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home 打造桃花源
標題:
不在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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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黑鷹
時間:
2007-7-25 22:37
標題:
不在地主
請問不在地主對買外縣市的地會很有影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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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第 8 條
本法所稱不在地主,謂有左列情形之一之土地所有權人︰
一 土地所有權人及其家屬離開其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 ,繼續
滿三年者。
二 共有土地,其共有人全體離開其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 ,繼續滿
一年者。
三 營業組合所有土地,其組合於其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 停止
營業,繼續滿一年者。
土地所有權人因兵役、學業、公職或災難、變亂,離開土地所在地之直轄
市或縣 (市) 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 34 條
各級政府為創設自耕農場需用土地時,經行政院核定,得依左列順序徵收
之,其地價得以土地債券給付:
一 私有荒地。
二
不在地主之土地
。
三 出佃之土地,其面積超過依第二十八條所限定最高額之部分。
第 172 條
地價稅向所有權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之土地,由典權人繳納。
不在地主之土地,其地價稅得由承租人代付,在當年應繳地租內扣還之。
第 175 條
不在地主之土地,其
地價稅應照應繳之數加倍徵收
之。
作者:
黑鷹
時間:
2007-7-25 22:38
土地法施行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第 44 條
不在地主之土地,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按年查明,依法
加徵其
地價稅
。
第 45 條
土地所有權人於其不在地主情形消滅時,應申報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地
政機關。但自申報之日起,經過一年後,始得免除土地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限制。
作者:
Ericg89127
時間:
2007-7-26 20:45
農村老人多將土地贈與子女
人口外移是很普遍的
但沒聽說過有要課稅
是否有其他條例蓋過這條?
最少農地部份確信沒有課這條稅
作者:
黑鷹
時間:
2007-7-27 02:06
農地不用繳地價稅
農地是徵田賦
只不過田賦自76年已停徵至今
在下只是剛好看到提出討論看看
如果沒關係那就可以放心買外縣市地
作者:
故鄉
時間:
2008-1-22 10:58
標題:
【房地產法律問題】何謂不在地主?對買外縣市的地會很有影響嗎?
按「本法所稱不在地主,謂有左列情形之一之土地所有權人︰一、土地所有權人及其家屬離開其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 ,繼續滿三年者。二、共有土地,其共有人全體離開其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 ,繼續滿一年者。三、營業組合所有土地,其組合於其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 停止營業,繼續滿一年者。土地所有權人因兵役、學業、公職或災難、變亂,離開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 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不在地主之土地,其地價稅應照應繳之數加倍徵收之。」「不在地主之土地,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按年查明,依法加徵其地價稅。」分別為土地法第8條、第175條、土地法施行法第44條定有明文,是除「土地所有權人因兵役、學業、公職或災難、變亂,離開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者」外,有「土地所有權人及其家屬離開其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 ,繼續滿三年」或「共有土地,其共有人全體離開其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 ,繼續滿一年」或「營業組合所有土地,其組合於其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 停止營業,繼續滿一年」情形之一之土地所有權人,謂為「不在地主」(註二);而不在地主之土地,則由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按年查明,依法加徵其地價稅(註三)。
是買外縣市的地,而成為「不在地主」,將被依法加徵其地價稅;惟地價稅與田賦尚屬有間(註四),且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或都市土地合於「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或「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或「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註五)或「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或「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規定者,乃徵收田賦(註六),而非徵收地價稅;從而,前揭徵收田賦者,雖係「不在地主」,亦無「加徵其地價稅」之餘地,應予分別。
本篇詳細註解,請參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
作者:
黑鷹
時間:
2008-1-23 01:02
只要田賦沒有開徵
購買外縣市農地就沒問題
但購買建地就要地價稅了
作者:
黑鷹
時間:
2008-1-23 01:50
另外, 田賦停徵, 制裁荒地的荒地稅也停止
所以以前農地放著荒要課荒地稅
現在不用
作者:
馬宿
時間:
2008-1-26 10:25
田賦及荒地稅是否僅針對"田地" ? 如旱,林,溜, 道.....等較不適農作之地也相同待遇嗎?
作者:
故鄉
時間:
2008-1-26 15:49
標題:
是否徵收田賦?依此判斷
1.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
2.或都市土地合於「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或「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或「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註五)或「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或「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規定者,
乃徵收田賦
故是否徵收田賦?依此判斷
作者:
馬宿
時間:
2008-1-27 20:54
還家在, 現在不收了
作者:
故鄉
時間:
2008-1-27 21:56
標題:
早就不徵了
早就不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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