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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請問河川地是不能蓋農舍嗎? [打印本頁]

作者: j95    時間: 2006-12-28 10:08     標題: 請問河川地是不能蓋農舍嗎?

最近看到一些出期便宜的農地
一分三十五萬, 不是五分, 就是三分半, 且有數筆.
與當地一般開價一分六十到一百多萬不等.
真的是超低的.
但都位於溪邊.
我們鄰居說這種超便宜的農地應該是河川地
不能蓋農舍.
真是這樣嗎?
也供大家參考. 
作者: hsiehlc    時間: 2006-12-28 10:10     標題: Re: 請問河川地是不能蓋農舍嗎?

地號問出來,再查查地籍資料就一目暸然...
作者: kevin    時間: 2006-12-28 11:48

河川地是被管制的,就算能蓋,不知是否敢住?? 萬一有洪水來怎麼辦?
作者: j95    時間: 2006-12-28 11:56

post by ""kevin""
河川地是被管制的,就算能蓋,不知是否敢住?? 萬一有洪水來怎麼辦?


我也是這樣和我另一半說, 但是仲介小姐卻一再的強調五分地那麼大, 也淹不到所有的地, 只要把房子蓋在裡面一點, 他說鄰地阿伯都說不會...諸如此類的話, 讓他好不心動.
我是打死也不住在大溪旁.
為此我們還大吵一架.
只是讓我更覺得有些惡質的仲介公司只想把地賣出, 快快拿錢. 才不管買家的死活.
到現在我還是在看到那些廣告.

地號, 因為我的遲疑沒仔細看地號哦. 反正因為以上考量, 我還是不碰為妙. 住的不安心, 再便宜也沒用.
作者: kevin    時間: 2006-12-28 12:05

看看這鍋吧~~ 好好說服另一半~~ 不要吵架嘍~~~

2HOME還有粉多機會的~~

http://72.14.235.104/search?q=ca ... t=clnk&cd=6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編定公告後,其土地之使用係按其所屬使用分區之類別為不同性質及強度之管制,並以各宗土地之使用地類別作為管制之依據,其管制之基本內涵如下:
(一)容許使用

      1、為落實編定管制之功能,充分發揮土地利用之潛力,經編為某種使用之土地,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規定,應按其容許之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但其他法律有禁止或限制使用之規定者,依其規定。例如編定為農牧用地,如屬河川區域之土地,仍不得申請建築農舍。
      2、原有使用或原有建築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在政府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建築物前,依管制規則第8條規定,得為從來之使用。

post by ""j95""
[quote]post by ""kevin""
河川地是被管制的,就算能蓋,不知是否敢住?? 萬一有洪水來怎麼辦?


我也是這樣和我另一半說, 但是仲介小姐卻一再的強調五分地那麼大, 也淹不到所有的地, 只要把房子蓋在裡面一點, 他說鄰地阿伯都說不會...諸如此類的話, 讓他好不心動.
我是打死也不住在大溪旁.
為此我們還大吵一架.
只是讓我更覺得有些惡質的仲介公司只想把地賣出, 快快拿錢. 才不管買家的死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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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號, 因為我的遲疑沒仔細看地號哦. 反正因為以上考量, 我還是不碰為妙. 住的不安心, 再便宜也沒用.[/quote]
作者: j95    時間: 2006-12-28 12:13

post by ""kevin""
看看這鍋吧~~ 好好說服另一半~~ 不要吵架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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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72.14.235.104/search?q=ca ... t=clnk&cd=6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編定公告後,其土地之使用係按其所屬使用分區之類別為不同性質及強度之管制,並以各宗土地之使用地類別作為管制之依據,其管制之基本內涵如下:
(一)容許使用

      1、為落實編定管制之功能,充分發揮土地利用之潛力,經編為某種使用之土地,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規定,應按其容許之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但其他法律有禁止或限制使用之規定者,依其規定。例如編定為農牧用地,如屬河川區域之土地,仍不得申請建築農舍。
      2、原有使用或原有建築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在政府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建築物前,依管制規則第8條規定,得為從來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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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post by ""kevin""
河川地是被管制的,就算能蓋,不知是否敢住?? 萬一有洪水來怎麼辦?


我也是這樣和我另一半說, 但是仲介小姐卻一再的強調五分地那麼大, 也淹不到所有的地, 只要把房子蓋在裡面一點, 他說鄰地阿伯都說不會...諸如此類的話, 讓他好不心動.
我是打死也不住在大溪旁.
為此我們還大吵一架.
只是讓我更覺得有些惡質的仲介公司只想把地賣出, 快快拿錢. 才不管買家的死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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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號, 因為我的遲疑沒仔細看地號哦. 反正因為以上考量, 我還是不碰為妙. 住的不安心, 再便宜也沒用.[/quote][/quote]

謝謝KEVIN兄. 這網站真讓我學不少.
作者: kevin    時間: 2006-12-28 13:47

這裡還有一鍋,
看來,若該地,已有房屋,但也未影響排洪等水利保護原則,可維持從來之使用,但若想申請建照,應該是辦不下來

http://www.taichung.gov.tw/gov/0 ... ew.asp?bull_id=9686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調整為河川區後續工作計劃
2002/8/16         《 地政 》
910816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調整為河川區後續工作計劃
本縣依據行政院核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調整為河川區後續工作計劃」辦理河川區調整之相關作業,除烏溪水系為第三批辦理河川,餘大安溪及大甲溪水系暨其支流之分區調整作業,業陸續由各地政事務所依照經濟部水利署及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所提供,已公告完竣之河川區域圖籍及土地清冊,予以轉載於地政單位之地籍圖並據以繕造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清冊。
據經濟部水利署表示,各縣市政府過去對於河川土地之使用管理,多依據水利相關法令,由水利單位以水利法(係特別法規)優於土地法(一般法規)之理念,依水利法第七十八條及台灣省河川管理規則第十五條、三十一條規定,予以管制。由於河川土地之管理使用日趨受到重視,是於民國七十八年全國水利行政會議中達成共識,為令非都市土地之河川土地能合理、有效利用,水利機關建議區域計畫主管機關於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88.10.16)增訂非都市土地「河川區」,地政單位同時配合水利單位進行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調整為「河川區」作業迄今。
河川區為天然洪水排泄地域,為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政府有責任加以管理,以往河川區域內之土地僅依台灣省河川管理規則管制,河川內土地在土地登記(簿) 謄本或地籍圖上並無標示其位屬河川內等情節,導致該區內土地不當使用,民眾生命財產遭受損失、土地買賣糾紛及誤發建照等問題。為兼顧私有土地之使用權益,並明確標示河川內土地之性質,經濟部水利署業刪除河川區內土地應編定為水利用地之規定,而在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增訂「河川區」,且區內可編定農牧、水利、交通、古蹟保存、生態保護、國土保安及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並仍得維持原來自始之使用,基本上係朝向合理放寬用地使用之限制。
河川區係依河川區域線或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劃定,將河川管理(水利)及土地使用管制結合(地政),以健全河川土地管理,且不論河川區劃定與否,河川內土地均受水利法令限制使用,故劃設河川區,並無新增限制,另原已編定之用地係採依現有編定轉載,仍得為從來之使用,水利主管機關如認為妨礙水流,並應予以適當補償後,方可令該土地改變使用。
承上,為顧及防洪安全及兼顧民眾權益,經濟部水利署承諾加速辦理河川區域重新勘測,及辦理已完工堤防之河川區域局部變更,並督促各縣市政府辦理縣市管河川之河川區域勘測檢討,期使河川區範圍之劃定更為合理可行,爾後,只要河川區域變更,「河川區」則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列為經常性業務隨著變更辦理調整。
作者: kevin    時間: 2006-12-28 13:57     標題: 不知有沒獎金咧

http://www.chinatimes.org.tw/0800-092-119/0800-092-119.htm

    如果您看到下列情形:

        任意堆置土石,私自或濫採土石及填整土地,造成河川景觀被破壞、阻礙水流。
        亂倒垃圾、廢棄物,或是排放廢水污染河川,影響人體健康、造成水資源不足。
        非法濫倒形成另一污染點。
        河川內圍築魚塭、插吊蚵、種植高莖作物,或是私自建造房屋工廠等易引發水災、危害安全的情形。……等
        其他危害河川環境的事件。

          河川保護小組
          河川資料庫
          河川意見廣場
       

    您可以透過下列方式進行檢舉
                   
                     
        撥打免付費專線:0800-092-119(0800-你救河-119)          
        傳真至(02)2306-7783          
        電子郵件方式傳送:river119@chinatimes.org.tw          
        線上留言板留言
作者: j95    時間: 2006-12-28 18:03

post by ""kevin""
這裡還有一鍋,
看來,若該地,已有房屋,但也未影響排洪等水利保護原則,可維持從來之使用,但若想申請建照,應該是辦不下來

http://www.taichung.gov.tw/gov/0 ... ew.asp?bull_id=9686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調整為河川區後續工作計劃
2002/8/16         《 地政 》
910816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調整為河川區後續工作計劃
本縣依據行政院核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調整為河川區後續工作計劃」辦理河川區調整之相關作業,除烏溪水系為第三批辦理河川,餘大安溪及大甲溪水系暨其支流之分區調整作業,業陸續由各地政事務所依照經濟部水利署及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所提供,已公告完竣之河川區域圖籍及土地清冊,予以轉載於地政單位之地籍圖並據以繕造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清冊。
據經濟部水利署表示,各縣市政府過去對於河川土地之使用管理,多依據水利相關法令,由水利單位以水利法(係特別法規)優於土地法(一般法規)之理念,依水利法第七十八條及台灣省河川管理規則第十五條、三十一條規定,予以管制。由於河川土地之管理使用日趨受到重視,是於民國七十八年全國水利行政會議中達成共識,為令非都市土地之河川土地能合理、有效利用,水利機關建議區域計畫主管機關於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88.10.16)增訂非都市土地「河川區」,地政單位同時配合水利單位進行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調整為「河川區」作業迄今。
河川區為天然洪水排泄地域,為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政府有責任加以管理,以往河川區域內之土地僅依台灣省河川管理規則管制,河川內土地在土地登記(簿) 謄本或地籍圖上並無標示其位屬河川內等情節,導致該區內土地不當使用,民眾生命財產遭受損失、土地買賣糾紛及誤發建照等問題。為兼顧私有土地之使用權益,並明確標示河川內土地之性質,經濟部水利署業刪除河川區內土地應編定為水利用地之規定,而在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增訂「河川區」,且區內可編定農牧、水利、交通、古蹟保存、生態保護、國土保安及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並仍得維持原來自始之使用,基本上係朝向合理放寬用地使用之限制。
河川區係依河川區域線或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劃定,將河川管理(水利)及土地使用管制結合(地政),以健全河川土地管理,且不論河川區劃定與否,河川內土地均受水利法令限制使用,故劃設河川區,並無新增限制,另原已編定之用地係採依現有編定轉載,仍得為從來之使用,水利主管機關如認為妨礙水流,並應予以適當補償後,方可令該土地改變使用。
承上,為顧及防洪安全及兼顧民眾權益,經濟部水利署承諾加速辦理河川區域重新勘測,及辦理已完工堤防之河川區域局部變更,並督促各縣市政府辦理縣市管河川之河川區域勘測檢討,期使河川區範圍之劃定更為合理可行,爾後,只要河川區域變更,「河川區」則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列為經常性業務隨著變更辦理調整。


在第一次看地時, 我也看過這種地哦, 有房子在河邊. 地主和我們說是依舊法是合法的房子, 卻又拿不出權狀. 還在想說要不要他拿電話單或甚麼單據證明他的房子是蓋在十年前.  給我擋下來.
萬巒河道長. 河川地真的看不出來. 我都依河川旁為據區分田或河川地, 還是擔心會在河川區規劃內踏到地雷, 看是離河一段距離的田, 卻是河川地.
請問要問河川區是要問那個單位, 鄉公所? 水利署? 縣政府? 地政單位?
作者: kevin    時間: 2006-12-28 18:11

看地籍謄本呀??
河川區,看來已是一土地使用分區

就算有建照,有權狀,只要你在河川區,如果未來政府認為有防汛需求,還是可以強制徵收吧?? 請有經驗大大糾正一下,我是依看的條文推估

如果是河川區,就算是農牧用地,也請不到建照的,之前所附文有提到.

如果是可依從來之使用,可能得去問村里長確認,或再找地政單位確認, 但若無權狀,根本無法保障您的權益,建議還是不要跟$$開玩笑,怕那天血本無歸, 因為沒有權狀,怎知只有你有使用權,那天你買了,突然冒出個人,說他也有使用權呢??

因為這種土地房屋動輒上百萬,還是小心為上 (個人淺見,也許是很怕死,很膽小的淺見.....)

post by ""j95""
[quote]post by ""kevin""
這裡還有一鍋,
看來,若該地,已有房屋,但也未影響排洪等水利保護原則,可維持從來之使用,但若想申請建照,應該是辦不下來

http://www.taichung.gov.tw/gov/0 ... ew.asp?bull_id=9686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調整為河川區後續工作計劃
2002/8/16         《 地政 》
910816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調整為河川區後續工作計劃
本縣依據行政院核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調整為河川區後續工作計劃」辦理河川區調整之相關作業,除烏溪水系為第三批辦理河川,餘大安溪及大甲溪水系暨其支流之分區調整作業,業陸續由各地政事務所依照經濟部水利署及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所提供,已公告完竣之河川區域圖籍及土地清冊,予以轉載於地政單位之地籍圖並據以繕造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清冊。
據經濟部水利署表示,各縣市政府過去對於河川土地之使用管理,多依據水利相關法令,由水利單位以水利法(係特別法規)優於土地法(一般法規)之理念,依水利法第七十八條及台灣省河川管理規則第十五條、三十一條規定,予以管制。由於河川土地之管理使用日趨受到重視,是於民國七十八年全國水利行政會議中達成共識,為令非都市土地之河川土地能合理、有效利用,水利機關建議區域計畫主管機關於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88.10.16)增訂非都市土地「河川區」,地政單位同時配合水利單位進行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調整為「河川區」作業迄今。
河川區為天然洪水排泄地域,為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政府有責任加以管理,以往河川區域內之土地僅依台灣省河川管理規則管制,河川內土地在土地登記(簿) 謄本或地籍圖上並無標示其位屬河川內等情節,導致該區內土地不當使用,民眾生命財產遭受損失、土地買賣糾紛及誤發建照等問題。為兼顧私有土地之使用權益,並明確標示河川內土地之性質,經濟部水利署業刪除河川區內土地應編定為水利用地之規定,而在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增訂「河川區」,且區內可編定農牧、水利、交通、古蹟保存、生態保護、國土保安及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並仍得維持原來自始之使用,基本上係朝向合理放寬用地使用之限制。
河川區係依河川區域線或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劃定,將河川管理(水利)及土地使用管制結合(地政),以健全河川土地管理,且不論河川區劃定與否,河川內土地均受水利法令限制使用,故劃設河川區,並無新增限制,另原已編定之用地係採依現有編定轉載,仍得為從來之使用,水利主管機關如認為妨礙水流,並應予以適當補償後,方可令該土地改變使用。
承上,為顧及防洪安全及兼顧民眾權益,經濟部水利署承諾加速辦理河川區域重新勘測,及辦理已完工堤防之河川區域局部變更,並督促各縣市政府辦理縣市管河川之河川區域勘測檢討,期使河川區範圍之劃定更為合理可行,爾後,只要河川區域變更,「河川區」則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列為經常性業務隨著變更辦理調整。


在第一次看地時, 我也看過這種地哦, 有房子在河邊. 地主和我們說是依舊法是合法的房子, 卻又拿不出權狀. 還在想說要不要他拿電話單或甚麼單據證明他的房子是蓋在十年前.  給我擋下來.
萬巒河道長. 河川地真的看不出來. 我都依河川旁為據區分田或河川地, 還是擔心會在河川區規劃內踏到地雷, 看是離河一段距離的田, 卻是河川地.
請問要問河川區是要問那個單位, 鄉公所? 水利署? 縣政府? 地政單位?[/quote]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06-12-28 19:02

日據時代在地政方面做得很仔細,我們目前還在受惠於他們的努力,以苗栗縣中港溪為例,即使還沒有建堤防區域,都還有堤防線,很多地號會以堤防線一分為二,比如這邊地號799,那邊就是799-1,沿著堤防線而下都是如此,而後的新建堤防都會依此而建,除非河川改道改得很利害.
還有建堤防時水利署會提撥預算徵收,只有堤防部分會徵收.堤防內外都不會徵收ㄛ.
還有一種即使是堤防線內的農牧地,如果被溪流改道侵入,而地政單位在地籍謄本內加註:行水區,農業檢查還是不會通過,也就無法過戶了.
這是以前的親身經驗,希望新法規不會那麼嚴厲啦.我的老家就處於中港溪,十年河東十年河西,要相信百年防洪線,現在是好好的地區不代表三十年後的保證,個人建議只要有安全或風險方面疑慮的,還是別碰巴.
作者: chessle    時間: 2006-12-28 20:59

post by ""山林雅境""
百年防洪線

現在的天災隨便都是破百年來的記錄, 還是閃遠些好 !
作者: kevin    時間: 2006-12-28 21:11

現在農業檢查,形同廢止了,以後不知又是何景況了
作者: j95    時間: 2006-12-29 13:39

post by ""山林雅境""
日據時代在地政方面做得很仔細,我們目前還在受惠於他們的努力,以苗栗縣中港溪為例,即使還沒有建堤防區域,都還有堤防線,很多地號會以堤防線一分為二,比如這邊地號799,那邊就是799-1,沿著堤防線而下都是如此,而後的新建堤防都會依此而建,除非河川改道改得很利害.
還有建堤防時水利署會提撥預算徵收,只有堤防部分會徵收.堤防內外都不會徵收ㄛ.
還有一種即使是堤防線內的農牧地,如果被溪流改道侵入,而地政單位在地籍謄本內加註:行水區,農業檢查還是不會通過,也就無法過戶了.
這是以前的親身經驗,希望新法規不會那麼嚴厲啦.我的老家就處於中港溪,十年河東十年河西,要相信百年防洪線,現在是好好的地區不代表三十年後的保證,個人建議只要有安全或風險方面疑慮的,還是別碰巴.


一, 林雅境兄, 很想請教, 你說的
     " 以堤防線一分為二"
    在萬巒這裡看到地籍圖上有許多的地都是
    79-3, 79-4, 133-11, 127-     5..這種xxx-x號,
    是你說的那種嗎? 還是以看的到的堤岸為主?

二,確實十年河東十年河西,
    十年前和十年後去萬巒在那裡多了
   一條以前我沒看過的排水溝--很宽的排水溝,可稱河道了.
   而且我之前看水的政治學一書就提到,
   河的兩岸在美國是不會有人住和耕作,
   因為那是補充地下水的地方, 所謂的氾洪區.
   台灣地稀人稠, 只好築高堤防大量排水, 地下水又猛抽,
   地下水又沒補足就出海了, 堤防越築越高, 惡性循環.
   今天又有仲介和我說有地主要賣某塊近堤防旁的地???
   希望如有志於萬巒的同好, 請小心注意.

三,我開始在想要住萬巒? 很多地方淹水.
     住其他地方不是工業多就是養豬戶多..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06-12-29 19:46

您說的應是一般地號.以中港溪中段來說它是以三百米來設計堤防線,遇到河灣處就擴大到四百米.
如果您依著河道看地號應該有跡可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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