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筆土地,面積屬細長不規則形,面積小到只是在水溝中的一部份,水溝看起來就已經像養殖用地,還真的不知如何拆除
第二筆土地路樹要移除,需申請,否則恐會被罰款甚至被告
就算申請移除核准
但移除的費用恐比土地價值還高
...
accord22 發表於 2013-5-17 10:26
所指的申請是指跟公所申請侵占拆除
如何做這方面的侵占拆除?先去找當地里長協助看看!
公所本身在規劃時無意中侵占了你的地,你申請侵占拆除會給他們困擾,到時候會斟酌你的狀況做變通!
我家之前有一個小區 ...
BlackDragon 發表於 2013-5-17 18:07
020 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供農路使用之土地案
(99 年11 月9 日農企字第0990172677 號函)
一、有關農業用地上施設有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路」,得
認定符合作農業使用之方式,包括:
(一)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之規
定,取得農業設施(農路)容許使用同意書。
(二)如為土地使用編定前即已存在之「農路」,經檢具相
關證明文件者,亦得認定符合作農業使用。
(三)配合政府施設供公眾使用之「農路」,得視為已取得
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無須再由農民另案申請農業
設施容許使用,且得認定符合作農業使用。
二、有關旨揭配合政府施設供公眾使用農路之認定,其既係配
合政府施設,理應由政府審認,且公文書之保存亦為政府
權責,似不宜由當事人切結。建議由公所依實際情況確認
並註明:「該路係配合政府施設供當地農產運銷之公眾使用
無誤。」即能符合前開說明(三)之意旨。惟如僅註明係
供公眾通行使用,恐與該意旨有違,不宜採認。另 貴府
基於實務執行確需當事人協同處理事項,請本權責依實際
需要卓處。
三、又本案前經本會函詢各縣(市)政府(包括貴府)意見及
實務執行情形,多數縣(市)政府均表示無意見或建議應
維持現行作法,本會並於98 年9 月14 日以農企字第
0980010542 號函(諒達)各縣(市)政府依現行規定辦理
在案,併予敘明。
(99 年8 月11 日農企字第0990152022 號函)
............................
公共設施規劃施作前.村里幹事會委由村里長取得[土地無償提供使用同意書].公所會有這些資料的.
你可以試著到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移轉
020 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供農路使用之土地案
(99 年11 月9 日農企字第0990172677 號函)
一、有關農業用地上施設有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路」,得
認定符合作農業使用之方式,包括:
(一)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之規
定,取得農業設施(農路)容許使用同意書。
(二)如為土地使用編定前即已存在之「農路」,經檢具相
關證明文件者,亦得認定符合作農業使用。
(三)配合政府施設供公眾使用之「農路」,得視為已取得
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無須再由農民另案申請農業
設施容許使用,且得認定符合作農業使用。
二、有關旨揭配合政府施設供公眾使用農路之認定,其既係配
合政府施設,理應由政府審認,且公文書之保存亦為政府
權責,似不宜由當事人切結。建議由公所依實際情況確認
並註明:「該路係配合政府施設供當地農產運銷之公眾使用
無誤。」即能符合前開說明(三)之意旨。惟如僅註明係
供公眾通行使用,恐與該意旨有違,不宜採認。dahoo 發表於 2013-5-18 08:59
(三)配合政府施設供公眾使用之「農路」,得視為已取得
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無須再由農民另案申請農業
設施容許使用,且得認定符合作農業使用。
二、有關旨揭配合政府施設供公眾使用農路之認定,其既係配
合政府施設,理應由政府審認,且公文書之保存亦為政府
權責,似不宜由當事人切結。...........
大家好:
有兩筆一般農業區的土地,想贈予給小孩。
向區公所申請農地農用證明通過,應可免增值稅。
但現況農地被政府機關佔用,無法申請農用證明,該如何處理?
第一筆
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
地目:田
使用地類別 ...
accord22 發表於 2013-5-16 23:13
提供的建議應該是逐步去進行嘗試是否可行!
而不是站在公務員的角度上挑出其中的不利己處直接駁回!
有時候頭低點,笑開點,好好地和公務員應對,就算真的駁回申請,有時候對方也會提供撇步!
BlackDragon 發表於 2013-5-21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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