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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出售法拍土地 須併綜所稅繳納 [打印本頁]

作者: 2home    時間: 2014-5-20 23:17     標題: 出售法拍土地 須併綜所稅繳納




法院指出,司法院在101年1月20日公布大法官釋字第696號解釋,宣示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違憲。

但該解釋並未溯及既往,因此在該號解釋生效前,自法院法拍取得土地,出售後扣除成本,仍應併入綜合所得課稅,以免被罰。  

北區國稅局以彭姓婦人民國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當律師的配偶處分財產交易所得2,311萬元,暨執行業務所得5,600元、抵押利息所得56,436元等收入,除歸併核定彭婦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1,861萬元,開單補徵應納稅額629萬元外並按所漏稅額罰鍰313萬元。

 彭婦於是與國稅局打起官司,彭婦主張,她的配偶縱有應納稅額,也是非薪資所得,而她只是個家庭主婦,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比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她的稅負,已經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宣示為違憲,國稅局竟仍拿這項規定對她核課綜合所得稅,並不合法。

 北區國稅局反駁指出,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雖然認為7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的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其中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部分,違憲,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不過,國稅局說,大法官該號解釋文並沒有溯及既往,因此,彭婦這件稅額的計算仍應依行為時的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合併報繳課稅。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國稅局以彭婦的配偶聲明承受債權人抵押物的法院拍賣價款,減除購入債權成本及相關費用的餘額,分別核算他處分債權的財產交易所得為2,311萬元,歸併當年度彭婦的綜合所得課稅,並無逾越法律規定。
作者: 阿俊    時間: 2014-5-20 23:27

會不會是指不動產吧....

因為土地已有土增稅  建物才有財交稅
作者: 2home    時間: 2014-5-20 23:33

阿俊 發表於 2014-5-20 23:27
會不會是指不動產吧....

因為土地已有土增稅  建物才有財交稅

今天看到的新聞,所以上網查了一下,看了我一頭霧水.

記得土地是不用課綜合所得稅因為己有土地增值稅的問題,而房屋才會有處理財產交易的綜合所得稅.還是法拍土地會比較特別, 還是記者把法拍房屋所得搞成法拍土地所得.

作者: yuank    時間: 2014-5-21 00:02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4-5-21 00:31 編輯

1.新聞標題跟內文寫得有點糟糕,跟原意差滿多。這是處分債權的財產交易所得。
2.新聞講這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702號
3.另可參考  http://tinyurl.com/pdyta2z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向資產管理公司或金融機構購買不良債權,嗣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抵押物,並以其所持有該不良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承受抵押物;嗣後將所取得之抵押物再出售予第三人,應分別於「承受抵押物」及「嗣後實際處分抵押物」時點,分別計算「處分債權損益」與「處分抵押物損益」申報綜合所得稅。
   .............
  該局舉例說明,王君97年以500萬元向某資產管理公司購入不良債權2,000萬元,嗣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由其聲明承受取得抵押物,並以債權抵繳拍賣價款1,200萬元〈房屋1,000萬元,土地200萬元〉,98年領得法院所發給之抵押物權利移轉證書,......,依前揭規定,王君應於99年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以拍賣價款1,200萬元減除購入債權成本500萬元及相關費用50萬元,認列處分債權之財產交易所得6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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