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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假性財產犯罪" 不等於 "詐欺罪" [打印本頁]

作者: loooy    時間: 2014-4-24 09:21     標題: "假性財產犯罪" 不等於 "詐欺罪"

一、什麼是假性財產犯罪案件?
一般的債權債務關係,不論起因於借貸、買賣、租賃、合夥、投資、合會、承攬工程、提供勞務或其他法律行為,性質上都屬於私法行為,一旦發生債務不履行的財務糾紛,當事人又無法達成和解,縱然一方因此向檢察機關提出詐欺、侵占或背信罪等告訴,如果本質上只是單純民事糾紛的債務不履行案件,並沒有真正的犯罪行為,只是藉刑事程序壓迫債務人償還債務者,自然不能認為債務人有刑責,故可通稱為「假性財產犯罪案件」

二、解決假性財產犯罪相關紛爭的合理途徑
如果不幸發生債權債務之糾紛,因為訴訟將十分耗日費時,可以先藉由各地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對有糾紛的雙方予以調解,一旦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該調解書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此外,也可以透過民事非訟程序,例如:聲請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或將本票聲請法院裁定,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未異議而確定,或本票裁定確定後,都可以逕行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再者,循民事訴訟程序起訴,於訴訟中如果雙方都願意各退一步,仍然可以當庭請求和解,以息訟爭;或在民事訴訟中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後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均不失為正確、有效的解決途徑。

以上資料取自網路...

由目前網路上查到的資料來看,錢的支出還是最好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工程也是一樣,最好是沒有所謂的頭期款,以免因對方有財務時,吃虧的只有自己(目前本人就是這樣),因為這些只要無法証明對方一開始是有意要這樣的話,是無法成為刑法的"詐欺"。
作者: nenghsin    時間: 2014-4-24 09:32

所以集資幾十億,開發好幾十甲遊樂園,大概就是走這種路線,錢當然是有拿去建設,但要回本談何容易,或是根本錢拿不會來,可多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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