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第一階段造林苗木配撥
O 受理時間:自即日起至101年9月30日止。
O 民眾檢附申請資料向土地所在地之各區公所提出申請:
1. 種苗無償配撥申請書。
2.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同意書(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應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申請之土地屬共同持有者,須檢附苗木栽植同意書)。
4. 現況照片3張。
O 苗木配撥時間:本局於各區公所提報申請資料後,確認資料無誤後,陸續配撥造林苗木(約自101年11月起至102年3月止)。
第二階段造林苗木配撥
O 預計受理時間:102年1月1日起至102年3月15日止。
O 民眾檢附申請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
1. 種苗無償配撥申請書。
2.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同意書(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應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申請之土地屬共同持有者,須檢附苗木栽植同意書)。
4. 現況照片3張。
O 苗木配撥時間:本局於民眾、各區公所提報申請資料後,確認資料無誤後,陸續配撥造林苗木(約自102年1月起至102年3月止)。
注意事項
O 本局主要提供配撥之造林樹種為山櫻花、光臘樹、青楓、杜英、臺灣櫸、茄苳、苦楝、楓香、烏心石、水黃皮、臺灣欒樹,苗木樹高約30公分至60公分,惟實際配撥之樹種及數量,以本局核定為準。
O 苗木配撥數量以可提供造林之面積,每公頃1500株之比例計算,每筆土地以申請1次為限。
O 本造林苗木配撥以第一階段申請者優先配撥,故第二階段申請之苗木係以第一階段配撥完畢後賸餘之種類及數量進行配撥。另部分苗木賸餘數量不多,以申請資料無誤及受理時間為配撥苗木先後順序,配完為止。
O 苗木栽植後,須檢附栽植前、中、後(同一角度,並附日期)照片3張送區公所轉本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