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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農舍新法公佈後,如果已買了一塊地,但資格不合,是不是不能蓋農舍了 [打印本頁]

作者: ken5034    時間: 2014-6-6 06:51     標題: 農舍新法公佈後,如果已買了一塊地,但資格不合,是不是不能蓋農舍了

農舍新法公佈後,如果已買了一塊地,但資格不合,是不是不能蓋農舍了
101年初買一塊地,等了2年,本已為可申請蓋農舍,農舍新法一公佈
要為農民身份(排除軍公教人員),要年收入少於50萬(排除軍公教退休人員)
這兩個條件限制,讓我的農舍夢落空了,請問各位先進,可有解套之法?
作者: 阿俊    時間: 2014-6-6 07:09

新法中  並沒有你說的這二個條文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作者: smhu    時間: 2014-6-6 07:17

阿俊 發表於 2014-6-6 07:09
新法中  並沒有你說的這二個條文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俊大:第15條是不是會很恐佈啊?
作者: ken5034    時間: 2014-6-6 07:40

俊大哥:
       我看新法也是沒有這兩條,但是一些文章就解讀為排除軍公教人員條款,
聽說是鑑定農民身份時,就看申請人有沒有參加農保(排除軍公教人員),
另外~年收入少於50萬,也不知從何而來,
不知道前輩中有無具有軍公教身份,而且請照成功的例子?
作者: 阿俊    時間: 2014-6-6 07:48

smhu 發表於 2014-6-6 07:17
俊大:第15條是不是會很恐佈啊?

第十五條 依本辦法申請興建農舍之該農業用地應維持作農業使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農舍及其農業用地造冊列管。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主管機關為加強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稽查及取締,應邀集農業、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及相關單位等與農業專家組成稽查小組定期檢查;經檢查農業用地與農舍未依規定使用者,由原核定機關通知主管建築機關及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並通知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廢止其許可。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主管機關應將前二項辦理情形,於次年度二月前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並得不定期至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主管機關稽查辦理情形。

是很可怕沒有錯..但是中華民國的法律有那一條不可怕的
作者: 阿俊    時間: 2014-6-6 07:51

本帖最後由 阿俊 於 2014-6-6 07:53 編輯
ken5034 發表於 2014-6-6 07:40
俊大哥:
       我看新法也是沒有這兩條,但是一些文章就解讀為排除軍公教人員條款,
聽說是鑑定農民身份時 ...


你說的東西是新法公佈前  大家在討論的草案內容....
他們當初要限制公務人員(蘇條款)及年所得上限....
但是  修法的人都是這二類人  很少人會修一條把自己弄死的法案的

如果你有這方面的疑慮  不妨自己去跑一次流程看看..
先申請農證+無農舍證明後  再送去申請農民資格   這些資料都是你自己可以處理的  不用花什麼錢..  跑看看吧
應該通過的機率有99.99%那麼高
作者: smhu    時間: 2014-6-6 07:57

阿俊 發表於 2014-6-6 07:48
第十五條 依本辦法申請興建農舍之該農業用地應維持作農業使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農舍及其農 ...

那得罪人之後就要小心趖塞囉...
作者: 阿俊    時間: 2014-6-6 08:28

smhu 發表於 2014-6-6 07:57
那得罪人之後就要小心趖塞囉...

不動產物權  不經登記不生效力  一經登記有絕對效力..
他廢的是"許可"  並非所有權
作者: 矮魔瑞    時間: 2014-6-6 08:42

阿俊 發表於 2014-6-6 08:28
不動產物權  不經登記不生效力  一經登記有絕對效力..
他廢的是"許可"  並非所有權

俊大:可以再解釋的白話一點嗎?
我剛拿到使用執照
可是卻發現不夠用
想要再弄一個小工作室
作者: yuank    時間: 2014-6-6 09:20

法規命令有須要改進時,政府機關會擬定草案並公告,但草案還沒效力
要以正式通過的為準

100.07版本的草案,曾經想要加上:專任農業+其他所得低於50萬(執業+薪資+退職)
但是遭到各方反對,後來就沒通過了。

所以看現行法就好。
並不要求一定要是專業的農民,可以是兼職的。

作者: 阿俊    時間: 2014-6-6 13:31

矮魔瑞 發表於 2014-6-6 08:42
俊大:可以再解釋的白話一點嗎?
我剛拿到使用執照
可是卻發現不夠用

如果你的建敞還夠 就快變更設計再蓋一間吧
作者: ken5034    時間: 2014-6-9 12:51

謝謝俊大大及yuank大大的解釋,我完全瞭解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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