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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96/3/14出現一個由一群不食人間煙火的公務員製發的行政命令 [打印本頁]

作者: 阿俊    時間: 2007-3-28 14:41     標題: 96/3/14出現一個由一群不食人間煙火的公務員製發的行政命令

台灣的法律很奇怪..一群小部份的公務人員就可以制定法律了..而且還是不用經過立院三讀的行政命令..還是即日起實施...哇哩勒..簡直比立法院還要大..
農授保字第0961848173號
意略..
即日起農舍承買人應附之文件
1)財產清册
2)名下所有不動產之使用執照影本
3)確無農舍切結書..
現在全省的地政機關正處於天下大亂中...所有未完成登記的農舍全部退全重辦..
公文戌下還蓋一個主任委員蘇嘉全的印章..我保證主任委員肯定沒看過這公文...
為什麼我說這些公務人員不食人間煙火呢
1)如果申請謄本..上頭就有記載使用用途了..干嘛還要拿使用執照影本來看..如果你們在花蓮買農舍..但是你有一間高雄的公寓..那你還要跑去高雄申請一張副本..而且集合式大樓全棟也才一張使用執照..那不是叫我們違造文書再登執遺失再去申請補發嗎..
這個案子我保證制定行政命令的人以後會自食其果的...因為我剛剛就遇到一個案例
宜蘭縣是全省農舍要繳最多錢的縣巿..當初制定的人現在退休了..也在興建農舍了..那天才跟我說..為什麼要繳那麼多錢...我回一句...還不是你搞出來的...怨誰
作者: hsiehlc    時間: 2007-3-28 17:31

難道不能由單位民意信箱據理說明請求改正嗎? 順便說你認識xx週刊記者就可以了...
作者: 山園麗景    時間: 2007-3-28 18:43     標題: Re: 96/3/14出現一個由一群不食人間煙火的公務員製發的行政命令

post by ""nthouse""
台灣的法律很奇怪..一群小部份的公務人員就可以制定法律了..而且還是不用經過立院三讀的行政命令..還是即日起實施...哇哩勒..簡直比立法院還要大..
農授保字第0961848173號
意略..
即日起農舍承買人應附之文件
1)財產清册
2)名下所有不動產之使用執照影本
3)確無農舍切結書..
現在全省的地政機關正處於天下大亂中...所有未完成登記的農舍全部退全重辦..
公文戌下還蓋一個主任委員蘇嘉全的印章..我保證主任委員肯定沒看過這公文...
為什麼我說這些公務人員不食人間煙火呢
1)如果申請謄本..上頭就有記載使用用途了..干嘛還要拿使用執照影本來看..如果你們在花蓮買農舍..但是你有一間高雄的公寓..那你還要跑去高雄申請一張副本..而且集合式大樓全棟也才一張使用執照..那不是叫我們違造文書再登執遺失再去申請補發嗎..
這個案子我保證制定行政命令的人以後會自食其果的...因為我剛剛就遇到一個案例
宜蘭縣是全省農舍要繳最多錢的縣巿..當初制定的人現在退休了..也在興建農舍了..那天才跟我說..為什麼要繳那麼多錢...我回一句...還不是你搞出來的...怨誰



經查相關單位說,有些地點尚未真正實施......它是要不動產之使用執照影本 ,影本即可!
作者: 阿俊    時間: 2007-3-28 21:51     標題: Re: 96/3/14出現一個由一群不食人間煙火的公務員製發的行政命令

post by ""山園麗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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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法律很奇怪..一群小部份的公務人員就可以制定法律了..而且還是不用經過立院三讀的行政命令..還是即日起實施...哇哩勒..簡直比立法院還要大..
農授保字第0961848173號
意略..
即日起農舍承買人應附之文件
1)財產清册
2)名下所有不動產之使用執照影本
3)確無農舍切結書..
現在全省的地政機關正處於天下大亂中...所有未完成登記的農舍全部退全重辦..
公文戌下還蓋一個主任委員蘇嘉全的印章..我保證主任委員肯定沒看過這公文...
為什麼我說這些公務人員不食人間煙火呢
1)如果申請謄本..上頭就有記載使用用途了..干嘛還要拿使用執照影本來看..如果你們在花蓮買農舍..但是你有一間高雄的公寓..那你還要跑去高雄申請一張副本..而且集合式大樓全棟也才一張使用執照..那不是叫我們違造文書再登執遺失再去申請補發嗎..
這個案子我保證制定行政命令的人以後會自食其果的...因為我剛剛就遇到一個案例
宜蘭縣是全省農舍要繳最多錢的縣巿..當初制定的人現在退休了..也在興建農舍了..那天才跟我說..為什麼要繳那麼多錢...我回一句...還不是你搞出來的...怨誰



經查相關單位說,有些地點尚未真正實施......它是要不動產之使用執照影本 ,影本即可![/quote]
影本...我告訴你一件事....
如果你是購買社區中的其中一間...整個社區是只有一張使用執照而已....你如果想要使用執照影印本就要再去建管機關申請補發...補發的原因就是"登報遺失"...請問一下...你有遺失過嗎...這是不是犯了刑法"致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之公文書"之罪...
再來公文內容是農舍買受人資格限制...翻遍興建農舍條例就只有規定申請農舍之資格限制..卻沒有買受人之資格限制...民法開宗明義第一條..法律不得自行創設.....水保局這種方式有沒有自行創設呢!洲官可以放火百姓卻不可以點燈...
這不是標準的公務人員坐辦公桌想法案是什麼...就像一塊停車場...沒開過車的人可以拿一紙在桌上劃一劃說..這塊地可以停50台車...卻不想說要設車道...角度切不切的進去..下車的車門打不打的開一樣...這種公務人員占大多數...我遇太多了
作者: 山園麗景    時間: 2007-3-29 10:02     標題: Re: 96/3/14出現一個由一群不食人間煙火的公務員製發的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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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法律很奇怪..一群小部份的公務人員就可以制定法律了..而且還是不用經過立院三讀的行政命令..還是即日起實施...哇哩勒..簡直比立法院還要大..
農授保字第0961848173號
意略..
即日起農舍承買人應附之文件
1)財產清册
2)名下所有不動產之使用執照影本
3)確無農舍切結書..
現在全省的地政機關正處於天下大亂中...所有未完成登記的農舍全部退全重辦..
公文戌下還蓋一個主任委員蘇嘉全的印章..我保證主任委員肯定沒看過這公文...
為什麼我說這些公務人員不食人間煙火呢
1)如果申請謄本..上頭就有記載使用用途了..干嘛還要拿使用執照影本來看..如果你們在花蓮買農舍..但是你有一間高雄的公寓..那你還要跑去高雄申請一張副本..而且集合式大樓全棟也才一張使用執照..那不是叫我們違造文書再登執遺失再去申請補發嗎..
這個案子我保證制定行政命令的人以後會自食其果的...因為我剛剛就遇到一個案例
宜蘭縣是全省農舍要繳最多錢的縣巿..當初制定的人現在退休了..也在興建農舍了..那天才跟我說..為什麼要繳那麼多錢...我回一句...還不是你搞出來的...怨誰



經查相關單位說,有些地點尚未真正實施......它是要不動產之使用執照影本 ,影本即可![/quote]
影本...我告訴你一件事....
如果你是購買社區中的其中一間...整個社區是只有一張使用執照而已....你如果想要使用執照影印本就要再去建管機關申請補發...補發的原因就是"登報遺失"...請問一下...你有遺失過嗎...這是不是犯了刑法"致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之公文書"之罪...
再來公文內容是農舍買受人資格限制...翻遍興建農舍條例就只有規定申請農舍之資格限制..卻沒有買受人之資格限制...民法開宗明義第一條..法律不得自行創設.....水保局這種方式有沒有自行創設呢!洲官可以放火百姓卻不可以點燈...
這不是標準的公務人員坐辦公桌想法案是什麼...就像一塊停車場...沒開過車的人可以拿一紙在桌上劃一劃說..這塊地可以停50台車...卻不想說要設車道...角度切不切的進去..下車的車門打不打的開一樣...這種公務人員占大多數...我遇太多了[/quote]

請大家一人一文轟死他好了..........
作者: yuanmiao    時間: 2007-3-29 16:18

這樣的行政命令總要有個依據和合理的理由才能讓人信服,否則就是擾民....如果真要使用執照影本,以台北縣為例,不必申報遺失也不需原因,只要填寫"影印使用執照存根聯申請書",隨到隨辦一張20元.
作者: 阿俊    時間: 2007-4-3 16:51

post by ""yuanmiao""
這樣的行政命令總要有個依據和合理的理由才能讓人信服,否則就是擾民....如果真要使用執照影本,以台北縣為例,不必申報遺失也不需原因,只要填寫"影印使用執照存根聯申請書",隨到隨辦一張20元.

其實水保局的解釋是
農舍申請興建人資格=承買人資格
但是以前的無自用農舍資格是以10公里以內沒自用農舍來認定
但是現在是以全省來認定
我個人不認為二種人是相等的..不然他就應該去提案修法也設定承買人資格..,不應該用行政命令來規定
作者: 阿俊    時間: 2007-4-3 16:58

阿俊先生您好: 一、台端來文知悉。二、有關「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明定,興建農舍須以「無自用農舍」為前提,依其立法精神、目的、背景,對農舍承受人資格條件自應為「無自用農舍者」,始符法制。爰此,購買農舍之承受人仍須具備無自用農舍之資格,又 台端稱本會擴大解釋乙節,按法律解釋之方法主要有文理解釋與論理解釋兩大類,解釋時應先依文理解釋,再以論理解釋為補充。文理解釋乃依據法律規定之文字,按照一般文義及通常使用方式而為解釋;論理解釋則不依照法律規定文字,而依法律的精神、目的、立法背景以及其他情況以闡明法律規定的涵義,其方法有擴張解釋、限縮解釋、反對解釋、當然解釋等,本會96年3月6日函釋屬論理解釋之擴張解釋,尚與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意旨無違。三、次查各級鄉公所對於農舍增建程序須附無農舍證明乙節,本局業於96年3月28日回復略以:已依相關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建築基地(總面積10%)辦理現有農舍增建,不受「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規定之限制,本會94年6月10日農授水保字第0941811323號函釋有案。有關農舍增建其業務係屬內政部營建署主管,請 台端逕向該管反應。四、至相關解釋函之資訊公開,本局刻正研辦,謝謝您對政務之關心,本局在此敬申謝忱。


以上是水保局的回應..無言@@
反正他們有擴張解釋、限縮解釋、反對解釋、當然解釋
有這几個護身符..他們愛怎弄就怎弄....只要他們喜歡..沒什麼不可以
作者: kevin    時間: 2007-4-3 23:04

咦,阿浚大哥,那麼如果擴建被"擴大解釋"造成申請障礙,您教的絕招不就不能用了??
作者: 阿俊    時間: 2007-4-11 21:08

post by ""kevin""
咦,阿浚大哥,那麼如果擴建被"擴大解釋"造成申請障礙,您教的絕招不就不能用了??

那招他破不了...因為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令他不能改..除非他有能力將營建法令和興建農舍條例一併改.....因為法令明文規定建敝率不得超過1/10.......如果他有辦法改..我肯定去抗爭 :twis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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