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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小心不動產交易的陷阱! [打印本頁]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07-1-21 08:37     標題: 小心不動產交易的陷阱!

認識不動產交易 小心低價糖衣下的陷阱!
更新日期:2007/01/18 15:55 記者:本報訊
不動產交易市場雖然個案成交價各不相同,但有一定的水平,日前因為某建商看中一塊地,結果和地主簽約後,建商因為對不動產交易市場的不熟悉,造成法律方面的糾紛,高雄市鹽埕地政事務所提出呼籲,要認識不動產交易市場,小心低價糖衣下的陷阱!

這種土地的一部分已被另一建築案使用作為法定空地之情形,除非專家,否則一般人或即便是建築業者也難以事先發覺。鹽埕地政事務所籲請建築業者與民眾購買與市價行情不相當,或合約隱含陷阱之土地時,應特別小心謹慎,以免買進無法建築的法定空地,而血本無歸。

美術館特區不動產交易的熱絡情況帶動相鄰地區的不動產市場,某建商看中了一塊地,與地主簽了土地買賣契約書,契約書內除載明價金、產權移轉方式、土地增值稅繳納等外,另於備註欄載明標的內可能含有法定空地,面積不確定,由承購建商自行查明無誤繳納第一期價金後,買賣契約即成立。

建商查證後繳納第一期價金,開始申報土地增值稅,並進行規劃設計。結果,過了幾個月,經建築師查明建商價購那塊土地的一部分是毗鄰老社區之法定空地,扣除該無法再申請建築使用的部分,剩餘部分整體利用效益大減,相對使開發成本暴增,為免可預見的將來血本無歸,建商於是向地主商洽買賣契約不成立,並請地主退還所交價金,地主不但置之不理,還發存證信函請建商續履行合約,否則應負違約之責。

建商後來轉向鹽埕地政事務所的協助,鹽埕地政事務所深入了解非屬該所業務職掌,較難給予協助,並籲請大家購買低於市場行情價格之不動產,應審慎評估是否陷入低價糖衣下的陷阱!

鹽埕地政事務所指出相關法令規定:依建築法第十一條規定:「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建築基地原為數宗者,於申請建築前應合併為一宗。前項法定空地之留設,應包括建築物與其前後左右之道路或其他建築物間之距離,其寬度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其分割要件及申請核發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鹽埕地政事務所表示,所謂法定空地依建築法第十一條規定意旨,係指建築基地於建築使用時,依法應保留的一定比例面積之空地,目的在於使建築物便於日照、通風、採光及防火等,以增進使用人之舒適、安全及衛生。為免法律強制留設法定空地的意義及目的喪失,所以建築法第十一條第四項特別規定,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
作者: bx2ah    時間: 2007-1-21 09:49     標題: Re: 小心不動產交易的陷阱!

建商可能只買原土地的一部分, 而這土地又包含其他人土地的法定空地, 所以會這種糾紛. 不過這真是不可思議. 地籍謄本都會標明地是不是法定空地. 買建地連地籍圖都沒看一下,  太猛了.(貪心衝昏頭?)

此種情形類似於買農地沒注意這塊地是以前地主申請過農舍的一部分地 無法再申請蓋新農舍.(記得牛哥也說地籍謄本會註明)

貪心建商,  地主也不提醒建商注意, 釀成糾紛. 不過建商頂多損失一期價金,  就認賠出場吧^^
作者: chessle    時間: 2007-1-21 19:21

"建商查證後繳納第一期價金"
就不知當時他是查什麼去了 ?!

"就認賠出場吧"

陷阱可能在這裡
"發存證信函請建商續履行合約,否則應負違約之責。"
當初合約中違約不知要賠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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