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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農地可做容積移轉嗎? [打印本頁]

作者: bbbear1225    時間: 2012-8-14 18:32     標題: 農地可做容積移轉嗎?

請問農地可做容積移轉嗎?
作者: lusong7    時間: 2012-8-14 21:22

容積移出基地有法條限制的
如 古積/公設保留地......等等
最好到公家單位查一下法條
...
您的問題應該是  集村農舍農地條件
(買便宜的農地....給地段好的農地當基地....如大溪鎮蓋農舍...農地大部份在龍潭鄉)
作者: tengteng    時間: 2012-8-14 21:56

依據規定如下:
========================
二、容積移轉實施目的
  透過容積移轉的實施,可達成下列目的:
  (一)使具紀念性或藝術價值建築之保存維護得以順利推展。
  (二)公共設施保留地得以順利取得興闢,提昇都市環境品質,並紓解政府財政負擔。
  (三)面臨寬廣地域之基地得適度增加容積,促進基地有效利用﹔同時都市增加公共空間,改善環境品質。
  (四)受限發展土地地主權益獲得保障與補償。

三、容積移轉實施法令依據
  容積移轉的實施應依據下列法令來辦理:
  (一)文化資產法系
    1.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全國法規資料庫檢索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保存法 )
    2.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檢索 │內政部營建署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
  (二)都市計畫法系
    1.都市計畫法第83-1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檢索 │內政部營建署都市計畫法規 )
    2.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檢索 │內政部營建署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
    3.高雄市政府審查容積移轉申請案件許可要點(高雄市政府審查容積移轉申請案件許可要點 │PDF下載)
=============================

應該您想太多了
作者: tengteng    時間: 2012-8-14 21:56

重覆發信了, 刪除
作者: lusong7    時間: 2012-8-14 22:17

容積移轉作業手冊
作者: bbbear1225    時間: 2012-8-15 01:22

容積移轉作業手冊
lusong7 發表於 2012-8-14 22:17

感謝分享!!
作者: bbbear1225    時間: 2012-8-15 01:26

依據規定如下:
========================
二、容積移轉實施目的
  透過容積移轉的實施,可達成下列目的:
  (一)使具紀念性或藝術價值建築之保存維護得以順利推展。
  (二)公共設施保留地得以順利 ...
tengteng 發表於 2012-8-14 21:56


因為我有農地想出售,買方問我這問題...把我考倒了.....
謝謝您的分享!!
作者: bbbear1225    時間: 2012-8-15 01:33

(買便宜的農地....給地段好的農地當基地....如大溪鎮蓋農舍...農地大部份在龍潭鄉)
lusong7 發表於 2012-8-14 21:22 [/quote]

這樣也可以喔...謝謝!!
作者: xerioe_pook    時間: 2012-8-17 15:56

小弟研究了一下....所謂容積移轉有條件的

1.該土地一定是要建築用地 (甲乙丙丁種)
2.大部分都在都市計畫內的土地
3.被政府徵收的土地 如古蹟 或道路 那些地本身使用性質為建築用地
.............
作者: 無巢氏    時間: 2012-8-17 16:14

簡單說其農地之容積已使用或移轉他處使用後均不得再申請興建農舍。
農發條例的限制~
以下幾個關鍵記得注意:(89年1月4日以後取得者)
一、面積限制:興建農舍之農地面積不得小於0.25公頃(集村及離島除外),注意是0.25公頃(2500平方公尺)而非一般傳統印象2分半,也就是要超過756坪以上。
二、取得時間限制:戶籍地與農地在同一縣市,戶籍及取得土地時間均滿二年(集村除外),也就是須取得滿兩年方可興建農舍。案例:南科管理局某主管購買善化農地及某科技公司總經理購買新竹農地均未達兩年而無法興建農舍。
三、未經申請農舍之農地:已申請農舍者不得重複申請。簡單說其農地之容積已使用或移轉他處使用後均不得再申請興建農舍。較有爭議是容積移轉後之農地,買方往往並不知情,可至農政機關套容積圖看是否有被使用或可從土地謄本之其他登記查看是否有移轉使用。
四、都市計畫農業區內之農地,其已申請建築者(包括10%農舍面積及90%之農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於都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之,嗣後不論該90%農地是否分割,均不得再行申請建築。
作者: bbbear1225    時間: 2012-8-20 11:29

簡單說其農地之容積已使用或移轉他處使用後均不得再申請興建農舍。
農發條例的限制~
以下幾個關鍵記得注意:(89年1月4日以後取得者)
一、面積限制:興建農舍之農地面積不得小於0.25公頃(集村及離島除外),注意是 ...
無巢氏 發表於 2012-8-17 16:14

謝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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