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旅客運送實施要點
十六、危險品 指閃火點在攝氏六十度以下之易燃液體、容易爆炸之物品、容易自燃或引燃之物品及容易侵害人體或有害他物之虞之物品。
壹壹貳、危險品、屍體、屍骨、屍骨灰、動物及腐臭不潔、阻塞走道等對旅客、鐵路有危害或騷擾之物品,旅客不得攜帶上車。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壹磅重密封之瓶、罐裝DDT水或混有調合劑之油漆或一公升罐裝農藥二罐以下者。
二、隨身使用之火柴、打火機及包於物品上之油紙、油布。
三、裝於小籠內之鳥類或盛於小容器之魚介蝦蟲類。
四、包裝完固無糞便漏出,能置於座位下之家禽、寵物在二公斤以下者。但對號入座之列車不得攜帶。
五、視障者隨身攜帶之導盲犬。
壹壹參、旅客違反前條規定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危險品 應請旅客將所攜帶之危險品在最近停車站下車,由下車站作適當之處理,按普通包裹計收運費,並加收三倍之運費,另依鐵路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之規定處罰。
壹貳玖、左列物品不得作為包裹託運:
一、每件長度超過二公尺、體積超過一立方公尺或重量超過三十公斤物品。
二、危險品。
壹陸捌、行李、包裹之運雜費除約定到付或記帳者外,應於承運時計收;但車上查出之危險品及不得攜入車內之隨身攜帶物品應於交付時計收。
壹捌柒、行李、包裹承運後發現品名或重量等與申報不符,致應付運雜費發生超付者,其超付部份應予退還。不足部份應補收運雜費,並加收不足部份一倍之運雜費。但危險品、靈柩、屍體等,加收不足部分三倍之運雜費。
託運人以他種物品名稱隱匿託運危險品時,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應即將危險品移送警察單位依鐵路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處罰。
壹捌捌、旅客得將攜帶物品交由簡易站及招乎站以外之車站暫時寄存。但左列物品不予受理:
一、長度、體積、重量過大或包裝不完整,不宜保管之物品。
二、危險品、貴重物品。
鐵路法-第71條(罰則)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
一、列車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者。
二、列車行駛中,坐立出入臺階或妨礙關閉或擅自開啟車門不聽禁止者。
三、在列車內乘坐非供旅客乘坐之車廂或機車者。
四、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者。
五、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者。
六、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者。
七、在鐵路軌道或有關設備上堆積、放置或拋擲物品足以妨害行車安全者。
八、未經允許攜帶或隱匿託運危險物品者。
有前項情事之一者,鐵路站、車人員並得視情節強制其離開站、車或鐵路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運費,不予退還。
臺北捷運系統旅客須知
二十五、 未經許可,不得攜帶下列危險品或易燃物進入捷運範圍:
(一)閃火點在攝氏60度以下之易燃液體如:礦油、汽油、苯、甲苯(松香水)、甲醇、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油性塑膠漆及溶劑性水泥漆等)、二硫化碳及其他易燃液體。
(二)易於爆裂物品如:炸藥、電石、高壓氣體(氫氣、氧氣、丙烷、液化石油氣、乙炔等)、硝化纖維、二硝基苯、二硝基甲苯、三硝基甲苯、二硝基酚、三硝基酚(即苦味酸)、硝化乙二醇、硝化甘油、硝酸酐、有機性過氧化合物、乾冰(固態二氧化碳)及其他容易爆炸之物等。
(三)容易自燃及引燃物品如:火柴、火藥、金屬鈉、鉀汞合金、鎂粉、鋁粉、黃燐、硫化磷、磷化鈣、玩具煙火、爆竹、異丙醇、其他易燃固體等。但隨身使用之火柴、打火機等物品,不在此限。
(四)容易侵害人體及有害他物之虞物品如:硫酸、鹽酸、硝酸、鉛酸蓄電池、氯酸鹽(鉀、鈉、鋇)、過氯酸鹽(銨、鉀、鈉)、氯化磷、過氧化鈉、過氧化鋇、硝酸銨、漂白粉、農藥、放射性物質、氰化物、其他容易傷害人體或物品等。
二十六、 旅客隨身攜帶行李,疑為危險或易燃物時,本公司得要求旅客澄清,並提供檢查。其拒絕檢查者,視同攜帶危險品,除依法處以罰鍰外,本公司得拒絕運送並通知警方處理。
三十六、 大眾捷運法第50條之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經許可攜帶經公告之危險或易燃物進入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或車輛內。
(二)任意操控站、車設備或妨礙行車、電力或安全系統設備正常運作。
(三)違反第44條第3項規定,未經天橋或地下道,跨越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線。
(四)未遵守交通號誌指示,擅自闖越設有大眾捷運系統優先通行號誌路口。
有前項情形之一者,適用前條第2項規定;其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依法移送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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