償餘額2300億,所計算出來,並沒有列入非營業基金舉債,更沒有把地方債務加進去,如果這兩大項併入計算,國債的總額應該是21兆1370億,平均每個國民負債高達91萬9千元。

國家債台高築,政府還要幫公務員加薪,這一點,讓稅改聯盟相當不服氣。稅改聯盟召集人王榮璋表示,公務員加薪絕對不是只有政府所說的220億支出而已,還要把軍公教退休金等潛藏債務算進去,一旦把這些加進去,等於是國家舉債為公務員加薪。王榮璋說:「我們要求吳敦義院長用烏紗帽保證,未來三個月內,我們所有全國勞工也可以同比例的加薪」。

稅改聯盟估算,只要政府再舉債2047億,每個國民平均揹負的債務將破百萬。為此,稅改聯盟也決定五一勞動節發起反貧困大遊行,上街抗議。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14 18:19

資料來自   http://www.twfact.org  台灣關鍵事實

2010 年台灣的 GDP 為 4270 億美元,與國債高達 21 兆 1370 億元台幣計算,台灣「國債:GDP」比為165%,與其它國家對照:

    美國的61.2%、
    愛爾蘭的75.3%、
    希臘的127.8%,
    日本的196.1%。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15 10:43

以下摘取自    http://www.twfact.org/

台灣慣例:「策略性產業」就是不用繳稅。直至2006年前,台灣半導體工廠稅後盈餘都比稅前盈餘要多,意思就是說他交的稅是負的,就是說它不但沒有交營業所得稅,加減之後政府還要給他錢。那這是過去四十幾年通用電子到現在,都是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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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9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的科學園區作業基金負債的紀錄 94年-672億 95年-833億 96年-878億 97年-1105億 98年-1144億 99年-1233億而且直指「「債務居高不下,可供償還債務之資金不足,致需以債養債維持基金財務運作」

商業周刊 1191 期(出版日期:2010/09/20 作者:賴寧寧)報導指出「三大科學園區負債 一百年還不完」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15 10:53

政客與資本家就是如此作為!

身為小小農民, 在自己的私有地興建農舍,
有何罪過?
為何必須覺得羞恥?
哪兒對不起台灣這塊土地與其人民?

作者: tengteng    時間: 2012-2-15 12:01

農地價格好, 就拿來賣.
價格不好, 就留做傳家寶, 等到都市發展到, 再配合徵收來脫手, 很多老一輩的田橋仔, 不是這樣嗎?只是可能會多了不少敗家子??

不要生氣了吧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15 13:01

本文章最後由 shampoo 於 2012-2-15 13:50 編輯

1. 很久很久以前, 我爸買了一塊不算小的農地,
2. 約四十年前, 政府的農地重劃用灌溉水溝把它分割成數小塊, 都在0.2公頃左右
3. 民國90年以後, 才陸續過戶給我, 完整贈與單獨一個人, 從未自行分割或減持,
4. 去年, 找了水利會等單位, 要求遷移水溝, 但沒有好的結果,
..................

所以, 我是perfect case, 似乎只有我可以把0.25公頃的面積限制給予廢止. 相信農政單位的爺們做夢都沒想到會有如此的受害者出現,而且還是非常高階的知識份子,
倘若我縮手, 台灣的農地將會被政府給徵收拍賣得光光, 對吧? 因為徵收的代價太低了! 想想都市計劃區的建地最少十萬,除非達到0.25公頃,農地卻很難超過三萬,不論五五分或六四分,農民都損失兩萬左右的價差

對啦!
我爸和我都沒有興建或擁有過農舍,
80年以前我就擁有自耕農身份.


官方只能在程序部分找毛病,至於實體辯論,他們應該是一籌莫展.
目前是以程序不合法被駁回,但是已經抗告,
即使抗告失敗,也可以更換程序,重新起訴的,
關鍵在,我有沒有耐心耗下去.

我覺得官方太強勢了,只要給我一個特許,包括遷移水溝,
0.25公頃限制將再也沒人如此理直氣壯了.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2-2-15 13:20

15# shampoo
看了不少您對農地及憲法的看法.先給您拍拍手.感覺是有贏的機會.
但不知法律訴訟進行的如何了?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15 13:33

15# shampoo
看了不少您對農地及憲法的看法.先給您拍拍手.感覺是有贏的機會.
但不知法律訴訟進行的如何了?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2-2-15 13:20


初審,我的訴訟聲明確實寫得不好!被駁回,是沒有話說.
這種憲法官司,一般的律師是不敢碰觸的.

抗告時,我已經把起訴聲明補正了,即使陳述錯誤,也可以重新起訴!
已經一個多月了,抗告狀似乎還沒有移送到最高行政法院,
懷疑是碰到老問題:某個被告拒絕答辯!?
所以初審必須等候答辯期限.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2-2-15 16:18

17# shampoo
如果有出庭時記得來2Home通知大家,我想應該會有朋友有空去旁聽聲援.我也希望屆時恰巧有時間去了解.
我們頭份有位寫狀紙的.以前我都委託他.一次收約三千就向法院送了.沒甚麼律師費.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15 18:05

17# shampoo
如果有出庭時記得來2Home通知大家,我想應該會有朋友有空去旁聽聲援.我也希望屆時恰巧有時間去了解.
我們頭份有位寫狀紙的.以前我都委託他.一次收約三千就向法院送了.沒甚麼律師費.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2-2-15 16:18


最高行政法院不會開庭, 若回到高院就熱鬧了.
我將拼命一搏, 究竟眼前我是捍衛台灣農地的唯一戰士, 對吧?

上訴最高審必須委任律師, 費用一般三萬起跳.
這回高院以裁定駁回, 只是抗告(非上訴), 所以不必律師.

我找過頂尖大學法學碩士的律師, 他一聽說是行政訴訟且為憲法官司, 連口回絕.

行政訴訟原告勝訴的機會不到10%, 若是憲法官司, 勝訴機率反而比較大一些,
因為台灣公務員的素質很高, 不易犯錯.
但立法修法的品質卻很差, 怎麼告都有道理! 關鍵在法官理不理.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2-2-15 18:35

19# shampoo
感覺全國甚麼職業都有同業工會等等的組織,聘請專業的律師去保障其權益.唯獨農業農地農民只是一灘不會抵抗的肥肉.至於農會.農委會,農政機關等等,反而比較像是幫兇不像是助手.說農民是不能再散的散沙也不為過.等到自己的切身全益被侵害了,才幾個人去抗爭哭爸哭媽鬧自殺.風頭剛過虎豹豺狼馬上繼續圍到這塊肥肉旁分食.
去抗爭人家還是有能力扭曲成炒作地皮者呢.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15 18:47

本文章最後由 shampoo 於 2012-2-15 18:49 編輯
19# shampoo
去抗爭人家還是有能力扭曲成炒作地皮者呢.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2-2-15 18:35


官方說: 炒作農舍者大部分是仲介.
但, 仲介的哪一塊農地最後不是轉讓給農民?

沒有仲介, 農地如何私下買賣?

如今, 任何人只要喊著要興建農舍, 就得自己先羞恥得無地自容,
彷彿自己是台灣的敗類, 罪大惡極,
明顯已經被污名化得完全忘記, 興建農舍是自己的憲法權利.

真正搶奪農地者卻可以名利雙收, 說開了,
哪一個百億富豪的發跡沒有涉及農地的炒作?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15 19:07

憲法官司唯一的困難就是得把訴訟聲明寫對!

法院沒有權責審理憲法議題, 依據司法院解釋令371號,
只要訴訟案明顯涉及違憲, 合議庭必須立刻暫停審理, 且主動提出釋憲,
於是初審的原告就可以回家, 合議庭代替原告行使訴訟,
當然裁判單位就是大法官會議.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15 19:44

本文章最後由 shampoo 於 2012-2-15 19:45 編輯

以下為最高審敗訴之後, 原告自行聲請釋憲的案例.
我的農舍案之事證非常明確, 樂觀地說, 初審的合議庭應該會主動提出釋憲
.


發文單位:司法院
解釋字號:釋 字第 649 號
解釋日期:民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解  釋  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
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
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該法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上開規定之
「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經修正為「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並移列為
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意旨相同)與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十五條
工作權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
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


理 由 書:    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一
          項前段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下稱系爭
          規定,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該法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系爭
          規定之「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經修正為「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並
          移列為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意旨相同)係以保障視覺障礙者(下
          稱視障者)工作權為目的所採職業保留之優惠性差別待遇,亦係對非視障
          者工作權中之選擇職業自由所為之職業禁止,自應合於憲法第七條平等權
          、第十五條工作權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
              查視障非屬人力所得控制之生理狀態,系爭規定之差別待遇係以視障
          與否為分類標準,使多數非視障者均不得從事按摩業,影響甚鉅。基於我
          國視障者在成長、行動、學習、受教育等方面之諸多障礙,可供選擇之工
          作及職業種類較少,其弱勢之結構性地位不易改變,立法者乃衡酌視障者
          以按摩業為生由來已久之實際情況,且認為視障狀態適合於從事按摩,制
          定保護視障者權益之規定,本應予以尊重,惟仍須該規定所追求之目的為
          重要公共利益,所採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之手段,須對非視障者之權
          利並未造成過度限制,且有助於視障者工作權之維護,而與目的間有實質
          關聯者,方符合平等權之保障。按憲法基本權利規定本即特別著重弱勢者
          之保障,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後段規定:「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
          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十條第七項規定:「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
          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
          發展。」顯已揭櫫扶助弱勢之原則。職是,國家保障視障者工作權確實具
          備重要公共利益,其優惠性差別待遇之目的合乎憲法相關規定之意旨。
              六十九年殘障福利法制定施行之時,視障者得選擇之職業種類較少,
          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之規定,對有意選擇按摩為業之視障者確有助益
          ,事實上視障就業者亦以相當高之比率選擇以按摩為業。惟按摩業依其工
          作性質與所需技能,原非僅視障者方能從事,隨著社會發展,按摩業就業
          與消費市場擴大,系爭規定對欲從事按摩業之非視障者造成過度限制。而
          同屬身心障礙之非視障者亦在禁止之列,並未如視障者享有職業保留之優
          惠。在視障者知識能力日漸提升,得選擇之職業種類日益增加下,系爭規
          定易使主管機關忽略視障者所具稟賦非僅侷限於從事按摩業,以致系爭規
          定施行近三十年而職業選擇多元之今日,仍未能大幅改善視障者之經社地
          位,目的與手段間難謂具備實質關聯性,從而有違憲法第七條保障平等權
          之意旨。
              又按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人民從事工作並有選
          擇職業之自由,業經本院釋字第四○四號、第五一○號、第五八四號、第
          六一二號、第六三四號與第六三七號解釋在案。對職業自由之限制,因其
          內容之差異,在憲法上有寬嚴不同之容許標準。關於從事工作之方法、時
          間、地點等執行職業自由,立法者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非不得予以適當
          之限制。至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如屬應具備之主觀條件,乃指從事特定
          職業之個人本身所應具備之專業能力或資格,且該等能力或資格可經由訓
          練培養而獲得者,例如知識、學位、體能等,立法者欲對此加以限制,須
          有重要公共利益存在。而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客觀條件,係指對從事特
          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例如行業獨占制度,則應以保
          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且不論何種情形之限制,所採之手段均
          須與比例原則無違。
              查系爭規定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係屬對非視障者選擇職業自由
          之客觀條件限制。該規定旨在保障視障者之就業機會,徵諸憲法第一百五
          十五條後段及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七項之意旨,自屬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
          目的洵屬正當。惟鑑於社會之發展,按摩業之需求市場範圍擴大,而依規
          定,按摩業之手技甚為廣泛,包括「輕擦、揉捏、指壓、叩打、震顫、曲
          手、運動及其他特殊手技。」(九十七年三月五日廢止之視覺障礙者從事
          按摩業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第四條、現行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
          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參照),系爭規定對非視障者
          從事按摩業之禁止,其範圍尚非明確,導致執行標準不一,使得非視障者
          從事類似相關工作及行業觸法之可能性大增,此有各級行政法院諸多裁判
          可稽。且按摩業並非僅得由視障者從事,有意從事按摩業者受相當之訓練
          並經檢定合格應即有就業之資格,將按摩業僅允准視障者從事,使有意投
          身專業按摩工作之非視障者須轉行或失業,未能形成多元競爭環境裨益消
          費者選擇,與所欲保障視障者工作權而生之就業利益相較,顯不相當。故
          系爭規定對於非視障者職業選擇自由之限制,實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
          則不符,而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工作權之保障。
              保障視障者之工作權,為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應由主管機關就適合
          視障者從事之職業予以訓練輔導、保留適當之就業機會等促進就業之多元
          手段採行具體措施,並應對按摩業及相關事務為妥善之管理,兼顧視障與
          非視障者、消費與供給者之權益,且注意弱勢保障與市場機制之均衡,以
          有效促進視障者及其他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機會,踐履憲法扶助弱勢自立發
          展之意旨、促進實質平等之原則與精神。此等措施均須縝密之規劃與執行
          ,故系爭規定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賴英照
                                                            大法官 謝在全
                                                                    徐璧湖
                                                                    林子儀
                                                                    許宗力
                                                                    許玉秀
                                                                    林錫堯
                                                                    池啟明
                                                                    李震山
                                                                    蔡清遊

抄林○絨等三人釋憲聲請書
  主  旨:請針對「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37 條第 1  項之立法是否有牴觸憲法第
          7 條人民平等權及第 15 條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而為解釋。
  說  明:
一、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
        按依憲法第 7  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階級,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依第
    15  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此係憲法「人民之權利義務」章所明文規
    定。茲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2 年度簡字第 847  號、第 848  號判決、最高行政
    法院 94 年度裁字第 1291 號、第 2033 號裁定所依據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37  條第 1  項,有損害人民之平等權、工作權,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人民得聲請解釋憲法。
二、疑義之性質、經過及所涉憲法條文
        按聲請人林○絨所營之「華○理髮店」,在理髮業歷史已久,其營業項目為
    「理髮」,一向正派經營,絕無以色情或不法噱頭招攬生意之情事。。。。。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15 19:50

本文章最後由 shampoo 於 2012-2-15 20:45 編輯

內政部所管轄的法令繁多, 違憲者難以計數,
我閱讀過的違憲成立之解釋令約有十件, 如色情, 槍械, 煙酒, 監獄, 等等.
興建農舍辦法也屬於內政部, 他們應該駕輕就熟了.

另外, 從上面判例的片段:
系爭規定對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之禁止,其範圍尚非明確,導致執行標準不一,使得非視障者從事類似相關工作及行業觸法之可能性大增,此有各級行政法院諸多裁判可稽

我研究了眾多釋憲成功的案例, 發現一個共通點:
必須有社會共識眾多案件分別呈現受害者顯著.


有個案件的初審合議庭甚至補件上去催促告急才准, 似乎拖了三年, 且相同聲請件有數個.
所以我的農舍案應該不樂觀, 究竟只有我一個人, 且無關人民的生死, 不急!
或許送上去, 就會積壓在司法院.

因此, 還是必須把所有的細節向大家傳授, 才能夠給大法官會議多一些卷宗充數.
目前我還欠大家訴訟聲明怎麼寫.
作者: 4w    時間: 2012-2-15 20:48

2010 年台灣的 GDP 為 4270 億美元,與國債高達 21 兆 1370 億元台幣計算,台灣「國債:GDP」比為165%,與其它國家對照:

    美國的61.2%、
    愛爾蘭的75.3%、
    希臘的127.8%,
11# shampoo
如果這是真的  那台灣人真是處變不驚  該請歐諸五國來考察雜們怎樣安撫人心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15 21:20

11# shampoo
如果這是真的  那台灣人真是處變不驚  該請歐諸五國來考察雜們怎樣安撫人心

4w 發表於 2012-2-15 20:48


台灣有某些寶貝是歐洲國家所沒有:
一. 外匯存底還不少, 4000億美金 = 12兆台幣.
二. 國債外流似乎不算多, 沒有引起國際恐慌.
三. 老共, 這個靠山很硬.
四. 人民非常節儉, 民間負債不多.
五. 住宅自有率80%?!
六. 民間儲蓄力還行.

總之, 台灣人民還撐得住, 因而不在乎政府早已不行了!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15 21:35

11# shampoo
如果這是真的  那台灣人真是處變不驚  該請歐諸五國來考察雜們怎樣安撫人心

4w 發表於 2012-2-15 20:48


2011-11-14  自由電子報
小心淪為歐豬五國的翻版

由此觀之,馬政府在歐債危機中一再重申我國財政情況良好,政府負債亦未達舉債上限,不致發生債務危機,步入希、義的後塵,然而此一說法完全站不住腳。一則,我國債務看似良好,是因為我國對債務的計算方式出現盲點,未能與國際接軌。審計長林慶隆曾指出,台灣國內債務金額近五兆元,平均每位國民要背負二十萬元債務,雖未超過公債法規定,仍在GDP四十%以內,但現行計算方式與國際標準不同,沒有把非營業基金的自償性債務計入,如果一併計算,大約還要再加四、五千億元債務,這樣就會達到GDP四十五%。其次,這些債務的計算,顯然未包括應付軍公教退休人員之退休金、積欠的社會保險補助款和提存不足的部分,及公共設施用地徵收費、地方政府債務等十五.七兆元潛藏債務,否則台灣政府真正欠債恐達二十兆元,已經超過台灣一年十四兆新台幣的GDP,其占GDP比也跟希、義不相上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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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計處重估 政府潛藏債務13.3兆


【經濟日報╱記者蘇秀慧、徐碧華/台北報導】 2010.09.01

根據行政院主計處最新估算,各級政府潛藏債務為13.3兆元,較
今年04月的估算減少4612億元,主要是軍公教退撫舊制重新評估
潛藏負債所致。其中,中央政府負債9.90兆元,地方政府負債3.
40兆元。

主計處已將明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抵立法院,今年首度在總
預算中主動揭露政府的潛藏債務。立法院通過將退撫制度由七五
制改為八五制,但軍公教的退休金仍是政府最大的潛藏債務。

主計處強調,潛藏債務屬政府未來應負擔的法定給付,是以編列
年度預算方式支應,或未來社會安全給付,可藉由費率調整機制
等挹注,不列入政府債務統計。

主計處指出,中央政府潛藏負債99,021億元,包括公務機關38,2
97億元,勞保局45,428億元,軍公教人員退撫基金15,296億元。
地方政府負債34,186億元。

這些潛藏債務包括未來30年,須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的舊制軍公
教退休金,退撫基金新制未提撥的退休金,勞保老年、失能、遺
屬年金給付未提存的責任準備,政府負擔公保的給付,各級政府
積欠健保、勞保、就保保費分擔款,和退休軍公教優惠存款差額
利息等。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16 10:29

本文章最後由 shampoo 於 2012-2-16 10:48 編輯
15# shampoo
看了不少您對農地及憲法的看法.先給您拍拍手.感覺是有贏的機會.
但不知法律訴訟進行的如何了?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2-2-15 13:20


於0.25公頃限制的廢止, 法律訴訟的勝負是不難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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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程序部分
1. 訴訟聲明與法條引用, 還有被告之選擇 (最困難, 最關鍵)
2.  訴訟利益, 釋明此一官司可以決定原告可否興建農舍?


二. 實體部分
1. 平等權
大法官會議如此說:
惟仍須該規定所追求之目的為重要公共利益,所採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之手段,須對非視障者之權利並未造成過度限制,且有助於視障者工作權之維護,而與目的間有實質關聯者,方符合平等權之保障。
但是官方答辯:
禁建農舍只是為了防止環境污染!
按, 興建農舍辦法對環境污染已經規範了兩條, 怎能再以0.25公頃限制?

2. 憲法第二十三條
A. 比例原則
對受害者並未造成過度限制!!! 能否興建農舍對地價的影響數百萬呀!
基地面積最多10%, 大農地大房子, 小農地小房子, 已經是明顯的限制了,
為何硬性增加一條0.25公頃的違憲門檻?
B. 必要原則
沒有其他替代方案, 但是目前
處處違建都沒有取締,
假農民的追稅,
建築法規不全, 填土面積或容積也沒有規範
最重要的, 興建農舍辦法對環境污染已經規範了兩條, 怎能再以0.25公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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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面分析, 整個憲法官司就卡在一個點:
訴訟聲明與法條引用, 還有被告之選擇 (最困難, 最關鍵)


有沒有朋友願意提供看法和建議?
與其他受害者比較起來, 我的優勢是無可歸責, 但是
上面的論述, 並沒有涉及無可歸責, 也就是
任何人都可以參考上列說法, 自行起訴, 讓0.25公頃的憲法官司遍地烽火!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16 14:00

為何訴訟聲明法條引用, 還有被告之選擇是最困難且最關鍵?
我先賣個關子, 其實在抗告裁決之前, 我也不確定自己的想法對嗎?

下列問題, 大家可以先思考一下, 但千萬別先有動作, 錯了就沒得玩了!
一. 是否須要有申請案? 何種申請案? 向誰提出?
二. 是否須要有訴願?


以上會影響法條與被告的選擇, 甚至決定訴訟程序是否合法?

這不是一般律師所瞭解, 必須曾經走過巷子的人, 才知道門路!!!!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2-2-16 14:10

行政訴訟法第 6 條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第一款)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第二款)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第三款)

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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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規範了三種訴訟, 你選擇哪一種?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
確認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
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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