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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法拍屋二手屋投資客 稅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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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evin
時間:
2006-12-30 21:40
標題:
法拍屋二手屋投資客 稅上身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2/3668283.shtml
法拍屋二手屋投資客 稅上身
【經濟日報/記者徐谷楨/台北報導】
2006.12.30 02:49 am
財政部昨(29)日發布新聞指出,個人若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行銷售者,從後(97)年1月1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未來,這些法拍屋、二手屋的投資客,稅負將由綜合所得稅單項,增加為必須繳納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和綜合所得稅三者,不過,法令緩衝期還有一年。以此為業者還有時間考量因應之道,比如是否將這些成本轉嫁給房屋買家。
亞洲金融風暴後,台灣銀行積極處理不良債權,再加上經濟成長趨緩,許多房貸族繳不起貸款,把房子抵押給銀行,遭銀行拍賣,因此法拍屋案件大增,也造成不少個人買賣法拍屋獲取轉手利益的新交易型態。
以往,非「經常性」買進、賣出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依法都由納稅義務人報繳綜合所得稅,但財政部經多次與各國稅局研商,認為對於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銷售者,如符合相關條件,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第一,有固定營業場所,包括實體店面或虛擬的網路拍賣;第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第三,經查有編員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第三,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在案件的查核上將排除無營利行為、屬於出售自用住宅、受贈和繼承取得房屋者,但像南部曾有一年賣出196戶房屋的集體經營二手屋買賣案例,不屬於上述範圍,交易頻率也超乎常情,正是國稅局的查核對象。
官員指出,至於個人每年最多賣出幾戶房屋才會列入優先查核範圍,財政部和國稅局將考量稽徵成本,再行研擬。未來,將從契稅檔查出房屋過戶資料,目標鎖定某批人專找二手屋進行裝修、買賣為生意模式的集團,「捉大放小」。
【2006/12/30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作者:
kevin
時間:
2006-12-30 22:33
根據中時的報導,稅率是5%,至於多少次買賣會被盯上,好像剛才看到是十次,各位大大可以再查查...
個人銷售法拍屋、成屋者,要注意了!財政部昨晚宣布,為維護租稅公平,自後年(民國97年)1月1日起,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者,將課徵營業稅,稅率為5%,但屬於出售自用住宅部分則排除在外。
作者:
義西
時間:
2006-12-30 23:58
這是行之有年的法規,經濟日報與中國時報現在才挖來當新聞,混的太兇了吧 8)
個人不論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法拍屋」或任何死人骨頭,只要符合下列條件之之一,就視為營利事業單位,所以會有營業稅的問題(營業稅法),除非是偶一為之,可以適用個人一時貿易所得,如果反覆買進賣出且有營利行為,營業稅就跑不掉啦∼∼
1.設有固定營業場所者(除有形營業場所外,亦包括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
2.具備「營業牌號」者(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者)。
3.經查僱用員工經營法拍屋銷售事宜。
4.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
這類問題在稅務機關已經被問爛了,經濟日報竟然煞有其事的把舊聞當新聞, :roll: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法拍屋交易行為應課徵營業稅
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095/09/28
個人買賣二手房屋課徵營業稅認定原則
高雄市國稅局 095/08/29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法拍屋交易行為應課徵營業稅
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095/07/20
個人從事法拍屋交易行為,應謹慎思考有無涉及營業稅之問題
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095/05/24
個人從事法拍屋交易行為,應否課徵營業稅之問題
高雄市國稅局 095/04/28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法拍屋交易行為應課徵營業稅
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095/04/21
買賣法拍屋應如何課稅
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094/11/18
http://www.etax.nat.gov.tw/wSite/lp?ctNode=10708&nowPage=4&pagesize=15
作者:
kevin
時間:
2006-12-31 07:55
呵~~ 不要太激動, 不能亂罵媒體唷~~ 最近某黨主席才被告而已
我想可能是,明年要加強查緝,政府又發新聞稿,記者大人按本宣科,再報一次...通常記者大人都有粉多粉多新聞稿可用,小弟偶也待過報社...(雖然倒了...呵)
明年會調契稅紀錄,抓大放小,這是在聯合還中時看到吧...忘了
作者:
義西
時間:
2006-12-31 20:28
媒體本來就欠罵啊,害我不敢吃薑母鴨,放著一疊招待券過期,原來被耍了
ops:
以營利為目的買賣被課稅,稅法一向不會放過,網拍課稅就是一例,不過,土地掮客會納稅嗎?通常一隻手機走天下,不一定有營業所,商號豋記,僱工,所以只能依「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認定,好大的心證空間
作者:
kevin
時間:
2006-12-31 20:37
私底下罵就好~~
有營收,繳稅是好國民的表現,只要用力鑽,還是有洞的
我比較討厭警察.... (2HOME會員除外,先聲明,不想被我討厭,就加入2HOME,然後以後發誓,絕不再開KEVIN紅單....看)
今天到桃園市中心一趟,買了一罐600元的養樂多,全因女兒突然在車上吵著要喝,結果不識相的警察,我只停不到1分鐘,就來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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