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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死亡前贈與財產 不必課兩次稅 [打印本頁]

作者: kevin    時間: 2006-12-30 22:08     標題: 死亡前贈與財產 不必課兩次稅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2/3668278.shtml

死亡前贈與財產 不必課兩次稅
【經濟日報/記者徐谷楨/台北報導】
       
2006.12.30 02:49 am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29)日發布解釋,指出被繼承人在死亡前二年移轉給二親等的財產,未課贈與稅者,死亡後應納入遺產計算遺產稅,而不得以被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贈與稅。

致遠事務所稅務部門會計師呂旭明表示,依原稅法的立法精神,是希望納入遺產計算遺產稅,而非先課贈與稅,又再將這些財產納入遺產計稅。依大法官解釋,沒有對繼承人先發贈與稅單的必要,讓同一筆遺產課兩次稅。

此案起自魏君等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國稅局查出魏父在85年死亡,82年間分別移轉現金100萬和50萬元給媳婦,其兒子魏君在83年具名提領魏父存款500萬元和100萬元。

國稅局認為魏父有贈與行為,但未申報贈與稅。國稅局便以魏君等繼承人的名義,發單補課贈與稅。扣除贈與稅之後,再併入遺產中計課遺產稅。

魏君等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但91年和92年陸續遭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解釋第622號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在死亡前三年(88年修正為二年)內贈與二等親屬的個人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大法官認為,這條遺贈稅法的立法意旨,在防止被繼承人生前分析財產,規避遺產稅,所以法律才會規定被繼承人在死亡前的一定期間內,贈與特定人的財產,在他死亡時應視為遺產,課徵遺產稅。

大法官強調,條文中並未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的贈與,若未經過稅捐機關發單課徵贈與稅,要以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負繳納贈與稅的義務,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逾越」遺贈稅法的規定,是增加繼承人法律上未有的租稅義務,違憲。

會計師表示,這號大法官解釋對納稅義務人來說,可是「遲來的正義」。遇到同樣情況已繳稅者可能無法追訴,但未確定的案件應可依此申請更正、註銷稅單。

【2006/12/30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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