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home 打造桃花源

標題: 建築法修正草案:~~違建處四萬元以上五十萬元~可得按次處罰~ [打印本頁]

作者: jerrylai63    時間: 2013-6-23 21:39     標題: 建築法修正草案:~~違建處四萬元以上五十萬元~可得按次處罰~

本文章最後由 jerrylai63 於 2013-6-23 22:11 編輯

建築法~修正條文
第八十六條 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者,依下列規定,分別處罰:
一、擅自建造,處以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建造,限期補辦手續、自行拆除或恢復原狀;屆期仍未補辦手續、未自行拆除或未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強制拆除。
二、擅自使用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限期補辦手續;屆期仍未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按次處罰;其有第五十八條情事之一者,並得封閉其建築物,令其限期修改、自行拆除或強制拆除。
三、擅自拆除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拆除補辦手續。
前項第一款擅自建造之行為人不明者,令建築物使用人或所有權人限期補辦手續、自行拆除或恢復原狀;建築物使用人或所有權人不明者,令土地使用人或所有權人限期補辦手續、自行拆除或恢復原狀。屆期仍未補辦手續、未自行拆除或未恢復原狀者,除屬公有土地者外,得按次處罰;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拆除費用由義務人負擔


也就是說~
違建~政府沒錢強制拆除~
    就罰到你自行拆除~

這招殺手瞷真強~
請注意近期立法院會不會通過~~
作者: jerrylai63    時間: 2013-6-23 21:55

以後~可能是以罰代拆~罰到你怕~
作者: jerrylai63    時間: 2013-6-23 21:59

農舍未農用~
工業用地建住宅是否跟使用執照用途一致~
是否就是擅自使用~
越來越....傷錢
作者: aotsen2004    時間: 2013-6-23 22:05

本文章最後由 aotsen2004 於 2013-6-23 22:19 編輯

公平無私  嚴正確實 的執法  , 才是 守法的民眾 所希望的!!  

反之 ~~ 以  鬆懈  怠慢  敷衍  混亂  看人(看對方的後台)   的 態度執法,
就算 把  建築法  增修到 比  聖經  還厚 ~~ 也是 枉然........  
作者: 種哥    時間: 2013-6-23 22:18

官逼民反 人為刀殂,我為魚肉
作者: swc    時間: 2013-6-23 22:36

1# jerrylai63

很多農舍可能都沒有合法建照, 如果政府這次不只是嘴巴喊而是來真的, 有些2home網友就會很傷了...
作者: 2home    時間: 2013-6-23 23:50

這草案應該過不了,因議員很怕民眾陳情! 以後每天忙著處理違建的民怨就好了!
老違建非常多! 二次施工違建更多,若符合公平正義,老違建和新違建全部都要拆掉!勢必要攤牌,除非又像以前許多老農的處理方式,用落日條款,民國幾年前的ok! 幾年後的不ok!


以之前的案例來看.
拆除違建要收費 議會不同意       
作者是 東方報          
週五, 21 十月 2011 01:40
 記者王國榮/報導
 花蓮縣政府為求落實執行建築法規定,且避免將全民之賦稅投諸於少數人之違法行為,經彙集各方意見後,擬定「花蓮縣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自治條例」草案,做為花蓮縣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標準遵循的依據,但遭花蓮縣議會程序委員會退回。
 花蓮縣幅員狹長,人口集中分布北、中、南等地區城市,以致違建數量逐年成長,雖經極力執行拆除,卻無法追上其成長速度。
 為落實執行該項規定,且為避免將全民之賦稅投諸於少數人之違法行為,應由違建人繳納「第三人代為拆除」之費用,秉持違法者須自付費用的精神,有效落實違建拆除執行遏止新違建之發生。
 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均不予補償,其拆除費用由建築所有人負擔。」究其立法目的在遏止新的違建物發生和維護都市發展及徹底解決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等問題。
 花蓮縣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自治條例之訂定,係因監察院糾正各縣市政府自民國八十四年修正建築法以後,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未能落實「執行違章建築取締措施」的規定,在強制拆除違建物時,沒有依法向違章建築物所有人收取費用,故內政部及各縣市均有違失情形。
 為落實執行建築法規定,且避免將全民之賦稅投諸於少數人之違法行為,乃依據市價評估參採民間廠商代執行的收費標準,訂出有關拆除費用的標準。
 對於縣府再度提案欲訂定「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自治條例」草案,與會全體議員一致認為恐將產生龐大民怨事件,王燕美、笛布斯•顗賚等議員建議將提案退回。
 笛布斯•顗賴表示,根據縣府調查統計,花蓮縣境內違章高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若訂定「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自治條例」草案,縣府便可以據以執行違章拆除,其費用將由違章者付費,屆時,勢必引發民怨,到頭來都會向議員陳情,豈不是自找麻煩。
作者: 小漢    時間: 2013-6-23 23:52

跟百分之90以上的人民為敵…哪一黨會做呢?
作者: taiuanlang    時間: 2013-6-24 08:22

全台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寺廟都是違建,越大間的越是嚴重,就看看政府敢不敢玩真的,拆寺廟,還是從大間的先拆。
作者: 小漢    時間: 2013-6-24 08:31

全台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寺廟都是違建,越大間的越是嚴重,就看看政府敢不敢玩真的,拆寺廟,還是從大間的先拆。
taiuanlang 發表於 2013-6-24 08:22

打老虎會受傷或死…當然是打蒼蠅囉…
作者: 阿俊    時間: 2013-6-24 10:49

那很簡單  
先舉報大寺廟    一直舉報

就像我去年提供大官土地(有違章)資料給網民一樣...
作者: ljc    時間: 2013-6-24 14:54

台灣的違建嚴重,政府已無力處理
與我相鄰的違建,阻礙了我家的通風
打電話+照相給苗栗縣/市政府
可能違建戶是個條子
縣市政府互推,不處理就是不處理
打電話給相關單位,庸官竟然回嗆我說:
你檢舉他,他也會檢舉你,相安無事就好啦
問題是,我沒違建啊
作者: 2home    時間: 2013-6-24 15:00

其實每個家庭若用放大鏡來依法規來檢視,幾乎都有二次施工違建,連水塔沒申請雜項,也算違建! 只是自己不知道而己!


台灣的違建嚴重,政府已無力處理
與我相鄰的違建,阻礙了我家的通風
打電話+照相給苗栗縣/市政府
可能違建戶是個條子
縣市政府互推,不處理就是不處理
打電話給相關單位,庸官竟然回嗆我說:
你檢舉他,他也會檢舉你 ...
ljc 發表於 2013-6-24 14:54

作者: 2home    時間: 2013-6-24 15:05

檢舉大寺廟,就會得罪當地信徒,對處理人員來說是燙手山芋! 在"精實"的幹員也會拖!

那很簡單  
先舉報大寺廟    一直舉報

就像我去年提供大官土地(有違章)資料給網民一樣...
阿俊 發表於 2013-6-24 10:49

作者: 阿俊    時間: 2013-6-24 15:05

其實每個家庭若用放大鏡來依法規來檢視,幾乎都有二次施工違建,連水塔沒申請雜項,也算違建! 只是自己不知道而己!



2home 發表於 2013-6-24 15:00

連室內裝修都要報縣府請技師來簽證勒..
作者: ljc    時間: 2013-6-24 15:26

連室內裝修都要報縣府請技師來簽證勒..
阿俊 發表於 2013-6-24 15:05

問題的根源在抽稅
老百姓自花錢改善居住環境
窗台或陽台裝個雨遮
稅吏就會找上你
作者: e99friend    時間: 2013-6-24 17:05

台灣的違建嚴重,政府已無力處理
與我相鄰的違建,阻礙了我家的通風
打電話+照相給苗栗縣/市政府
可能違建戶是個條子
縣市政府互推,不處理就是不處理
打電話給相關單位,庸官竟然回嗆我說:
你檢舉他,他也會檢舉你 ...
ljc 發表於 2013-6-24 14:54


副本送內政部營建署,CC苗栗民進黨立委應該有用。
作者: brown發哥    時間: 2013-6-24 18:08

有句
人活越老、就會越胖
房子住久、就會變大

因為百姓有需求、
二次施工、三次增建、四次裝修、
住上10年的房子或土地上,
多多少少都有再行施工、動過的地方

以前曾聽說
各縣市拆除隊的經費多年來都未編列、人員機具也他併調走
已無實質的執行拆除能力
頂多去開罰單、好賺又省事
不怕被抗爭、丟雞蛋、潑糞!
作者: 檸檬    時間: 2013-6-24 19:23

稅金真的不少,我申請近40坪的資材室,四月份水土保持通過後,稅單就就寄來了,稅金26147元,已完稅過了二個月,現在建築執照還是沒下落,還在等建築線通過呢…
作者: jerrylai63    時間: 2013-6-24 19:30

這次修正案能不能過的了立法院~還未定論~
可是~誰能保證一定過不了~
萬一過ㄌ的話~
那可就....
光是建築法加上行政執行法~
政府不用花錢費力去拆你家房子~
現在電腦很方便~程式系統設計好
誰家有危建或違規使用~
第一次到你家確定有違規後~不管你願不願意~
開了罰單並在電腦人工輸入後~
以後固定報表列印罰單(按鍵一按可能一拖拉庫)~
累次罰款後~
把燙手山芋就丟給其他機關處理~
將案子移送行政執行處~
可能就會把你的家產拍賣光ㄌ~
作者: 小漢    時間: 2013-6-25 14:55

不知道政府會不會打到自已…




歡迎光臨 2home 打造桃花源 (http://2home.com.tw/bbs/) Powered by Discuz! X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