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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註記"後的農地可能分割嗎? [打印本頁]

作者: Mymind    時間: 2007-5-3 14:26     標題: "註記"後的農地可能分割嗎?

已申建農舍的農地可以與鄰地做合併分割嗎? 若買了已申建農舍的農地一小部份當成進出道路, 有買賣合約, 也有到法院公證, 若不能分割, 當地主轉手, 承接的新地主不承認, 那該如何?
辦理合併分割的費用約是多少? 不知有無前輩能釋疑乎?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07-5-3 19:15     標題: Re: "註記"後的農地可能分割嗎?

post by ""Mymind""
已申建農舍的農地可以與鄰地做合併分割嗎? 若買了已申建農舍的農地一小部份當成進出道路, 有買賣合約, 也有到法院公證, 若不能分割, 當地主轉手, 承接的新地主不承認, 那該如何?
辦理合併分割的費用約是多少? 不知有無前輩能釋疑乎?

找當地知名代書處理巴.兩筆土地合併分割成另外兩筆是可以的(同種使用區分).不同地主好像雙方同意即可.問問代書看看.
如果是自己到地政辦理的話:合併不用錢,分割一筆手續費80元分割費用800元.多筆以此類推.
作者: Mymind    時間: 2007-5-4 15:00     標題: 感謝!

雅境兄: 感謝你! 我會問代書的, 謝謝你的回答!
作者: kevin    時間: 2007-5-5 07:36

合併分割後,若農地未達當初農舍申建的1/10(原設定建蔽率),也可以嗎?
作者: 山園麗景    時間: 2007-5-5 10:00     標題: Re: "註記"後的農地可能分割嗎?

post by ""Mymind""
已申建農舍的農地可以與鄰地做合併分割嗎? 若買了已申建農舍的農地一小部份當成進出道路, 有買賣合約, 也有到法院公證, 若不能分割, 當地主轉手, 承接的新地主不承認, 那該如何?
辦理合併分割的費用約是多少? 不知有無前輩能釋疑乎?


Mymind兄ㄉ重點應該是已申建農舍的農地非一般農地分割,應該是有所不同ㄉ..........
作者: Mymind    時間: 2007-5-5 12:06     標題: Re: "註記"後的農地可能分割嗎?

post by ""山園麗景""
[quote]post by ""Mymind""
已申建農舍的農地可以與鄰地做合併分割嗎? 若買了已申建農舍的農地一小部份當成進出道路, 有買賣合約, 也有到法院公證, 若不能分割, 當地主轉手, 承接的新地主不承認, 那該如何?
辦理合併分割的費用約是多少? 不知有無前輩能釋疑乎?


Mymind兄ㄉ重點應該是已申建農舍的農地非一般農地分割,應該是有所不同ㄉ..........[/quote]
作者: Mymind    時間: 2007-5-5 12:07     標題: Re: "註記"後的農地可能分割嗎?

post by ""山園麗景""
[quote]post by ""Mymind""
已申建農舍的農地可以與鄰地做合併分割嗎? 若買了已申建農舍的農地一小部份當成進出道路, 有買賣合約, 也有到法院公證, 若不能分割, 當地主轉手, 承接的新地主不承認, 那該如何?
辦理合併分割的費用約是多少? 不知有無前輩能釋疑乎?


Mymind兄ㄉ重點應該是已申建農舍的農地非一般農地分割,應該是有所不同ㄉ..........[/quote]
謝謝山園麗景兄, ^^是的, 我的意思就是這樣, 雅境兄已針對費用代為說明, 其它部份也請知道的前輩幫忙告知
作者: 故鄉    時間: 2008-1-24 14:50     標題: 【房地產法律問題】都市計畫農業區內,註記「農舍」的農地,得否

按「個別興建農舍之興建方式、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樓層數、建築物高度及許可條件,應依都市計畫法省 (市) 施行細則、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為現行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7條定有明文,是農業用地(註二)個別興建農舍時,都市計畫法省 (市) 施行細則第29條:「…三、『都市計畫農業區內之農地,其已申請建築者(包括百分之十農舍面積及百分之九十之農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於都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之,嗣後不論該百分之九十農地是否分割,均不得再行申請興建農舍』…」、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有其適用。換言之,都市計畫法省 (市) 施行細則第29條,僅限制「嗣後不論該百分之九十農地,均不得再行申請興建農舍」,並未限制分割;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全球資訊網2007/4/25農地共有回覆內容亦曰:「 (二)以共有土地持分部份申請興建農舍者,除其他共有人同意書外,應檢附分管契約,其可興建面積以其持分面積計算,並需興建在所分管土地範圍內,農舍仍以整筆土地註記,『日後共有土地辦理分割』,未興建農舍之土地可要求取消註記。」。從而可知,都市計畫農業區內之農業用地,得否分割?仍應回歸至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二、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部分,得為分割。三、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四、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五、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六、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七、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之規定,與有無註記「農舍」尚無涉。
本篇詳細註解,請參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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