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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請問這樣的擋土牆〈駁坎〉合法嗎?〈已解決〉 [打印本頁]

作者: WENHSIN7327    時間: 2012-9-3 23:47     標題: 請問這樣的擋土牆〈駁坎〉合法嗎?〈已解決〉

本文章最後由 WENHSIN7327 於 2012-10-3 01:26 編輯

大大
       小弟因要興建農舍而欲填土整地〈填土已取得主管機關同意〉,故需在基地之一側堆砌土牆,但礙於本身對法令不解,所以在此勞煩各位先進為我解答!!

此土牆堆砌方式將以自然工法為之,並不會於石與石間添加任何水泥或其他物,但是其最主要的問題是此興建之擋土牆〈駁坎〉,並未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請問如果以此工法推砌而成之土牆會有其違法性嗎?
作者: kuoheidi    時間: 2012-9-4 08:31

我是覺得OK. 因為您都取得填土許可. 而且之前您為了填土, 不是也有做了一道水泥的擋土牆. 這些石塊應該也算是填土的一部分吧!
每一區域的認定嚴苛標準不一. 尤其您那兒屬於墾丁國家公園管理, 是否跟您的建築師說一聲, 倘若不行他會跟您說的. 要怎麼做才會比較好, 他也是會跟您說的.
作者: 米粒    時間: 2012-9-4 10:23

法律講求的事"合理合情"....也就是說"你已合理申請填土,那擋土牆也是合理設施",
你這多出的"駁坎"合情應該是OK的.
作者: copy    時間: 2012-9-4 11:35

個人亦認為"合理合情".

您石頭本身應不是在地(原有)?
載的是從溪床直接運過來混著石頭的泥?
不要疊得很壯觀,應該沒事才是.
作者: WENHSIN7327    時間: 2012-9-4 13:30

的確此次施作的擋土牆,確為填土前的必做措施,原本想先去向主管機關詢問其合法性的,但是想著想著就忘記了,等到要施工那天才又驚覺不妥..................

之前閱覽的資料中,依稀好像記得,只要不在土牆上攪和水泥及其他固黏物,其興建之土牆應不違法的〈因為不算是固定設施〉............是這樣的嗎?????
作者: lake22    時間: 2012-9-4 13:48

5# WENHSIN7327


這有相似的案例公文可參考
http://www.land888.com.tw/sitebu ... %A6%8F%E5%AE%9A.pdf
作者: WENHSIN7327    時間: 2012-9-4 14:30

6# lake22
此次堆砌之土牆,確為田區經營地址分隔水土保持之用,若依上揭所示,小弟是否無需申請農業容許設施??????
作者: lake22    時間: 2012-9-4 16:33

7# WENHSIN7327


是搜尋到的資料   , 這個可能要問問其他大大囉 ~
作者: 美信    時間: 2012-9-4 18:19

農企字第0940100053 號函說明略以:「...擋土牆部分,凡因土地自然因素形成落差,
基於防止土石崩塌,避免水土流失;或基於農作經營需要,得認定為農業設
施,其高度應以前開防止土石崩落,避免水土流失之高度為準。」另對於地
勢低漥之個案,為防止水土流失或阻擋雨季雨水進入,本會曾函釋略以:「因
土地高低落差或坡地地形,需設置水泥矮牆或田埂,以防止水土流失或有助
於相鄰田區之水土保持,在不影響農作物生產及農地農用原則下,可列入農
業經營之合理需求,申請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
所以是不是還是要申請?
作者: wenchenyu    時間: 2012-9-4 18:39

本文章最後由 wenchenyu 於 2012-9-4 18:40 編輯

我在申請簡易水保時,有問過技師,若在施工過程中,沒申請到的地方有需要增加一低矮的駁坎,那這高度約可多高??...結果技師給我一個官方回答...原則上只要是擋土設施皆需要申請...阿不然你想辦法要讓他看不到...用土埋起來.......不過這認定上....我個人還是覺得...若高度不高...得看檢驗的人的尺....寬是不寬了....給你個參考....
作者: WENHSIN7327    時間: 2012-9-4 19:36

農企字第0990133931 號
「農業用地除農舍及農業設施外,原則上應不宜有與農業經營無關之水泥構
造物,俾免影響農業用地之經營利用。

若依上文所揭,小弟堆砌之土牆係以自然工法砌成之駁坎,並無用以水泥固定,應不能視之為水泥固定物???

鑒於農業用地上存在作為田區經營界限使用之水泥田埂,為部份地區農業
經營之普遍情形,其可改善農業生產環境、提昇農地經營效率,故針對確實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受理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時,農業用
地上已存在寬度30 公分、田區土面算起高度30 公分以下之水泥田埂,作為
農地界址分隔者;或由政府機關補助施設之水泥田埂有案者,得視為已取得
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無須再由申請人另案申請水泥田埂之農業設施容
許使用,以簡化行政作業。

若依上文所揭,此次堆砌之土牆,確為田區經營地址分隔及水土保持之用,能否無需申請?????
作者: kuoheidi    時間: 2012-9-4 19:54

聽說墾管處的標準是全台第一嚴苛, 我覺得要嚒就直接做了不要給人家知道, 被發覺了就推說石頭自己被大水沖過來的; 要嚒就是去問主管, 是否需要正式提出申請. 我想做官的人都怕事, 應該沒人敢說不用申請, 也不敢跟你說: 你就直接做了我們不會去看的.
ps, 說不定等你填土完後, 就看不到這些石塊了. 也就不用擔心那麼多了.
作者: sanyikw    時間: 2012-9-4 20:09

就說一排石頭以前就存在,很久了,最好睦鄰一下,鄰居關照一下,口徑一致

我鄰居堆了一堆土在我家水溝旁做車庫,路人看了就以水土保持檢舉說是我們做的,
跑法院跑很多年,最後不是我們的地,告錯了,這樣也有事,自己砌的石頭牆反而沒事
而鄰居沒事。。。一堆烏龍
作者: yun63    時間: 2012-9-4 21:31

大大
       小弟因要興建農舍而欲填土整地〈填土已取得主管機關同意〉,故需在基地之一側堆砌土牆,但礙於本身對法令不解,所以在此勞煩各位先進為我解答!!

http://pic.2home.com.tw/2home/images/1209/f18232ca ...
WENHSIN7327 發表於 2012-9-3 23:47


為什麼....都無法看到您的圖片ㄋ ?
作者: copy    時間: 2012-9-4 22:26

農企字第0990133931 號
「農業用地除農舍及農業設施外,原則上應不宜有與農業經營無關之水泥構
造物,俾免影響農業用地之經營利用。
若依上文所揭,小弟堆砌之土牆係以自然工法砌成之駁坎,並無用以水泥固定,應不 ...
WENHSIN7327 發表於 2012-9-4 19:36

可能要賭賭運氣!
咬文解字的條文,其意涵在承辦人認知!
而您的認知決定您的方式.


13# sanyikw
跑了好幾年法院!!真是大烏龍啊!
浪費人家美好的生活.
作者: oop930    時間: 2012-9-5 00:42

在這時代~
很多合情合理的到後來~
這個法是值得玩味的喔~呵呵~
作者: tooothache    時間: 2012-9-5 05:54

1# WENHSIN7327


不知道閣下要不要蓋農舍 要先申請農地農用證明 有關人員會來現場勘查的  最近恆春農用證明頗嚴的 任何人為的東西都被挑剔要注意
也許土蓋住了就沒事???
還有 前伊陣子 的大雨也是檢驗 我的石頭牆邊的土就從縫隙流失了ㄧ 些,正考慮如何處理?
作者: WENHSIN7327    時間: 2012-9-5 08:49

18# tooothache
農地農用證明已順利核發了,但是就是深怕緊接下來的簡易水保會出問題,所以才在這裡著急................
作者: sanyikw    時間: 2012-9-5 13:24

斜坡以前是沒有水泥的,每次下大雨,土表大量流失,
砌好石頭牆,土水到處亂竄,受限土表不能覆灌泥漿,山下鄰居又不做水保,

後來斜坡中間道路舖薄薄的水泥路,做出一條水路,減少山崩,斜坡及四周密集植樹

斜坡也是因山下鄰居蓋屋才挖成那樣,有山崩的可能,影響我們運用上坡平台
他們挖地,每次護坡責任都在上坡的我們,實在有苦難言,”連個水泥路都不能做,不然是要怎樣“就用力給他舖水泥下去∼來看結果也 ok,十多年來也都沒事,地的情形我們最懂,有時也很無奈
作者: YesSir    時間: 2012-9-5 15:23

本文章最後由 YesSir 於 2012-9-5 15:35 編輯

依個人近日徒手整建既有三米寬駁崁的經驗,因施工過程中被舉發,來勘驗的國家公園及農業局水保科官員說,整建駁崁屬改變地型地貌之工程,必須事先提出申請書才可施作,申請書需檢附水保計畫書、施作前之相關照片,經會勘同意後才能施工,否則一律依違反水保法處罰鍰6到30萬並勒令回復原狀。不可不慎之。
作者: WENHSIN7327    時間: 2012-9-5 17:42

21# YesSir
大大您所言之三尺寬的駁坎,其有固定基礎嗎?因為我目前爬文的結果:
農業用地與公路路面形成高低落差,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其他農作產銷設施-田埂,其設施高度之審查事宜
有關農業用地上之田埂,倘屬無固定基礎之泥土田埂,未涉及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申請事宜:至農業用地上倘存有水泥田埂,作為農地界址分隔者,得視為農業設施-其他農作產銷之許可使用細目,另依據本會99年6月2日農企字第0990133931號函(諒達)說明略以:「鑒於農業用地上存在作為田區經營界限使用之水泥田埂,為部分地區農業經營之普遍情形,其可改善農業生產環境、提昇農地經營效率,故針對確實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受理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時,農業用地上存有寬度30公分、田區土面算起高度30公分以下之水泥田埂,作為農地界址分隔者;或由政府機關補助施設之水泥田埂有案者,得視為已取得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無須再由申請人另案申請水泥田埂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以簡化行政作業。」有案,合先敘明。

若依上揭所言,小弟目前規畫的石牆並無固定的基礎設施,其是否無涉及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申請事宜???
作者: YesSir    時間: 2012-9-6 00:32

21# YesSir
大大您所言之三尺寬的駁坎,其有固定基礎嗎?因為我目前爬文的結果:
農業用地與公路路面形成高低落差,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其他農作產銷設施-田埂,其設施高度之審查事宜
有關農業用地上之田埂, ...
WENHSIN7327 發表於 2012-9-5 17:42

國家公園內的農地,申請各項手續皆須向管理處申辦,如其中有部分業務非管理處管轄,管理處將會文相關單位會辦,例如:申辦非保安林證明亦須向管理處申請(以陽明山國家公園為例),甚至申裝電力可否豎立電線桿都需管理處同意。個人整建的駁坎所需的石頭為農地既有且佈滿青苔,同時也沒有澆灌水泥,尚且都無法順利執行,建議您先洽詢相關人員或瞭解是否有前例可循。國家公園內有不少職業報馬仔,請小心。
作者: copy    時間: 2012-9-6 00:42

yessir兄的情況在於有人提出檢舉,水保課會勘後必須依法提出解釋.
您的情況不同,檢查時是否過關?看您的運氣.
wenhsin兄您已動工,對於您列舉條文的解讀提出我的看法,請參考.
"固定基礎"在此解釋函並不是重點,著墨此點令您疑惑亦忘卻其它重點.

有關農業用地上之田埂,倘屬無固定基礎之泥土田埂,未涉及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申請事宜
.
請注意與固定基礎有關的部份是泥土田埂.

第0990133931號解釋函:
「鑒於農業用地上存在作為田區經營界限使用之水泥田埂,為部分地區農業經營之普遍情形,
其可改善農業生產環境、提昇農地經營效率
...
以上是情理.
故針對確實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受理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時,
以下是法源.
1.農業用地上存有寬度30公分,土面算起高度30公分以下之水泥田埂.
2.作為農地界址分隔者.
3.或由政府機關補助施設之水泥田埂有案者,
以上得視為已取得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申請填土時承辦單位會勘時會對現況拍照.
您的狀況與上述解釋文矛盾的部份在,
1.石頭來源
2.石牆大小,亦不是水泥
3.未獲政府機關補助,亦未申請.

以上請參考.


作者: corey    時間: 2012-9-6 11:10

本文章最後由 corey 於 2012-9-6 11:11 編輯

我來解釋一下,嚴格說起來要申請水保(山坡地),農地改良及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通常可以不申請容許使用的要件需同時符合下列3項,很多人都以為只有無基礎
1.無基礎(符合)  2.臨時性(不符合)   3.與農業生產有關(符合)
在山坡地更麻煩,要申請水保,農地改良,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才算完成
若沒申請就看之後的水保及農業承辦人員的態度及認知
有些看看就算了,你這算小咖的沒什麼(水泥柏油是大咖)
有些農業承辦會叫你補容許使用證明,不然拿不到農地農用證明,
如果你已經拿到農用證明表示恭喜你過關了, 農業承辦那關OK
再來在簡易水保部分,如果水保沒說什麼也過關,但有時他會叫
你附上安全性的證明,請水保計師計算及簽證
結論是最好都申請,不然就看承辦員的認定,你這案子大多都會放行
除非你倒霉碰上比較嚴謹的承辦員,那就補件吧
要記住可怕的不是農業單位而是水保單位,未經申請使用重型機具6-30萬
嚴重的停止開發2年...........................,農業單位頂多叫你補件而已
作者: WENHSIN7327    時間: 2012-9-6 20:14

感謝YesSir copy corey大大,花時間給的解釋及建議,小弟銘記於心...........

我就先跟他賭賭看吧!
作者: WENHSIN7327    時間: 2012-9-6 21:15

26# WENHSIN7327
算了.....還是不要跟它開玩笑,最近我會儘快找時間去向主管機關申請的!!!6萬ㄟ,可以買幾棵樹了啊,萬一影響到申請進度那就更麻煩了!!
作者: WENHSIN7327    時間: 2012-9-15 14:24

日前在網上向農委會詢問,得到這樣的解釋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月**日
發文字號:農企字第*********號
*君:您好!
您於101年9月5日致本會首長信箱郵件詢問「於農地砌石牆以為地界並做水土保持」之疑義案,本會敬復如下:
一、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規定:「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至倘屬無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則得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4條之規定,免申請容許使用。
二、  有關台端來函所詢,需於基地之ㄧ側堆砌石牆以為地界作水土保持一節,雖台端說明自然工法方式堆砌石牆,並不會於石頭間添加任何水泥或其他固著物,然因可能另涉及水土保持法相關規範事項,而須提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始得設置。故建議台端可檢附相關資料,就近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洽詢。

作者: WENHSIN7327    時間: 2012-9-15 14:33

另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 4 條
依本條例第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得免申請容許使用。但位屬河川區或國家公園區範圍內,應依水利法或國家公園法及其相關法規辦理,並經水利主管機關或國家公園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因為基地位於國家公園區內,所以還是申請
作者: WENHSIN7327    時間: 2012-10-3 01:26

解答:
小弟在近日向地方鎮公所及國家公園管理處申請,獲得解釋如下:
國家公園管理處說:鎮公所才是主管機關,他們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只要主管機關同意,他
                                們是沒意見的。
鎮公所農業課:〈現場會勘〉此石牆為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屬無固定基礎之田埂運用.......

到結論如下:農業用地上之田埂,倘屬無固定基礎,未涉及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申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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