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建農舍新規定,大家參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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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農舍為連接現有道路所需之農路應如何審認疑義案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6 條規定:「興建農舍應注意事項如下:…三
、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扣除興建農舍土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
使用部分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九十
。…」另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揭號函檢送 101 年 2 月 2 日研商農
舍解釋函處理會議紀錄陸、臨時動議決議略以:「申請興建農舍案件,如
確有附屬設施(如通道、停車空間等)併同提出者,宜整體規劃納入審查
。」及 100 年 12 月 2 日農水保字第 1000168057 號函(附件 2)示
:「農地上農舍為連接現有道路所需之農路,倘經認定僅作為農舍通行之
用,而非生產所需者,應將此作為農舍通行用途之設施,歸納為『農舍附
屬設施』,於申請興建農舍時一併提出,其面積應併入興建農舍土地面積
10%檢討。」請據以依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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