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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縣市之數筆農地可否合併計算面積做為申請農舍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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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mc88003
時間:
2007-7-11 18:23
標題:
同一縣市之數筆農地可否合併計算面積做為申請農舍之依據..
煩請站上學有專精的前輩指點小弟迷津,問題如下....
本人在桃園縣有數筆土地均為民國89年前因繼承所取得,因曾聽聞在同一縣市之數宗土地可合併計算為本身持有之農地總面積而申請興建10%之農舍,請問這訊息是正確的嗎?
另外本人持有之土地種類繁多,包括溜地、原地、農地與墓地以及供作既成道路使用之農地,試問是否均可算計入持有之農地面積?
本人最近購入一農地因位置頗佳故考慮於此興建農舍,試問可否得以購入兩年後以原有土地面積10%來申請興建農舍?
作者:
ttt681118
時間:
2007-7-11 21:41
標題:
農舍: 轉貼
農舍興建都受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管理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M0110013
◎都市計畫內-都市土地-農業區
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
面積高度可興建比較大
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除保持農業生產外,僅得申請興建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或休閒農場及其相關設施。但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二十九條之二及第三十條所規定者,不在此限。
申請興建農舍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興建農舍之申請人必須具備農民身分,並應在該農業區內有農地或農場。
二、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之距離,除合法農舍申請立體增建外,不得小於八公尺。
三、都市計畫農業區內之農地,其已申請建築者(包括百分之十農舍面積及百分之九十之農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於都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之,嗣後不論該百分之九十農地是否分割,均不得再行申請興建農舍。
四、農舍不得擅自變更使用。
第一項所定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場及其相關設施之項目由農業主管機關認定,並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且不得擅自變更使用。
前項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之建蔽率,除畜牧廢棄物處理場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辦理外,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並不得供為居室、工廠及其他非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使用。
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地,再行申請建築農業產銷必要設施(畜牧廢棄物處理場除外)時,其建蔽率(含農舍)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
◎非都市土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五條 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造自用農舍者,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耕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並不得超過一○˙五公尺,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前項自用農舍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
第 7 條
原有農舍之修建,改建或增建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之平房得免申請建築執照,但其建蔽率及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本辦法之有關規定。
第 10 條
農舍以外之建築物其建築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三•五公尺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逕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築執照。
◎全國法規資料庫打農舍關鍵字查詢
http://law.moj.gov.tw/fl.asp
☆若農地為【都市計劃內土地】
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其面積依然受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 ( 2500平方公尺 ) 限制
只是在於分割時無最小面積限制
實務上即有買賣時
若土地大於 2500 平方公尺
再細分為 一2500平方公尺,另一筆為剩餘部份
例 ~ 面積為 3800平方公尺,
買賣後再分割
一筆為2500平方公尺
其農地申請自用農舍
另一筆1300平方公尺的
再轉售於他人興建資材室或可做小倉庫使用者
☆若農地位處都市計劃外
其分割後面積不得小於2500平方公尺
即∼若想分割為二筆
土地面積必須大於5000平方公尺
1.農地不超過200坪,有看過廠商的網頁說蓋鋼構屋免建照,是指合法嗎?還是非法?農地太小,想申請農業設施也不夠住,還是先申請過後再增建嗎?
應該是沒有什麼不用申請建照的房屋,只是屬於其拆除較為方便,遊走法律邊綠,而若是農業設施,應該是我們常講的農機室,的確空間來得小,也是有人蓋完後,再加建(但一樣是違建囉!)
2.農地買了過戶可以馬上申請農業設施嗎?(不需再等兩年,五年的)
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業設施辦法
農機室:是需要你有農機的,農機的定義,農用機械叫農機,申請面積為農機重直投影面積的2.5倍大,也就是說你擁有的農機越多,可以申請的面積也就越大。農業資材室:最常被人申請就是這個項目,農業資材室是用來放肥料鋤頭工具等等,它是有面積的限制,每1000平方公尺可以申請33平方公尺(約10坪),所以你的土地越大,資材室也越大
3.如何辨別土地類別?
可以先看你土地的謄本,有一個使用類別在謄本右上方面積下方,如果註明""空白"""那就是都計內農地,都計內無最小農地要求756坪規定,你的地如果超過150坪就可蓋地基15坪加2樓30坪,如註明如""林地..農牧用地..旱地等,表示是都計外農地就有最小農地要求756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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