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法官衡量刑期應該就犯罪人的心態,手段,而不是看他在法庭上的表現, 如果他很會演戲,在法庭上表現出懺悔的戲碼,而獲得減刑,那對受害者是不是太不公平. alexjiang 發表於 2012-6-28 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