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 民國 96 年 01 月 29 日 公布 ) 第 13 條 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不得使用化學農藥、化學肥料、動物用藥品或其 他化學品。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許可者,不在此限。
農產品 依上市前後分別由農委會及衛生署主導,市售農產品農藥殘留由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TFDA )統籌各縣市衛生局執行市售及包裝場農產品殘留農藥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