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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替人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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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liver
時間:
2014-1-24 22:07
標題:
替人做保
本帖最後由 aliver 於 2014-1-25 00:47 編輯
請問各位大大會願意幫親友 或子女 甚至另一半做保嗎?
有無親身經歷?
有人幫弟弟公司作保,後來他弟弟公司欠債倒閉,銀行轉而向他要錢。
有人幫朋友作保簽本票30萬.因朋友無力償還.所以接到法院通知並查封他名下房子!
常聽人不也說嗎?〔人〕〔呆〕=保
常聽過不少為人做保都沒好下場的結果........
有朋友是基督徒,他說基督徒不能替人作保,根據聖經,他的說法是對的,但不為人做保不屬誡命範圍(基督教唯一誡命即是十誡),是聖經中一卷極有名的智慧書〔箴言,作者是所羅門王〕如此勸誡年輕人:
「 不要與人擊掌,不要為欠債的作保。你若沒有什麼可償還,何必使人 奪去你睡臥的床呢? 」 (箴二十二26-27 )
就是說為人做保,可能會發生自己無法掌控之事,造成無法想像的後果與損失。
聖經的理財觀念是:如有貧窮人,要無條件且立刻借貸他,不可以有任何輕篾的行為。錢借了也不可以催討,等對方有錢自動還,過了 7 年借債未還也自動取消,唯一不鼓勵的是作保。
箴言:
http://www.o-bible.com/cgibin/ob ... kjv&version=bbe
台大碩士淪街友 已有工作要讓位
中時電子報作者: 潘杏惠╱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4年1月24日 上午5:50
中國時報【潘杏惠╱台北報導】
創世、華山、人安3個基金會,昨天在全台15處席開3千桌,舉辦「第24屆寒士吃飽30」尾牙,每人還有500元應急紅包,提前賀年。其中有位台大碩士生淪為餐風露宿的街友,日昨好不容易找到工作自立,開心的說,今年是他最後1次參加尾牙,要把名額讓給其他更需要的人。
台北場選在南港展覽館旁廣場辦桌,中午12 點不到,街友、單親媽、獨居長輩、弱勢家庭,扶老攜幼近2萬人湧入會場。
61歲、頂著台大國家發展研究所碩士學歷的王文良,曾是月入10多萬元的銀行副總,
卻因替人作保,傾家蕩產,妻離女散,負債好幾百萬元,淪為街友。
流浪街頭的日子,有台大校友證的他,回母校洗澡,睡台大對面的麥當勞,至於吃東西的錢,因他擅長外匯操作,替公司擔任財務顧問,月入9千元,勉強過得去。去年找到保全工作,結束1年多的街友生活。
另一位62歲余春霜,25年前因為先生跟「小姐」過從甚密,憤而離家,當起街友,靠吹笛子賺錢,為參加尾牙,她把全身家當都帶著才安心。她感慨的說,年紀大工作不好找,每天拖著家當的日子也累了,希望能有個小屋子放東西。
人安、創世、華山基金會創辦人曹慶表示,創世1991年除夕首次號召愛心媽媽,烹煮30個便當在萬華火車站發送,至今邁入24年頭,今年席開3千桌,宴請3萬人,代表台灣貧富差距加大,政府應該大力幫忙。
曹慶說,電子發票及千萬獎金實施後,發票中獎金額從1億多元下降到7千萬元,今年起將汽油桶改造成功德桶,放置在企業、學校,號召「1元行大善、1塊積功德」,希望企業、團體認養,救救「老、殘、窮」。
http://tw.news.yahoo.com/%E5%8F% ... D%8D-215051443.html
作者:
sjju
時間:
2014-1-25 06:45
原來「胡」大俠是:師範大學畢業的高材生!應該有:月退俸吧?
過了 7 年借債未還也自動取消
嗯∼善哉!善哉!既往不究!
作者:
aliver
時間:
2014-1-28 23:22
==替人作保 量力而為 以免債務牽連==
廖頌熙
益瑋的爸爸是公務員,家中收入穩定,因此益瑋的家境還算小康。這一天,益瑋放學回家,發現媽媽愁眉不展,立刻關心的問媽媽。
前陣子,叔叔向銀行借了一大筆錢,必須有保證人擔保,叔叔來找爸爸,爸爸念在兄弟情分,立刻就答應了。」媽媽嘆氣說。
「然後呢?」益瑋追問。
「叔叔還不出錢來,銀行上法院告爸爸,要爸爸替叔叔還錢。所以從下個月起,爸爸每個月薪水的三分之一都要拿去還錢。我們的房子也要被查封拍賣。」媽媽難過的說。
「銀行為什麼不先找叔叔要錢?」益瑋問。
「不知道。可能是銀行知道爸爸是公務員,不敢不還錢吧!」媽媽回答。
「那我們要一輩子替叔叔還債嗎?」益瑋激動的說。
為什麼銀行不先找益瑋的叔叔?益瑋的爸爸要一直替叔叔還錢嗎?
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 執行祕書
<法律講堂>
所謂保證,就是當叔叔(債務人)還不出錢時,爸爸(保證人)有代為還錢的義務,這是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規定:「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那麼,為什麼銀行討債不先找叔叔(債務人),再找爸爸(保證人)呢?其中有兩個原因:
第一,依照法律規定,保證人可以要求銀行應該先找債務人討債,稱為「先訴抗辯權」;依照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問題是銀行都會在事前要求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所以爸爸無法依照法律規定抗辯。
第二,以實務運作來說,銀行通常會找名下有財產或固定收入的對象追償,方便追償作業。爸爸身為公務員,有穩定的收入,所以是銀行優先追償的對象,因為有穩定的薪水可以查扣。
難道爸爸要一直替叔叔還錢嗎?依照民法第七百四十九條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也就是說,爸爸替叔叔還錢後,可以向叔叔求償,還多少,求償多少。但是叔叔名下多半不會有財產供爸爸求償,如果有,銀行早已先行查封拍賣。
所以爸爸恐怕必須一直替叔叔還錢,但是還錢的責任只在爸爸一人,媽媽和益瑋並沒有保證責任。值得注意的是,萬一爸爸不幸過世,媽媽和益瑋必須在兩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以免繼承這筆保證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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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還不出錢可能有苦衷,但是我們也很無辜哇。爸爸顧及手足之情,替叔叔作保,卻面臨要背負叔叔債務的後果,家庭因此受到拖累,不禁感到氣憤、無奈。
我發現,
中國人很重視「情分」與「關係」,面對親朋好友的請求,經常會擔心破壞彼此的和諧;然而替人作保的風險在理智的提醒下最好能審慎評估。
http://www.mdnkids.com.tw/law/detail.asp?sn=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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