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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土地上的墳墓,請問要如何處理 [打印本頁]

作者: didowe    時間: 2007-4-23 15:42     標題: 土地上的墳墓,請問要如何處理

土地上的他人墳墓,是否很難處理?
我爸爸想買一塊土地,但是上面有兩三個墳墓,我有點擔心後續處理問題,想要請教一下有這方面法律知識的大哥大姊們,除了私人協調幫助搬遷之外,如果協調不成是否有法律途徑可利用? :roll:  :?:
作者: 夢想家    時間: 2007-4-24 10:15

既然只是在"想買"的階段,那就不必了,這不是只有活人的問題,還有別人祖先的問題,最好還是別碰,做人別迷信,但有些事不得不信.
作者: kevin    時間: 2007-4-24 10:57

是無主還有主也有差唷,笨牛兄有文章可以搜尋
有主的話,恐怕也不太好協調吧?
作者: 故鄉    時間: 2008-1-26 18:29     標題: 【房地產法律問題】土地上之無主墳墓,地主應如何處理?

按「埋葬屍體,應於公墓內為之。骨骸起掘後,應存放於骨灰 (骸) 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除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外,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必要時,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起掘火化後為適當之處理,其所需費用,向墓地經營人、營葬者或墓主徵收之。」分別為殯葬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第56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埋葬屍體,應於公墓(註二)內為之,骨骸起掘後,應存放於骨灰 (骸) 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註三);違反者,除「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外,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必要時,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起掘火化後為適當之處理,其所需費用,向墓地經營人、營葬者或墓主徵收之。從而,私人土地上無主墳墓之骨骸起掘後,亦不得隨意置放,仍須存放於骨灰 (骸) 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以免受罰。
又「直轄市、縣 (市) 或鄉 (鎮、市) 主管機關對其公立公墓內或其他公有土地上之無主墳墓,得經公告三個月確認後,予以起掘為必要處理後,火化或存放於骨灰 (骸) 存放設施。」亦為殯葬管理條例第27條所明定,是直轄市、縣 (市) 或鄉 (鎮、市) 主管機關對其公立公墓內或其他公有土地上之無主墳墓,得經公告三個月確認後,予以起掘為必要處理後,火化或存放於骨灰 (骸) 存放設施。惟此規定係指「公立公墓內或其他公有土地上無主墳墓之處理」,至於「私人土地上無主墳墓之處理」,又應如何?本文認為,法即明文「骨骸起掘後,應存放於骨灰 (骸) 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私人土地所有權人,雖得在其無合法占有權源之情形下,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請求返還其所有物」及「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請求除去妨害」,但墳墓即無主,訴請返還所有物或排除妨害,顯然因無被告而不可行,且「骨骸起掘後,亦不得隨意置放,仍須存放於骨灰 (骸) 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是以,建議私人土地所有權人不妨依民俗習慣將骨骸起掘,存放於骨灰 (骸) 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其所生費用,俟知悉墳墓上之逝者,有其繼承人後,再依民法第179條以下之規定,請求返還該費用(註四)。
本篇詳細註解,請參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
作者: ferry133    時間: 2008-1-31 01:02     標題: Re: 【房地產法律問題】土地上之無主墳墓,地主應如何處理?

post by ""故鄉""
按「埋葬屍體,應於公墓內為之。骨骸起掘後,應存放於骨灰 (骸) 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除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外,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必要時,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起掘火化後為適當之處理,其所需費用,向墓地經營人、營葬者或墓主徵收之。」分別為殯葬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第56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埋葬屍體,應於公墓(註二)內為之,骨骸起掘後,應存放於骨灰 (骸) 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註三);違反者,除「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外,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必要時,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起掘火化後為適當之處理,其所需費用,向墓地經營人、營葬者或墓主徵收之。從而,私人土地上無主墳墓之骨骸起掘後,亦不得隨意置放,仍須存放於骨灰 (骸) 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以免受罰。
又「直轄市、縣 (市) 或鄉 (鎮、市) 主管機關對其公立公墓內或其他公有土地上之無主墳墓,得經公告三個月確認後,予以起掘為必要處理後,火化或存放於骨灰 (骸) 存放設施。」亦為殯葬管理條例第27條所明定,是直轄市、縣 (市) 或鄉 (鎮、市) 主管機關對其公立公墓內或其他公有土地上之無主墳墓,得經公告三個月確認後,予以起掘為必要處理後,火化或存放於骨灰 (骸) 存放設施。惟此規定係指「公立公墓內或其他公有土地上無主墳墓之處理」,至於「私人土地上無主墳墓之處理」,又應如何?本文認為,法即明文「骨骸起掘後,應存放於骨灰 (骸) 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私人土地所有權人,雖得在其無合法占有權源之情形下,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請求返還其所有物」及「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請求除去妨害」,但墳墓即無主,訴請返還所有物或排除妨害,顯然因無被告而不可行,且「骨骸起掘後,亦不得隨意置放,仍須存放於骨灰 (骸) 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是以,建議私人土地所有權人不妨依民俗習慣將骨骸起掘,存放於骨灰 (骸) 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其所生費用,俟知悉墳墓上之逝者,有其繼承人後,再依民法第179條以下之規定,請求返還該費用(註四)。
本篇詳細註解,請參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


請問如果是歷史超過50年有主的墳墓, 但是無權占有我的土地, 請子孫搬遷但他置之不理. 如何解套? 謝謝.
作者: 故鄉    時間: 2008-1-31 02:54

歷史超過50年有主的墳墓, 但是無權占有我的土地, 請子孫搬遷但他置之不理. 如何解套?

得在其無合法占有權源之情形下,以其未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之繼承權人為對象,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請求返還其所有物」及「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請求除去妨害」
作者: 故鄉    時間: 2008-1-31 09:46     標題: 【房地產法律問題】過50年有主的墳墓,無權占有我的土地,怎麼辦

按「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分別為民法第765條、第767條定有明文,是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從而,本案中之土地所有權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土地者,自得請求返還之(註二),及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自得請求除去之;惟土地所有權人以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請求返還所有物或除去其妨害者,應以他人「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或「妨害其所有權」者為限,苟他人有租賃、推定租賃、設定或時效取得地上權等合法占有權源,自難謂他人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及妨害其所有權,據以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請求返還所有物或除去其妨害;故本案應先審究的是,其占有及使用是否有合法權源?
又「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亦分別為民法第1138條、第1145條、第1148條、第1174條所明定;從而,歷史超過50年有主的墳墓,無權占有他人土地,請其子孫搬遷,但其子孫仍置之不理,土地所有權人自得在其無合法占有及使用權源之情形下,以其未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之繼承人為對象(註三),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請求返還其所有物」及「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請求除去妨害」。
本篇詳細註解,請參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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