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 21 條
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以獵捕或宰殺,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
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但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情
況緊急外,應先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一、有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性命之虞者。
二、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者。
三、傳播疾病或病蟲害者。
四、有妨礙航空安全之虞者。
五、(刪除)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保育類野生動物有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在緊急情況下
,未及報請主管機關處理者,得以主管機關核定之人道方式予以獵捕或宰
殺以防治危害。
非緊急情況受害由農民提出野生動物危害農林作物獵捕方式申請書,向當地鄉鎮公所申請,轉請核准。
引自http://nature.cyhg.gov.tw/chinese/FAQ_detail.aspx?n=11&s=8
猴子偷吃豬飼料,叔公用手,驅趕,數天之後,剩下叔公1人清豬舍時,
這隻猴仔跳至叔公背後,一手勒住脖子另一手將叔公頭皮撕裂約1/3
叔公住院好幾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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