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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土地持分,有六分之一是國有財產局的? [打印本頁]

作者: 2home    時間: 2007-1-12 23:31     標題: 土地持分,有六分之一是國有財產局的?

最近看了一塊土地,有路可以到,但先需經過一塊26坪的林地,才短短5公尺左右,查了該地號,發現登記有三份持有,第一份是4/12 是當地人,第二份是6/12住桃園,第三份 2/12 是國有財產局,註記的內容是 申請免繕發權利書狀,辦理收歸國有登記,不知為何會有這種情形?

有沒有可能是遺產分割時,將零星的土地直接拿來抵遺產稅,收歸國有呢? 這種地,好像沒有人在種植,像三不管地帶,若直接填土灑碎石子,讓車子可以進入,不知是否會有問題? :roll:
作者: 義西    時間: 2007-1-13 01:20

問題可能很大,小心刑法320條第二項竊佔罪,尤其國有地遇到小事大辦的怪咖公務員,被移送就糟了。

實務上亦有不少判決論以竊佔罪,比竊盜還容易成罪,只要行為具有排他性(妨害所有權人通常使用)、繼續性(臨時停車或活動物佔用則不具繼續性)就符合要件了,竊盜必須達「不法所有」之程度,竊佔罪只要「擅自佔有使用以獲利」即可,不必取得所有權。

未得共有人全體同意在頂樓加蓋、私採砂石、佔用公有土地種植,這種小事情被判竊佔罪成立的例子很多,填土灑碎石子具有繼續性及獲得通行利益,至於會不會被認定「妨害所有權人通常使用」可能有爭議,不要冒險比較好。
作者: 2home    時間: 2007-1-13 02:39

其實那塊地目前是歩道,也就是可以走路進去,但有落差車子無法進入,目前只是想經過而己,所以想填土,不過從地籍圖看,有些地號旁會有 9500-1213 這種號碼,不知是河道還是既有道路?


post by ""義西""
問題可能很大,小心刑法320條第二項竊佔罪,尤其國有地遇到小事大辦的怪咖公務員,被移送就糟了。

實務上亦有不少判決論以竊佔罪,比竊盜還容易成罪,只要行為具有排他性(妨害所有權人通常使用)、繼續性(臨時停車或活動物佔用則不具繼續性)就符合要件了,竊盜必須達「不法所有」之程度,竊佔罪只要「擅自佔有使用以獲利」即可,不必取得所有權。

未得共有人全體同意在頂樓加蓋、私採砂石、佔用公有土地種植,這種小事情被判竊佔罪成立的例子很多,填土灑碎石子具有繼續性及獲得通行利益,至於會不會被認定「妨害所有權人通常使用」可能有爭議,不要冒險比較好。

作者: kevin    時間: 2007-1-13 08:32

買下它,不就成了, ^_^
作者: 2home    時間: 2007-1-13 11:11

說的也對,因為是林地,坪數也小,也不能做其它用途,是這塊地主的親戚,應該不會獅子大開口,後來發現對方也有一塊,也需要經過我們要買的地,才能進去,不過小小一塊地要喬三個人,還包含國有財產局.

post by ""kevin""
買下它,不就成了,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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