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01891 號令修正
公布第 31、39 條條文
第 31 條 耕地之使用及違規處罰,應依據區域計畫法相關法令規定;其所有權之移
轉登記依據土地法及民法之規定辦理。
第 39 條 依前二條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田賦者,應
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認定標準,前項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申
請、核發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
之。
9.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1099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7 條條文
第 27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種用動植物、肥料、飼料、農藥及動物用藥等資材,應
分別訂定規格及設立廠場標準,實施檢驗。
為提升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品質,維護消費者權益,中央主管機關應推動
相關產品之證明標章驗(認)證制度。
10.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331471 號令
增訂公布第 38-1 條條文
第 38-1 條 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論其為何時變更,經都市計畫主
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
業使用證明書者,得分別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所出具文件,向
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
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
一、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
。
二、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
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
建築使用者。
本條例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八月三日修正生效前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經直
轄市、縣(市)政府視都市計畫實施進度及地區發展趨勢等情況同意者,
得依前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5# 阿俊
俊大~
那如果將土地分割成兩塊呢?
小弟個人覺得都在交流道下又緊鄰30米的道路邊~
就因為山坡地而無法開發似乎不通人情= =(土地約3百多坪為平地)
以上只是小弟個人淺見拉,相信太異想天開了
邱帥 發表於 2012-3-16 15:40
歡迎光臨 2home 打造桃花源 (http://2home.com.tw/bbs/) | Powered by Discuz! X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