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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2分半配建 [打印本頁]

作者: 米妞    時間: 2014-1-24 22:57     標題: 2分半配建

請問,一塊800坪的地,若能提供配建,建好50坪後過戶,是不是2年後才能再增建?五年後才能轉售?
作者: 阿俊    時間: 2014-1-26 09:21

1)不用...理論上可以過戶給你  你就可以再過戶給別人
2)依照新的興建農舍規定  過戶給你 你何時增建都可以

作者: 米妞    時間: 2014-1-26 13:45

本帖最後由 米妞 於 2014-2-14 14:37 編輯
阿俊 發表於 2014-1-26 09:21
1)不用...理論上可以過戶給你  你就可以再過戶給別人
2)依照新的興建農舍規定  過戶給你 你何時增建都可以 ...


了解。
作者: 米妞    時間: 2014-1-27 23:21

阿俊 發表於 2014-1-26 09:21
1)不用...理論上可以過戶給你  你就可以再過戶給別人
2)依照新的興建農舍規定  過戶給你 你何時增建都可以 ...

俊大:

我找到下方的資料,但是不是很確定它的意思。原基地與非原基地是指什麼?
是指要一層加到3層沒關係? 還是只要有連接原本的建物?

法規解釋函令新訊
http://www.land.moi.gov.tw/law/c ... detail.asp?nid=1071
       
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取得農地興建之農舍,倘係於原已供興建農舍之建築基地(總面積百分之十)辦理現有農舍增建者,登記機關無需管制五年始得移轉
公布內容         一、按「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得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前項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其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5年始得移轉。但因繼承或法院拍賣而移轉者,不在此限。」為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明定。又參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農水保字第○九七一八四四三二九號函略以:「建築行為屬建築法第九條第一款所稱『新建』者,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農舍興建滿五年始得移轉之限制;如屬建築法第九條第二款前段所稱『增建』者,則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故登記機關管制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者,係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後取得農地新建之農舍為限。
二、又「...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後取得之農地及一併移轉之農舍,若於原已供興建農舍之建築基地(總面積百分之十)辦理現有農舍增建,即不受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三條有關農業用地面積與取得農業用地時間限制;如該農舍增建係利用非原提供興建農舍之基地(不得超過總面積百分之十或最大基層建築面積)範圍內興建,即應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辦理。」前經本部營建署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營署綜字第○九○○○八○七四九○號函釋有案,是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取得農地興建之農舍,倘係於原已供興建農舍之建築基地(總面積百分之十)辦理現有農舍增建者,登記機關無需依上開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管制五年始得移轉。
檔  案       
公布日期        2009/2/24

作者: 阿俊    時間: 2014-1-27 23:40

米妞 發表於 2014-1-27 23:21
俊大:

我找到下方的資料,但是不是很確定它的意思。原基地與非原基地是指什麼?

他的意思  
就是說  只要是"增建"  就不受5年移轉的限制
但是又套上去年7月的新法令..

凡分期興建者  仍須符合
第二條第一項規定........


第二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且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一、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
二、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建築物坐落之農業用地,不受土地取得應滿二年之限制。
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並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辦理前項申請興建農舍之核定作業,得由農業單位邀集環境保護、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等單位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前項、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事項。

理論上  應該是指土地面積須大於0.25公頃..至於戶藉是否要二年  就要看實務了  因為還沒有人有實務經驗....
很少有人會0.25公頃的地再去配建的..

所以  你的案子應該是
1)大於0.25
2)老農配建
按土地是屬新農資格  但是又同時符合配建
所以整理出來的理論是
1)配建好了過戶給你時  沒時效問題(只要是他是老農)
2)可以增建  理論上是過戶到你手上就可以辦..但是還沒人辦過
3)你的戶藉是否應遷入滿二年才能辦理增建  我判斷是不用..
4)沒有完工後五年才可以移轉的限制


作者: 米妞    時間: 2014-1-28 01:24

阿俊 發表於 2014-1-27 23:40
他的意思  
就是說  只要是"增建"  就不受5年移轉的限制
但是又套上去年7月的新法令..

若他是新農呢?會不會是土地已經買了2年,已有建造農舍的資格?所以說可以幫我配建,但應該不可能,這樣完工後還要五年才能過戶,所以購買前,地主是否符合老農資格也要確定,而非只有要求配蓋房子。
我想買2分半,又不想等2年才蓋。想快點搬家。
作者: 阿俊    時間: 2014-1-28 08:21

米妞 發表於 2014-1-28 01:24
若他是新農呢?會不會是土地已經買了2年,已有建造農舍的資格?所以說可以幫我配建,但應該不可能,這樣完 ...

沒錯  如果他是新農  就無法配建了..
你可能要努力一點找  我最近去查了几塊同業賣的地  都賣掉了
作者: 藍影    時間: 2014-2-2 15:05

本帖最後由 藍影 於 2014-2-2 15:07 編輯

原本不是說配建農舍, 需原起造人才能增建嗎?
作者: 阿俊    時間: 2014-2-2 17:31

藍影 發表於 2014-2-2 15:05
原本不是說配建農舍, 需原起造人才能增建嗎?

是啊...
但是那是在不足0.25公頃的狀況下..0.25以上原本就不用配建了..但是為了不作二年農舍監及縮短時間內蓋好..

或許0.25公頃+配建  也是不錯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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