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公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署授食字第0991302109號
主 旨:公告修正「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應於個別產品之外包裝標示原產地」,並自中華民國一○○年三月一日(以製造日期為準)生效。
依 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本署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衛署食字第○九六○四○四一四二號公告之公告事項三為:進口食品(食品原料)之原產地認定,依財政部與經濟部會銜發布之我國「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認定之。但其如屬財政部與經濟部會銜發布之我國「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七條第三項規定,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之食品(食品原料)者,於本國進行包裝販售時,其單一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須標示其原產地(國);混裝之食品,則以各食品(食品原料)混裝含量(重量)由多至少依序標示原產地(國)。
二、實施食品類別(品項):所有食品類別(品項)。
署 長 楊志良
1# aotsen2004
這些報導是哪一年的呢? 到目前沒有改善嗎?
法規不完善, 政府相關部會/立法院都該負責.
法規如果已修改, 廠商未循規辦理, 執法單位未能落實, 消費者倒楣, 不過, 消費者若有發現, 可以檢舉.
...
黑面 發表於 2013-5-23 21:26
政府官員食材,加工食品傻傻分不清楚...
食材,像綠豆,米,茶... etc 不應該用摻的來搞模糊,欺騙消費者.
加工食品才有1% ... 的這種問題.
jeffer 發表於 2013-5-25 07:47
公告修正「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應於個別產品之外包裝標示原產地」,並自中華民國一○○年三月一日(以製造日期為準)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
公告事項:
一、修正本署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衛署食字第○九六○四○四一四二號公告之公告事項三為:進口食品(食品原料)之原產地認定,依財政部與經濟部會銜發布之我國「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認定之。但其如屬財政部與經濟部會銜發布之我國「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七條第三項規定,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之食品(食品原料)者,於本國進行包裝販售時,其單一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須標示其原產地(國);混裝之食品,則以各食品(食品原料)混裝含量(重量)由多至少依序標示原產地(國)。
二、實施食品類別(品項):所有食品類別(品項)。
source-- http://www.doh.gov.tw/CHT2006/DM/DM2_p01.aspx?class_no=24&level_no=1&doc_no=76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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