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各三份,向
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屬法人者,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經營計畫。
三、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能申請網路電子謄本者,免
予檢附;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四、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但申請畜牧設施者,其比例
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ㄧ。
五、土地使用同意書。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第 6 條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同意:
一、申請有應補正事項,經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仍不補正。
二、經營計畫內容顯不合理,或設施與農業經營之必要性顯不相當。
三、未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有關土地分區使用或用地編定類別容許使
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之規定。
四、申請容許使用之面積超出本辦法規定,或其他申請內容未符合本辦法規
定。
五、妨礙道路通行。
六、妨礙農田灌溉或排水功能。
七、申請水產養殖設施之養殖池或水禽飼養用水池無法取得合法用水。
八、申請水產養殖設施之養殖池或水禽飼養用水池,該申請場址產生之土資源
需要外運或屬採取土石後遺留有坑洞情形。
九、違反其他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令規定。
第 12 條
申請農作產銷設施之容許使用,其經營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設施名稱。
二、設置目的。
三、生產計畫。
四、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
五、現耕農業用地及經營概況。
六、現有農機具名稱及其數量。
七、設施建造方式。
八、引用水之來源及廢、污水處理計畫。
九、對周邊農業環境之影響。
十、農業事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計畫。
溫室及植物環控栽培設施
一、溫室應以透光材質搭建,並得配
置溫度控制及換氣裝置,採完全
人工光源栽培者,得採不透光材
質興建。
二、本項設施應配置植物栽培區,並
得配置溫濕度控制設施區、生產
作業區、農業資材區、集貨運銷
處理區、管理區等附屬設施所需
空間。
三、植物栽培區樓地板面積應達總樓
地板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
我在想如果真的有那麼多買主,要賣溫室的幫他搞定執照,那乾脆明說,自己找行情5000元,我介紹1萬,而且是介紹不是承包,一切細節資料地主直接給代辦者,賣溫室的人不負責進度順利與否。
這東西沒有地基,只有地錨或是綁重物即可抗風,到底是不是如絲瓜棚那樣,不用申請?有不同解讀,如果要安心起見,聽說申請代辦費5000元,自己要跑行程也行,不過這麼小型溫室,還要申請會不會有[ 擾官] 之嫌?
4w 發表於 2014-6-9 08:06
如果用這種偽裝網來遮陽,http://detail.1688.com/offer/38883910854.html?tracelog=p4p不知空照看得出來 ...
4w 發表於 2014-6-9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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