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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請問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新建農舍的問題 [打印本頁]

作者: cottage    時間: 2007-8-19 16:21     標題: 請問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新建農舍的問題

請問一下我的土地是屬於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在申請農舍時除了一般的"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外,是否還要符合"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如果要的話,在"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裡面提到的環評要如何處理?

==> 4.5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檢附審查通過之文件"

謝謝!
作者: cottage    時間: 2007-8-22 15:56

自己查了一下,發現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與"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需要實施環評的條件是:

第十五條
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其設置休閒農場、農產品加工場所或農業科技園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1.        一、位於國家公園。
2.        二、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3.        三、位於山坡地,其面積十公頃以上,或挖填土石方十萬立方公尺以上者;其在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區內,其面積五公頃以上,或挖填土石方五萬立方公尺以上者。
4.        四、申請開發面積三十公頃以上或擴大面積累積十公頃以上者。
作者: cottage    時間: 2007-8-22 15:58

所以單純在山坡保育區農牧用地蓋個農舍,應該不需要環評,但需要有簡易水土保持計畫。如果小弟見解有錯煩請指正。
作者: 2home    時間: 2007-8-22 16:04

山坡地保育區及法定山坡地都有越來越嚴的趨勢,都還是要請水土保持單位來評估過,才能蓋農舍哦!

post by ""cottage""
所以單純在山坡保育區農牧用地蓋個農舍,應該不需要環評,但需要有簡易水土保持計畫。如果小弟見解有錯煩請指正。

作者: cottage    時間: 2007-8-22 16:05

好像還有這一條限制:

第二十五條 [English]
新市區建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1.        一、新社區(含國民、勞工住宅)興建或擴建,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1.        (一)位於國家公園。
2.        (二)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3.        (三)位於海埔地。
4.        (四)位於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
5.        (五)位於山坡地,申請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者。
6.        (六)位於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面積十公頃以上或擴建面積累積五公頃以上者。
2.        二、新市鎮興建。
3.        三、新市鎮申請擴建,累積面積為原面積百分之十以上者。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三目、第四目,申請開發面積未滿一公頃或未滿一百住戶或未滿五百人居住,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第一項第一款之新社區,其位於山坡地,申請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下,但與毗連土地面積合計逾一公頃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1.        一、尚未取得雜項執照,申請基地毗連尚未興建完成之山坡地住宅(含申請雜項執照、建造執照中、整地、建築施工中或尚未取得使用執照),二案以上建築物規劃連結或規劃使用相同之公共設施系統,合計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者,該新申請案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2.        二、尚未取得建造執照,毗連之基地於新案申請建造執照之日前一年內取得建造執照,二案以上建築物規劃連結或規劃使用相同之公共設施系統,合計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者,該新申請案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3.        三、原屬不同申請人之二案以上,已取得建造執照,但尚未開發,而申請變更為同一申請人,合計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前項所稱公共設施系統,係指基地內之排水、污水處理系統或連通之地下停車場。
作者: cottage    時間: 2007-8-22 16:07

請問站長大大,一般水保單位評估依據法條為何?

post by ""2home""
山坡地保育區及法定山坡地都有越來越嚴的趨勢,都還是要請水土保持單位來評估過,才能蓋農舍哦!

[quote]post by ""cottage""
所以單純在山坡保育區農牧用地蓋個農舍,應該不需要環評,但需要有簡易水土保持計畫。如果小弟見解有錯煩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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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home    時間: 2007-8-22 17:05

水保單位都是專業人士,只要他們簽可就可以了,就好像驗車一樣,法條部份就不清楚了.

post by ""cottage""
請問站長大大,一般水保單位評估依據法條為何?

[quote]post by ""2home""
山坡地保育區及法定山坡地都有越來越嚴的趨勢,都還是要請水土保持單位來評估過,才能蓋農舍哦!

[quote]post by ""cottage""
所以單純在山坡保育區農牧用地蓋個農舍,應該不需要環評,但需要有簡易水土保持計畫。如果小弟見解有錯煩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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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esun    時間: 2007-8-22 21:54

post by ""2home""
水保單位都是專業人士,只要他們簽可就可以了,就好像驗車一樣,法條部份就不清楚了.

[quote]post by ""cottage""
請問站長大大,一般水保單位評估依據法條為何?

[quote]post by ""2home""
山坡地保育區及法定山坡地都有越來越嚴的趨勢,都還是要請水土保持單位來評估過,才能蓋農舍哦!

[quote]post by ""cottage""
所以單純在山坡保育區農牧用地蓋個農舍,應該不需要環評,但需要有簡易水土保持計畫。如果小弟見解有錯煩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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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釋函編號 : 88-10  
日期 : 88/2/11
文號 : (八八)農林字第八八一○三四二九號  
主旨 : 有關加油站設置於山坡地範圍內之平坦地上,是否需依水土保持法第十三條規定,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  
1.  復貴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八八水保利字第八八○六三八一號函。
2.  本會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邀集各有關機關研商「山坡地範圍加油站水土保持計畫之審查事宜」、「有關開發利用之基地如為平坦地時,是否應依規定提水土保持計畫審查」等案,分別獲致決議如下,爰請參辦:(一)於山坡地申請設置加油站,如非屬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規劃書送核之案件,其水土保持計畫得於申請雜項執照前或有實際開挖行為前提出。(二)本會八十六年一月三十日八六農林字第八六一○○○六○A號函及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八六農林字第八六一六四三一三號函分別規定「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既有合法房屋未經申請即從事新、增、修、改建,或於舊有平坦地上未經申請擅自如未涉及開挖整地行為,應無水土保持法第十三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適用。」、「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申請雜項執照、建造執照,如其申請事項純屬建築法第四條及第七條之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且未涉及開挖整地行為,應無水土保持法第十三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適用。」允予沿用。個案審核時,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建築執照申請案(含雜項執照、建造執照),如僅為建築物挖掘基礎(或地下室)、建築物其礎(或地下室)開挖所施作之擋土安全措施、擋土設施與建築物合體連結等之建築行為,而不另涉及其他開挖整地行為者,應無水土保持法第十三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適用。(三)山坡地或森林區內申請開發利用之基地,申請人如認為其地形平坦或其他特殊因素,無需開挖整地時,得先報請直轄市、縣(市)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勘察認定。經直轄市、縣(市)水土保持主管機關認定非屬擅自開挖整地所造成之平坦地者,無需依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惟申請人於施工期間仍應依水土保持法第八條規定,實施必要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
正本 : 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水土保持局  

副本 : 台灣省政府建設廳
作者: cottage    時間: 2007-8-23 18:20

如果是蓋農舍,那這個水保單位是縣政府農業局還是鎮公所農經課?

post by ""2home""
水保單位都是專業人士,只要他們簽可就可以了,就好像驗車一樣,法條部份就不清楚了.

作者: cottage    時間: 2007-8-23 18:22

哇~~這個解釋函讀起來真是繞口,請問這份是目前的依據嗎?。。。 :shock:

[quote/]◆ 解釋函編號 : 88-10  [/quote]
作者: seesun    時間: 2007-8-23 22:05

post by ""cottage""
哇~~這個解釋函讀起來真是繞口,請問這份是目前的依據嗎?。。。 :shock:

[quote/]◆ 解釋函編號 : 88-10  
[/quote]
主旨 : 有關「宜蘭縣礁溪鄉玉石自辦市地重劃工程」水土保持完工後,於區內申請開發集合住宅,涉及水土保持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  
1.  復本會水土保持局案陳 貴府95年5月10日府農保字第0950058624號函。
2.  本案因尚涉及事實認定,請 貴府先確認申請開發集合住宅之區位,需符合原土地重劃工程之內容後,再依下列原則研處:(一)據來函指稱,旨揭土地重劃工程業已申請水土保持計畫審核,並取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在案,現於該土地重劃範圍內申請開發集合住宅,如經 貴府現場勘察認定係非屬擅自開挖整地所造成之平坦地者,則有本會88年2月11日(88)農林字第88103429號函說明二後段之適用。(二)再者,本案如屬單純建築行為,亦即僅涉及建築物挖掘基礎(或地下室)、建築物基礎(或地下室)開挖所施作之擋土安全措施、擋土設施與建築物合體連結等之建築行為,則亦有本會89年8月17日(89)農林字第890142446號函之適用;否則,仍需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規定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至於建築物地下室之上方留設5米寬基地通道部分,是否屬於建築行為,請逕洽建築主管機關認定。
3.  又建築物基地面積應認定為「基地面積」或「建築面積」一節,請參照本會95年4月24日農授水保字第0951843128號函之意旨及95年5月1日修正通過之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3款第6目之規定。
正本 : 宜蘭縣政府
作者: cottage    時間: 2007-8-24 11:37

謝謝大大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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