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by ""kevin""
河川地是被管制的,就算能蓋,不知是否敢住?? 萬一有洪水來怎麼辦?
post by ""j95""
[quote]post by ""kevin""
河川地是被管制的,就算能蓋,不知是否敢住?? 萬一有洪水來怎麼辦?
post by ""kevin""
看看這鍋吧~~ 好好說服另一半~~ 不要吵架嘍~~~
2HOME還有粉多機會的~~
http://72.14.235.104/search?q=ca ... t=clnk&cd=6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編定公告後,其土地之使用係按其所屬使用分區之類別為不同性質及強度之管制,並以各宗土地之使用地類別作為管制之依據,其管制之基本內涵如下:
(一)容許使用
1、為落實編定管制之功能,充分發揮土地利用之潛力,經編為某種使用之土地,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規定,應按其容許之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但其他法律有禁止或限制使用之規定者,依其規定。例如編定為農牧用地,如屬河川區域之土地,仍不得申請建築農舍。
2、原有使用或原有建築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在政府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建築物前,依管制規則第8條規定,得為從來之使用。
[quote]post by ""j95""
[quote]post by ""kevin""
河川地是被管制的,就算能蓋,不知是否敢住?? 萬一有洪水來怎麼辦?
post by ""kevin""
這裡還有一鍋,
看來,若該地,已有房屋,但也未影響排洪等水利保護原則,可維持從來之使用,但若想申請建照,應該是辦不下來
http://www.taichung.gov.tw/gov/0 ... ew.asp?bull_id=9686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調整為河川區後續工作計劃
2002/8/16 《 地政 》
910816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調整為河川區後續工作計劃
本縣依據行政院核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調整為河川區後續工作計劃」辦理河川區調整之相關作業,除烏溪水系為第三批辦理河川,餘大安溪及大甲溪水系暨其支流之分區調整作業,業陸續由各地政事務所依照經濟部水利署及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所提供,已公告完竣之河川區域圖籍及土地清冊,予以轉載於地政單位之地籍圖並據以繕造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清冊。
據經濟部水利署表示,各縣市政府過去對於河川土地之使用管理,多依據水利相關法令,由水利單位以水利法(係特別法規)優於土地法(一般法規)之理念,依水利法第七十八條及台灣省河川管理規則第十五條、三十一條規定,予以管制。由於河川土地之管理使用日趨受到重視,是於民國七十八年全國水利行政會議中達成共識,為令非都市土地之河川土地能合理、有效利用,水利機關建議區域計畫主管機關於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88.10.16)增訂非都市土地「河川區」,地政單位同時配合水利單位進行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調整為「河川區」作業迄今。
河川區為天然洪水排泄地域,為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政府有責任加以管理,以往河川區域內之土地僅依台灣省河川管理規則管制,河川內土地在土地登記(簿) 謄本或地籍圖上並無標示其位屬河川內等情節,導致該區內土地不當使用,民眾生命財產遭受損失、土地買賣糾紛及誤發建照等問題。為兼顧私有土地之使用權益,並明確標示河川內土地之性質,經濟部水利署業刪除河川區內土地應編定為水利用地之規定,而在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增訂「河川區」,且區內可編定農牧、水利、交通、古蹟保存、生態保護、國土保安及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並仍得維持原來自始之使用,基本上係朝向合理放寬用地使用之限制。
河川區係依河川區域線或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劃定,將河川管理(水利)及土地使用管制結合(地政),以健全河川土地管理,且不論河川區劃定與否,河川內土地均受水利法令限制使用,故劃設河川區,並無新增限制,另原已編定之用地係採依現有編定轉載,仍得為從來之使用,水利主管機關如認為妨礙水流,並應予以適當補償後,方可令該土地改變使用。
承上,為顧及防洪安全及兼顧民眾權益,經濟部水利署承諾加速辦理河川區域重新勘測,及辦理已完工堤防之河川區域局部變更,並督促各縣市政府辦理縣市管河川之河川區域勘測檢討,期使河川區範圍之劃定更為合理可行,爾後,只要河川區域變更,「河川區」則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列為經常性業務隨著變更辦理調整。
post by ""j95""
[quote]post by ""kevin""
這裡還有一鍋,
看來,若該地,已有房屋,但也未影響排洪等水利保護原則,可維持從來之使用,但若想申請建照,應該是辦不下來
http://www.taichung.gov.tw/gov/0 ... ew.asp?bull_id=9686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調整為河川區後續工作計劃
2002/8/16 《 地政 》
910816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調整為河川區後續工作計劃
本縣依據行政院核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調整為河川區後續工作計劃」辦理河川區調整之相關作業,除烏溪水系為第三批辦理河川,餘大安溪及大甲溪水系暨其支流之分區調整作業,業陸續由各地政事務所依照經濟部水利署及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所提供,已公告完竣之河川區域圖籍及土地清冊,予以轉載於地政單位之地籍圖並據以繕造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清冊。
據經濟部水利署表示,各縣市政府過去對於河川土地之使用管理,多依據水利相關法令,由水利單位以水利法(係特別法規)優於土地法(一般法規)之理念,依水利法第七十八條及台灣省河川管理規則第十五條、三十一條規定,予以管制。由於河川土地之管理使用日趨受到重視,是於民國七十八年全國水利行政會議中達成共識,為令非都市土地之河川土地能合理、有效利用,水利機關建議區域計畫主管機關於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88.10.16)增訂非都市土地「河川區」,地政單位同時配合水利單位進行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調整為「河川區」作業迄今。
河川區為天然洪水排泄地域,為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政府有責任加以管理,以往河川區域內之土地僅依台灣省河川管理規則管制,河川內土地在土地登記(簿) 謄本或地籍圖上並無標示其位屬河川內等情節,導致該區內土地不當使用,民眾生命財產遭受損失、土地買賣糾紛及誤發建照等問題。為兼顧私有土地之使用權益,並明確標示河川內土地之性質,經濟部水利署業刪除河川區內土地應編定為水利用地之規定,而在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增訂「河川區」,且區內可編定農牧、水利、交通、古蹟保存、生態保護、國土保安及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並仍得維持原來自始之使用,基本上係朝向合理放寬用地使用之限制。
河川區係依河川區域線或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劃定,將河川管理(水利)及土地使用管制結合(地政),以健全河川土地管理,且不論河川區劃定與否,河川內土地均受水利法令限制使用,故劃設河川區,並無新增限制,另原已編定之用地係採依現有編定轉載,仍得為從來之使用,水利主管機關如認為妨礙水流,並應予以適當補償後,方可令該土地改變使用。
承上,為顧及防洪安全及兼顧民眾權益,經濟部水利署承諾加速辦理河川區域重新勘測,及辦理已完工堤防之河川區域局部變更,並督促各縣市政府辦理縣市管河川之河川區域勘測檢討,期使河川區範圍之劃定更為合理可行,爾後,只要河川區域變更,「河川區」則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列為經常性業務隨著變更辦理調整。
post by ""山林雅境""
百年防洪線
post by ""山林雅境""
日據時代在地政方面做得很仔細,我們目前還在受惠於他們的努力,以苗栗縣中港溪為例,即使還沒有建堤防區域,都還有堤防線,很多地號會以堤防線一分為二,比如這邊地號799,那邊就是799-1,沿著堤防線而下都是如此,而後的新建堤防都會依此而建,除非河川改道改得很利害.
還有建堤防時水利署會提撥預算徵收,只有堤防部分會徵收.堤防內外都不會徵收ㄛ.
還有一種即使是堤防線內的農牧地,如果被溪流改道侵入,而地政單位在地籍謄本內加註:行水區,農業檢查還是不會通過,也就無法過戶了.
這是以前的親身經驗,希望新法規不會那麼嚴厲啦.我的老家就處於中港溪,十年河東十年河西,要相信百年防洪線,現在是好好的地區不代表三十年後的保證,個人建議只要有安全或風險方面疑慮的,還是別碰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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