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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好可惜的土地!姨丈賣掉了~ [打印本頁]

作者: 假魚    時間: 2007-2-26 23:54     標題: 好可惜的土地!姨丈賣掉了~

我的家族世居雙溪鄉三港村,附近所有山地及農地都是祖先留下的;而姨丈擁有一大片農地,
臨路又臨住宅區,是家族最好的地,卻因之前賣路地糾紛,官司敗訴把美好一大片農地給賣了,做為賠償及還錢!
說起姨丈:他是單純鄉下人,沒什麼特別,沒心機,生平賣掉第一塊地,是因別人的土地需經過姨丈土地,
好心賣給人家,經過十幾年,卻沒馬上過戶,白白讓人家開發成即有路地,
土地經過重劃變更之後變成舊有路地,他人就以沒過戶要回買地價金及利息,因此嚴重損失一大片農地,
真是貪一點小財,卻被人給騙了!好可惜的土地啊!
奇怪喔!為什麼姨丈會敗訴,當初都談好買賣簽約,只因未如期過戶,卻讓有心人給騙了!凡事不得不防啊!
作者: Mymind    時間: 2007-2-27 09:00     標題: Re: 好可惜的土地!姨丈賣掉了~

post by ""假魚""
我的家族世居雙溪鄉三港村,附近所有山地及農地都是祖先留下的;而姨丈擁有一大片農地,
臨路又臨住宅區,是家族最好的地,卻因之前賣路地糾紛,官司敗訴把美好一大片農地給賣了,做為賠償及還錢!
說起姨丈:他是單純鄉下人,沒什麼特別,沒心機,生平賣掉第一塊地,是因別人的土地需經過姨丈土地,
好心賣給人家,經過十幾年,卻沒馬上過戶,白白讓人家開發成即有路地,
土地經過重劃變更之後變成舊有路地,他人就以沒過戶要回買地價金及利息,因此嚴重損失一大片農地,
真是貪一點小財,卻被人給騙了!好可惜的土地啊!
奇怪喔!為什麼姨丈會敗訴,當初都談好買賣簽約,只因未如期過戶,卻讓有心人給騙了!凡事不得不防啊!


這個故事聽來很讓人感到興趣, 只是我看不明白, 原只是賣地, 就算是敗訴, 也不過是將路地部份過戶給買者, 為何會是白白讓人家開發成路地, 你願意將始末仔細論述嗎? 也可以讓大家做個參考 :
作者: hsiehlc    時間: 2007-2-27 09:01

所以說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今天如果發生的是政府發放徵收補償金,那您姨丈如果強吞補償金,我想對方如果告訴也是敗訴吧...

所以完成過戶就能保護雙方的權利,也保證將來產權清楚,不得省略呀~
作者: Vicky    時間: 2007-2-27 12:24

這個案例與『求救!! 我的地要被法拍了』有相同的問題點,
就是已經付款買賣土地,卻未進行『過戶程序』,
導致日子一久,遲遲未過戶,後面問題一堆。 :cry:

『求救!! 我的地要被法拍了』是買方被騙,請見詳文:
http://www.2home.com.tw/forum/viewthread.php?tid=1945

『好可惜的土地!姨丈賣掉了』則是賣方被騙。

可見無論買方或賣方,若已購買土地,
就應該立即進行過戶程序,而不要一拖再拖,否則後患無窮。 :shock:
作者: xoan    時間: 2007-2-27 15:04

怎麼差那麼多!幾十年前老爸向遠房親戚買塊地,但未過戶,幾年前此地重劃過戶,老爸還需給那位親戚約1/3地價(金錢)。好像以前375減租,土地被租也沒拿多少石米,土地所有權屬於我們,但卻是別人再利用,以後要將此地賣出還要給承租人1/3。
作者: xoan    時間: 2007-2-27 15:04

怎麼差那麼多!幾十年前老爸向遠房親戚買塊地,但未過戶,幾年前此地重劃過戶,老爸還需給那位親戚約1/3地價(金錢)。好像以前375減租,土地被租也沒拿多少石米,土地所有權屬於我們,但卻是別人再利用,以後要將此地賣出還要給承租人1/3。
作者: 假魚    時間: 2007-2-27 20:58

post by ""Vicky""
這個案例與『求救!! 我的地要被法拍了』有相同的問題點,
就是已經付款買賣土地,卻未進行『過戶程序』,
導致日子一久,遲遲未過戶,後面問題一堆。 :cry:

『求救!! 我的地要被法拍了』是買方被騙,請見詳文:
http://www.2home.com.tw/forum/viewthread.php?tid=1945

『好可惜的土地!姨丈賣掉了』則是賣方被騙。

可見無論買方或賣方,若已購買土地,
就應該立即進行過戶程序,而不要一拖再拖,否則後患無窮。 :shock:

Vicky姐說的沒錯,姨丈是被人給騙了,以為錢拿到ㄌ,穩吃的!
結果別人等到田地變成即有道路,又過十幾年,在未過戶情況下,當然不需要那塊已成道路的地,
於是向姨丈要回買路錢;因未過戶官司當然敗訴,需還錢及十幾年利息,加一加快一倍,錢又花光了,
只好賣掉比較值錢的地來賠償人家ㄌ!
所以買賣土地不要以為熟人或親戚,就忽略過戶或煩瑣手續就不做;
頂讓熟人或親戚的店,更需不怕麻煩,要調查清楚才能做,
否則~~~~~ㄟㄟ~~~~倒楣事就會找上門!
作者: Vicky    時間: 2007-2-27 22:10

post by ""假魚""
[quote]post by ""Vicky""
這個案例與『求救!! 我的地要被法拍了』有相同的問題點,
就是已經付款買賣土地,卻未進行『過戶程序』,
導致日子一久,遲遲未過戶,後面問題一堆。 :cry:

『求救!! 我的地要被法拍了』是買方被騙,請見詳文:
http://www.2home.com.tw/forum/viewthread.php?tid=1945

『好可惜的土地!姨丈賣掉了』則是賣方被騙。

可見無論買方或賣方,若已購買土地,
就應該立即進行過戶程序,而不要一拖再拖,否則後患無窮。 :shock:

Vicky姐說的沒錯,姨丈是被人給騙了,以為錢拿到ㄌ,穩吃的!
結果別人等到田地變成即有道路,又過十幾年,在未過戶情況下,當然不需要那塊已成道路的地,
於是向姨丈要回買路錢;因未過戶官司當然敗訴,需還錢及十幾年利息,加一加快一倍,錢又花光了,
只好賣掉比較值錢的地來賠償人家ㄌ!
所以買賣土地不要以為熟人或親戚,就忽略過戶或煩瑣手續就不做;
頂讓熟人或親戚的店,更需不怕麻煩,要調查清楚才能做,
否則~~~~~ㄟㄟ~~~~倒楣事就會找上門![/quote]
建議你姨丈去法院告買方,要求索賠十幾年的道路使用權費,
計算日期就從開始使用到變成國有道路地為止,
也不用請律師,去法院直接詢問『法律諮詢櫃檯』,
希望這條能行的通,出出氣也好,否則很嘔。 :idea:
作者: wugenfen    時間: 2007-5-2 16:30

法律都是保護壞人的,這個例子就看的出來,都有買賣錢也收了,為什麼法官不判買賣成立去補過戶就好了.
作者: 假魚    時間: 2007-5-23 00:40

姨丈的地以一坪5000元賣掉,早知道通知大家搶下來,雙溪三港頭,路邊平地少說也上萬元,因為三港後面都要萬把塊ㄌ!
姨丈真的損失慘重!法律真的是保護壞人~這個案子可以給大家一借鏡,不要認為熟人親戚就忽略搜索證明文件及防備小人。
作者: deantseng    時間: 2007-5-23 02:06

法律都是保護懂法律的人,法律並不保護,不會,不懂,不行之弱勢,不信你改天去法院請公訴律師,煩他代寫訴願你就知道了他们連動筆都有問題
作者: deantseng    時間: 2007-5-23 02:30

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

四、因私人開發供道路使用申請變更編定為非都市土地交通用地者,以變
    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五為計算基
    準。但經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或鄉 (鎮、市、區) 公所出具既成道
    路並具公共地役關係證明者,以百分之三為計算基準。
作者: deantseng    時間: 2007-5-23 02:38

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

四、因私人開發供道路使用申請變更編定為非都市土地交通用地者,以變
    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五為計算基
    準。但經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或鄉 (鎮、市、區) 公所出具既成道
    路並具公共地役關係證明者,以百分之三為計算基準。
作者: ttt681118    時間: 2007-6-10 16:05     標題: 當初都談好買賣簽約,只因未如期過戶,卻讓有心人給騙了!

土地買賣過程:屬於  債權行為

        登記屬於:         物權行為

可能 :賣方於登記上,有所遺漏 某些法律行為 , 所以敗訴!
作者: 鹽水鯛    時間: 2007-6-11 09:31

post by ""wugenfen""
法律都是保護壞人的,這個例子就看的出來,都有買賣錢也收了,為什麼法官不判買賣成立去補過戶就好了.


依法理,不溯既往是民刑立法的基本精神.既成道路日後的認定竟然可以推翻早先買賣時的私地狀態,而且可以毀約並且據以索賠,是相當不可思議的說法.台灣的法院再爛也不可能爛到做成那樣的判決.所以內幕恐非如此表相.



有一自稱早年營長退下來的人,十年前到獅潭買地,明知地主因車禍賠償而飢不擇食,竟然在訂約後變卦,要求賣方加註:賣方部份所賣的佔耕地(*),如政府日後依法收回,賣方應依原價計息退款.....而地主竟然以永不可能的思維要同意,是老友k君從中作梗才迫使買方退讓......如果賣地者碰到如此狡詐的買方當然就死定了.

*註:山林地大都屬國家的,早期不乏人民私自開墾後,再經由政府以先放租後放領的方式,承認既成事實;但對超過坡度的仍堅持國有,不放租或放領.由於早已為人民所開墾耕作,而且大都毗鄰私地,雖無所有權,但鄉民都能互相尊重彼此的佔耕權.而相安無事.

如果有出售私有地,大都會連具有佔耕權的國有地或”贈送”或低價出讓.因為事實已不可能放領,但政府也不致苛刻到近乎擾民,所以國有雖國有,私用照樣私用.

因此買山林地,要問清楚:放眼所看到的地,私有的在哪裡有多少,佔耕的又在哪裡有多少.不要乍看之下,就被既廣且大的面積樂昏了頭 ,而大喊便宜,因為地主手指的和口中所說的”都是我的”只是他數十年的習慣用語.真正的”都是我的”,還得以登記簿為準.

私有地有權狀有地籍圖可移交,佔耕地只能要求出具有佔耕地毗鄰地主認同的証明書---此証明書不在對抗任何一方,謹是稍微表示日後如政策改變,你有較優先的承租和承領權而已.但最大的功能在於:毗鄰的地主藉此表示尊重你的佔耕權---他不會越界.
作者: 假魚    時間: 2007-6-12 10:11     標題: Re: 當初都談好買賣簽約,只因未如期過戶,卻讓有心人給騙了!

post by ""ttt681118""
土地買賣過程:屬於  債權行為

        登記屬於:         物權行為

可能 :賣方於登記上,有所遺漏 某些法律行為 , 所以敗訴!


沒錯,當初所請代書不知何故,未完成過戶手續,拖了多年竟沒理會,才會這樣!
作者: 假魚    時間: 2007-6-12 10:19

post by ""鹽水鯛""
[quote]post by ""wugenfen""
法律都是保護壞人的,這個例子就看的出來,都有買賣錢也收了,為什麼法官不判買賣成立去補過戶就好了.


依法理,不溯既往是民刑立法的基本精神.既成道路日後的認定竟然可以推翻早先買賣時的私地狀態,而且可以毀約並且據以索賠,是相當不可思議的說法.台灣的法院再爛也不可能爛到做成那樣的判決.所以內幕恐非如此表相.



有一自稱早年營長退下來的人,十年前到獅潭買地,明知地主因車禍賠償而飢不擇食,竟然在訂約後變卦,要求賣方加註:賣方部份所賣的佔耕地(*),如政府日後依法收回,賣方應依原價計息退款.....而地主竟然以永不可能的思維要同意,是老友k君從中作梗才迫使買方退讓......如果賣地者碰到如此狡詐的買方當然就死定了.

*註:山林地大都屬國家的,早期不乏人民私自開墾後,再經由政府以先放租後放領的方式,承認既成事實;但對超過坡度的仍堅持國有,不放租或放領.由於早已為人民所開墾耕作,而且大都毗鄰私地,雖無所有權,但鄉民都能互相尊重彼此的佔耕權.而相安無事.

如果有出售私有地,大都會連具有佔耕權的國有地或”贈送”或低價出讓.因為事實已不可能放領,但政府也不致苛刻到近乎擾民,所以國有雖國有,私用照樣私用.

因此買山林地,要問清楚:放眼所看到的地,私有的在哪裡有多少,佔耕的又在哪裡有多少.不要乍看之下,就被既廣且大的面積樂昏了頭 ,而大喊便宜,因為地主手指的和口中所說的”都是我的”只是他數十年的習慣用語.真正的”都是我的”,還得以登記簿為準.

私有地有權狀有地籍圖可移交,佔耕地只能要求出具有佔耕地毗鄰地主認同的証明書---此証明書不在對抗任何一方,謹是稍微表示日後如政策改變,你有較優先的承租和承領權而已.但最大的功能在於:毗鄰的地主藉此表示尊重你的佔耕權---他不會越界.[/quote]

鹽水鯛大大您說的很有道理,但確定賣的是私有地,看過我家權狀推論!所以是被設計成份居高。
作者: ttt681118    時間: 2007-6-12 11:02     標題: 有沒有辦法舉證:

沒錯,當初所請代書不知何故,未完成過戶手續,拖了多年竟沒理會,才會這樣!


若有辦法舉證: 責任應分攤! o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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