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by ""義西""
問題可能很大,小心刑法320條第二項竊佔罪,尤其國有地遇到小事大辦的怪咖公務員,被移送就糟了。
實務上亦有不少判決論以竊佔罪,比竊盜還容易成罪,只要行為具有排他性(妨害所有權人通常使用)、繼續性(臨時停車或活動物佔用則不具繼續性)就符合要件了,竊盜必須達「不法所有」之程度,竊佔罪只要「擅自佔有使用以獲利」即可,不必取得所有權。
未得共有人全體同意在頂樓加蓋、私採砂石、佔用公有土地種植,這種小事情被判竊佔罪成立的例子很多,填土灑碎石子具有繼續性及獲得通行利益,至於會不會被認定「妨害所有權人通常使用」可能有爭議,不要冒險比較好。
post by ""kevin""
買下它,不就成了,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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