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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有關合併分割..... [打印本頁]

作者: windidf    時間: 2012-11-6 21:59     標題: 有關合併分割.....

請問一般土地合併分割的工作大約需多少工作時程??
新竹縣峨嵋鄉的土地應該屬於哪邊地政單位管轄呢??
謝謝!!
作者: l70077007l    時間: 2012-11-6 22:19

只做圖面嗎?(1個月內)
如加鑑界約多20天左右~
要看承辦代書的動作"快or慢"!
還有地政人員業務"忙or不忙 "!
作者: windidf    時間: 2012-11-6 22:45

本文章最後由 windidf 於 2012-11-6 22:47 編輯
只做圖面嗎?(1個月內)
如加鑑界約多20天左右~
要看承辦代書的動作"快or慢"!
還有地政人員業務"忙or不忙 "!
l70077007l 發表於 2012-11-6 22:19

感謝!!
應該只是圖面分割!!後續還須辦理鑑界與過戶!!
那~~只能等地政人員幫忙了!!
作者: l70077007l    時間: 2012-11-6 23:29

這樣`子的話~很快啦!
加油!別急~可以趁這段時間好好規劃!
過完戶付尾款前~叫仲介出錢,請挖土機幫你除草!算是"收驚"費~
一定要"ㄠ"他~
作者: windidf    時間: 2012-11-7 08:40

這樣`子的話~很快啦!
加油!別急~可以趁這段時間好好規劃!
過完戶付尾款前~叫仲介出錢,請挖土機幫你除草!算是"收驚"費~
一定要"ㄠ"他~
l70077007l 發表於 2012-11-6 23:29

....仲介也有幫忙協調!!
SO還是努力自己來吧!!
地已經很久沒去看了....
作者: windidf    時間: 2012-11-8 11:57

....仲介也有幫忙協調!!
SO還是努力自己來吧!!
地已經很久沒去看了....
windidf 發表於 2012-11-7 08:40

.........
今天又學到"同一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僅能合併分割一次"

作者: jerrylai63    時間: 2012-11-8 21:04

.........
今天又學到"同一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僅能合併分割一次"

windidf 發表於 2012-11-8 11:57


版大您好:
真得只能合併分割一次嗎~
我看土地登記規則上並沒有這項規定~
不知在那裡有這項規定~
v謝謝
作者: 山羊    時間: 2012-11-8 22:02

版大您好:
真得只能合併分割一次嗎~
我看土地登記規則上並沒有這項規定~
不知在那裡有這項規定~
v謝謝
jerrylai63 發表於 2012-11-8 21:04

有此規定但我一時也找不到相關規定
此規定是為防止有心人士利用反覆的分割再合併分割將筆數不斷增加
舉例說6000平方公尺一筆可分割成2500+3500
再合併分割變成5500+500....2筆
再將其中5500分割成2500+3000在加上之前的500.....3筆

......反覆做筆數就會越來越多.......
作者: ch    時間: 2012-11-9 09:33

1# windidf
新竹縣峨嵋鄉,屬於竹東地政處裡
一般提出申請兩週內會寄發通知書
同時網頁上會有處裡狀況供查詢
作者: windidf    時間: 2012-11-9 10:53

1# windidf
新竹縣峨嵋鄉,屬於竹東地政處裡
一般提出申請兩週內會寄發通知書
同時網頁上會有處裡狀況供查詢
ch 發表於 2012-11-9 09:33

感謝!!
目前只能等等等~~~
作者: twm003225    時間: 2012-11-18 14:02

山羊大所述之分割法是錯的 , 家族田地也是要如此分割法 , 但被打槍
須兩筆均在2500以上才可分割 , 任一筆在2500以下 , 不准分割
作者: windidf    時間: 2012-11-18 15:04

山羊大所述之分割法是錯的 , 家族田地也是要如此分割法 , 但被打槍
須兩筆均在2500以上才可分割 , 任一筆在2500以下 , 不准分割
twm003225 發表於 2012-11-18 14:02

聽代書說土地筆數不增加情況下....
合併之後分割出的單筆土地可以少於2500....
作者: 山羊    時間: 2012-11-18 21:00

本文章最後由 山羊 於 2012-11-18 21:01 編輯
山羊大所述之分割法是錯的 , 家族田地也是要如此分割法 , 但被打槍
須兩筆均在2500以上才可分割 , 任一筆在2500以下 , 不准分割
twm003225 發表於 2012-11-18 14:02

農發條例16條第一款......合併分割必須併案處理.......

第16條(耕地之分割及禁止)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
  二、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部分,得為分割。
  三、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四、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五、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
  六、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
  七、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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