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by ""2home""
最近老媽分到的那塊1871坪的11分之1的持分地要分割了,外公怕以後持分地會造成糾紛,準備分割成九塊,一直覺得奇怪,田地不是要滿756坪的單位才能分割嗎?後來看了地籍圖才發現 使用分區及使用類別都是空白,代表這塊地是都市計畫區內的土地,這下爽到了,可以分割成小單位,後來又發現 都市計畫區的農地還是受756坪的限制,但還是可以蓋10分之1,也就是200坪的農地,可以蓋20坪 2樓,就有40坪了,是這樣嗎? 蓋出來的建物算農機室還是農舍呢? 真的有這麼好康嗎?
post by ""ssbbs""
[quote]post by ""2home""
最近老媽分到的那塊1871坪的11分之1的持分地要分割了,外公怕以後持分地會造成糾紛,準備分割成九塊,一直覺得奇怪,田地不是要滿756坪的單位才能分割嗎?後來看了地籍圖才發現 使用分區及使用類別都是空白,代表這塊地是都市計畫區內的土地,這下爽到了,可以分割成小單位,後來又發現 都市計畫區的農地還是受756坪的限制,但還是可以蓋10分之1,也就是200坪的農地,可以蓋20坪 2樓,就有40坪了,是這樣嗎? 蓋出來的建物算農機室還是農舍呢? 真的有這麼好康嗎?
post by ""夢想家""
都計內的農地不受756坪限制,而且可以蓋合法農舍,如果真要蓋農舍也一樣最大不得超過1/10.
這是因為前好一陣子,公司有一案列,一樣是都計內的農地,經詢問配合的代書,才了解,而那一案列也可分割為一塊一塊賣.以上是公司的經驗,如果有錯誤或不足的地方,請多多指教,我也好就此多學學
post by ""2home""
感謝夢想家的告知,難怪 都市內的農地都很貴,原來有特異功能
[quote]post by ""夢想家""
都計內的農地不受756坪限制,而且可以蓋合法農舍,如果真要蓋農舍也一樣最大不得超過1/10.
這是因為前好一陣子,公司有一案列,一樣是都計內的農地,經詢問配合的代書,才了解,而那一案列也可分割為一塊一塊賣.以上是公司的經驗,如果有錯誤或不足的地方,請多多指教,我也好就此多學學
post by ""kevin""
那站長大~~~ 不就可以開始蓋房子囉??
post by ""2home""
最近老媽分到的那塊1871坪的11分之1的持分地要分割了,外公怕以後持分地會造成糾紛,準備分割成九塊,一直覺得奇怪,田地不是要滿756坪的單位才能分割嗎?後來看了地籍圖才發現 使用分區及使用類別都是空白,代表這塊地是都市計畫區內的土地,這下爽到了,可以分割成小單位,後來又發現 都市計畫區的農地還是受756坪的限制,但還是可以蓋10分之1,也就是200坪的農地,可以蓋20坪 2樓,就有40坪了,是這樣嗎? 蓋出來的建物算農機室還是農舍呢? 真的有這麼好康嗎?
post by ""kev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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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夢想家的告知,難怪 都市內的農地都很貴,原來有特異功能
[quote]post by ""夢想家""
都計內的農地不受756坪限制,而且可以蓋合法農舍,如果真要蓋農舍也一樣最大不得超過1/10.
這是因為前好一陣子,公司有一案列,一樣是都計內的農地,經詢問配合的代書,才了解,而那一案列也可分割為一塊一塊賣.以上是公司的經驗,如果有錯誤或不足的地方,請多多指教,我也好就此多學學
post by ""chungd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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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老媽分到的那塊1871坪的11分之1的持分地要分割了,外公怕以後持分地會造成糾紛,準備分割成九塊,一直覺得奇怪,田地不是要滿756坪的單位才能分割嗎?後來看了地籍圖才發現 使用分區及使用類別都是空白,代表這塊地是都市計畫區內的土地,這下爽到了,可以分割成小單位,後來又發現 都市計畫區的農地還是受756坪的限制,但還是可以蓋10分之1,也就是200坪的農地,可以蓋20坪 2樓,就有40坪了,是這樣嗎? 蓋出來的建物算農機室還是農舍呢? 真的有這麼好康嗎?
post by ""2home""
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原條文
第十八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得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
前項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其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但因繼承或法院拍賣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取得農業用地,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得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令規定,申請興建農舍。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共有耕地而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分割為單獨所有,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亦同。
post by ""chungdar""
[quote]post by ""2home""
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原條文
第十八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得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
前項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其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但因繼承或法院拍賣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取得農業用地,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得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令規定,申請興建農舍。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共有耕地而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分割為單獨所有,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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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第十八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得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
前項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其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但因繼承或法院拍賣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取得農業用地,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得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令規定,申請興建農舍。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共有耕地,而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分割為單獨所有,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亦同。
第一項及前項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重複申請。
前四項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重複申請。
前四項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一公頃,其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興建方式、許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送立法院審議。
前項農民資格為農地繼承者申請興建農舍,其不受該宗農業用地面積、土地取得時間及戶籍登記時間限制。
主管機關對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者應予獎勵,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其獎勵及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修正理由說明
一、本條第五項修正。
二、考量實際農民需求與農業發展,爰將農舍興建面積下限由「零點二五公頃」修改為「零點一公頃」,其行政機關制定。
三、本條新增第六項。
四、目前農家面臨老農過世後,農地平均過繼給孩子,面臨土地變小而造成農家子弟在繼承後無法建屋之慘境,因此,爰增訂農地繼承者不受農業用地面積、土地取得時間及戶籍登記時間限制,以活絡農村發展以及保障農家子弟福祉。
post by ""chungdar""
[quote]post by ""2home""
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第十八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得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
前項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其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但因繼承或法院拍賣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取得農業用地,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得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令規定,申請興建農舍。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共有耕地,而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分割為單獨所有,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亦同。
第一項及前項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重複申請。
前四項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重複申請。
前四項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一公頃,其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興建方式、許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送立法院審議。
前項農民資格為農地繼承者申請興建農舍,其不受該宗農業用地面積、土地取得時間及戶籍登記時間限制。
主管機關對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者應予獎勵,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其獎勵及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修正理由說明
一、本條第五項修正。
二、考量實際農民需求與農業發展,爰將農舍興建面積下限由「零點二五公頃」修改為「零點一公頃」,其行政機關制定。
三、本條新增第六項。
四、目前農家面臨老農過世後,農地平均過繼給孩子,面臨土地變小而造成農家子弟在繼承後無法建屋之慘境,因此,爰增訂農地繼承者不受農業用地面積、土地取得時間及戶籍登記時間限制,以活絡農村發展以及保障農家子弟福祉。
post by ""2home""
感謝 chungdar 的告知,若繼承能包含在內,就太好了.
post by ""2home""
感謝 chungdar 的告知,若繼承能包含在內,就太好了.
post by ""hsiehlc""
[quote]post by ""2home""
感謝 chungdar 的告知,若繼承能包含在內,就太好了.
post by ""2home""
hsiehlc 這誤會大了,我說的繼承是,外祖母是在94年2月過逝,母親和舅舅繼承了外祖母的土地.所以土地謄本上的登記原因寫的是分割繼承.
[quote]post by ""hsiehlc""
[quote]post by ""2home""
感謝 chungdar 的告知,若繼承能包含在內,就太好了.
那就可以說,沒問題啦...既然登記都已經說是分割繼承,看來已經分割好囉,那就依都市計畫內農地的規定,蓋個十分之一的小農舍吧!
站長,別鬧了,繼承是要有人去做仙耶...人還健在都算贈與的!
hsiehlc 發表於 2007-4-25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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