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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不知道台灣有沒有這種貨櫃屋 [打印本頁]

作者: 73330    時間: 2014-7-6 11:18     標題: 不知道台灣有沒有這種貨櫃屋

[youtube]RjszVlWj-O4[/youtube]
用這種貨櫃屋 可以自己DIY 應該可以省不少工錢
而且各種組合組合都有套件可以用 要換地方的話 一台車可以載好好幾個 省運費

作者: cnn95    時間: 2014-7-6 12:26

應該是說:台灣建築法規似乎沒有貨櫃屋的相關規定,
如果量小當資材室,則比較無所謂,
當量體大又組合起好幾層,
可能會當違建處理吧?
除非這種建物建築師可以簽證!
作者: 73330    時間: 2014-7-6 17:34

cnn95 發表於 2014-7-6 12:26
應該是說:台灣建築法規似乎沒有貨櫃屋的相關規定,
如果量小當資材室,則比較無所謂,
當量體大又組合起好幾 ...

無固定基礎的話 好像不用申請 而且我沒打算弄兩層 一層弄個50坪也不錯啦
作者: cnn95    時間: 2014-7-6 18:59

73330 發表於 2014-7-6 17:34
無固定基礎的話 好像不用申請 而且我沒打算弄兩層 一層弄個50坪也不錯啦

50坪要幾個貨櫃呢?
光買這麼多貨櫃就要不少摳摳了喔!
作者: sdisuper    時間: 2014-7-6 19:29

73330 發表於 2014-7-6 17:34
無固定基礎的話 好像不用申請 而且我沒打算弄兩層 一層弄個50坪也不錯啦

只要能住人就必須要申請,沒申請就是違建

如果被人檢舉查報,一定要限期拆除或移走

更何況您是要蓋50坪的大違建,以後很麻煩的
作者: 73330    時間: 2014-7-6 22:46

sdisuper 發表於 2014-7-6 19:29
只要能住人就必須要申請,沒申請就是違建

如果被人檢舉查報,一定要限期拆除或移走


之前的文章

文章轉載出處

http://www.104house.cc/bbs/show_ ... mp;serial_number=36

發文時間:2008/2/19 下午 06:29:37  作者 LUWENLI(ㄚ莉)

農業資材室】跟【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

差別在《固定基礎》的部份;一般而言,農業資材室大多是有固定基礎的。固定基礎的認定通常是以「地基」來看,看有沒有挖地基;搭鐵皮屋也得挖地基,至少「鋼骨要入土,要澆灌水泥」,不像貨櫃屋只要擺著就好。法令文字上寫的很清楚,大致上有四種狀況:

無固定基礎的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設施,不管多少面積都不需申請建照

※有固定基礎但不超過4 5平方米 且為一層樓的農業設施,也可免申請建照;

※超過4 5平方米 或一層樓以上的農業設施,要先經過農業單位容許使用,然後才能申請建照;

※92年1月13日 以前就蓋好的有固定基礎農業設施,其面積不超過25 0平方米 且安全無虞者,不用再申請建照。

若可能有的疑問主要是針對鐵皮屋的話,那麼要先告訴你蓋鐵皮屋也要挖地基,算是有固定基礎的設施;除非面積在4 5平方米 以下且只有一層樓,不然都要申請建照。

足以認定是「無固定基礎」者,不需要申請,也不算違建;基本上,該法令是認定你不挖地基也不太可能蓋的出什麼穩固的設施,所以不必列管
所以住人的話就是算違建嗎?
作者: 73330    時間: 2014-7-7 00:16

本帖最後由 73330 於 2014-7-7 00:20 編輯
cnn95 發表於 2014-7-6 18:59
50坪要幾個貨櫃呢?
光買這麼多貨櫃就要不少摳摳了喔!


一個20呎貨櫃大小好像是4.5坪 哇要弄10個 我看我弄個3-4個就好了
我在淘寶有查到類似的一個約10萬台幣不含運 過陣子要搞的時候來弄個團購好了
如果能找的到正版的當然是最好 因為看他的網站裡面的圖片好像是COPY別人的
以她的網頁看到的 一個40呎貨櫃可以裝八個
http://item.taobao.com/item.htm?spm=2013.1.0.0.FNydXI&scm=1007.10009.811.0&id=39287801610&pvid=7543f22d-a23f-41f0-a3ec-1598b81da458
作者: sdisuper    時間: 2014-7-7 10:39

73330 發表於 2014-7-6 22:46
之前的文章

文章轉載出處

請查清楚甚麼是農業資材室,資材室是要放資材,不是要住人的
所以各地方政府對資材室皆有不得有浴室的規定,甚至有的規定不得有廁所
農地放無固定基礎的貨櫃當然可以,但放開門開窗可以住人的貨櫃屋就是違建
我只是好意提醒,怕您日後麻煩,不信的話,您去問負責單位就知道了
作者: my_home    時間: 2014-7-7 11:43

本帖最後由 my_home 於 2014-7-7 13:51 編輯

大家好像把 " 違建 " 和 " 農地非農用 " 搞混了 , 因為這是 2 個不相同單位的權責 !!

" 放置無固定基礎的貨櫃屋在裡面住人 , 且裡面裝潢漂亮 " ----> 這是合法的 , 並沒有法令規定貨櫃屋不能住人, 也沒有法令限制貨櫃屋不能住人 , 但 " 僅侷限於私人使用 " , 由於它是私人資產 , 公部門無權過問與干涉  ((   法律約束老百姓的的邏輯是 ---  有文字約束規定的絕對不能做 , 沒有規定的一定是可以做


但是錯是錯在 把 " 這棟漂亮移動式的貨櫃屋 " 放置在 " 農地 " 上 , 當作 " 私人住宅用途 "----------> 這就違法了 , 違反了 " 農地農用 "  相關規定 , 與 " 可以住人的漂亮貨櫃屋 " 本身並沒關係 !!!!


但是 " 這棟漂亮移動式的貨櫃屋 " 難道就沒有問題嗎 ???  有 !!!  就是 " 逃漏稅 " ~~ 漏繳 " 房屋稅 " 或 " 貨物稅 " 的嫌疑 !! (( ----> 目前對於應繳交哪種稅 ??  我也不明白 ?? 我也不懂了


各位先進是否記的好幾年前 " 王老師南投貨櫃屋 - 世界末日 " 的事件嗎 ?? 當時 " 建設處(科) " 就說貨櫃屋本身並無法令可管 , 所以無法強制拆除一拖再拖 , 對王老師沒轍 ~ 但是最後是如何辦到拆除 ????

就是搬出 " 貨櫃屋 " 放置在 " 農地 " 上 , 違反 " 農地農用 " 相關規定 , 並對地主開罰 , 且可以連續罰 , 造成地主受不了 " 金錢損失 " , 最後要求王老師遷移 !!!


結論 :

1: 在自己的 " 建地 " 上 , 放置 " 無固定基礎的豪宅貨櫃屋 " 供私人住宅使用 , 是 100% 合法的 ( 但有逃漏稅嫌疑 )

2: 在自己的 " 農地 " 上 , 放置 " 無固定基礎的豪宅貨櫃屋 " 供私人住宅使用 , 是 " 絕對違法 " 的  

3: 在自己的 " 農地 " 上 , 放置 " 無固定基礎的開窗 , 具有簡易衛浴設備的貨櫃 " 供農用倉庫使用 , 是 灰色模糊地帶 ( 見仁見智 )  

4: 在自己的 " 農地 " 上 , 放置 " 無固定基礎的貨櫃 " 供農機倉庫使用 , 是 100% 合法的  

第 2 ~ 4 點 , 這的灰色地帶太大了 , 造成很多人 " 混淆 " 了 , 所以各位前輩請勿再把 " 違建 " 和 " 農地農用 " 相關法令混為一談 ~~因為 " 物件 " 本身沒有問題 , 最大的問題是 " 你把它放在何處 ??  做何種用途 ?? "


曾經被 " 農業科 " 及 " 建設科 " 邀請泡茶聊天, 且開罰過的經驗談 ~~
作者: cnn95    時間: 2014-7-7 12:23

my_home 發表於 2014-7-7 11:43
大家好像把 " 違建 " 和 " 農地非農用 " 搞混了 , 因為這是 2 個不相同單位的權責 !!

" 放置無固定基礎 ...

非常精闢的註解,
民是鬥不過官的,
如果真要放貨櫃在農地上,還是要低調一點!
況且,貨櫃的原始用途就不是用於住人,
他的尺寸如果沒有兩個拼裝改造,
住起來也是不太舒服,
施工不良還會有漏水問題,
更不用說夏季時候熱得像烤箱一樣,
要克服以上的問題,
又要花更多錢來補救,
那還不如照傳統工法去蓋一間農舍就好了!
作者: my_home    時間: 2014-7-7 14:09

本帖最後由 my_home 於 2014-7-7 14:22 編輯

再次強調 " 建築法 "

第4條 :    本法所稱建築物,為  定著   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移動貨櫃住宅 是 " 放置 " 在 土地上 , 而非 " 定著 " 在土地 ~~ 所以"移動式貨櫃屋 " 並非 " 建築物 " ,
既然是非建築物 , 所以-------->" 移動式貨櫃屋 就不是 違章建築物 "

" 在無有影響公共安全下 , 公部門是不能介入與過問 !!!!





然 " 無固定基礎 " 字面引用來自於 " 農業發展條例 "


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1項規定之「無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免申請建築 -------------------




以上是小弟一點點的淺見 , 若有疏失尚請見諒 !!








作者: chi0525    時間: 2014-7-7 14:29

本帖最後由 chi0525 於 2014-7-7 14:38 編輯
my_home 發表於 2014-7-7 14:09
再次強調 " 建築法 "

第4條 :    本法所稱建築物,為  定著   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 ...


我完全贊同my_home所說明的論點。

建地與農地用途不同,自然會有差異。農地本應農用天經地義。建地"非農用",上面放置各種雜物(包含有無開窗貨櫃),
自然沒有爭議,就好像我放一塊磚頭在建地上,有何問題?

問題在於"建地"放"貨櫃",然後有人住在裡面,這"貨櫃"就變成"住宅"了,自然衍生逃漏稅等問題,在裡面拉屎等也衍生出廢水處理是否合法等議題。

簡單的說,我個人見解依然是,要玩貨櫃屋+住人,在中華民國法律無法可明確管理之下,低調低調就是。

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官要找你麻煩還怕找不到法規搞你嗎??(許多事件政府的態度不就是如此?A法沒法處理,再找B法搞你)

低調...低調....不然就是去找立法委員推動修法。但機會不大啦,立法委員會去搞有$$$$$$的東西。

作者: sdisuper    時間: 2014-7-7 16:17

我最後一次告訴大家,設置貨櫃屋是違章建築,自求多福吧!!

擅自設置貨櫃屋 小心被視同違章建築處理

臺北市政府近日作成一起訴願決定,駁回某民眾對於都市發展局認定其設置貨櫃屋係屬違建而予罰鍰並強制拆除處分所提起的訴願。

本案緣於某民眾經人檢舉未經申請許可擅自於本市大安區某地址1樓斜對面空地及路面上設置乙層高約2.5公尺、面積約14平方公尺之貨櫃屋,都市發展局乃派員勘查、拍照並張貼公示於貨櫃屋,通知違建所有人應予拆除,該違建所有人不服,乃以該貨櫃屋於75年已放置該區,不屬新違建為由,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訴願會指出,依建築法第4條規定,建築物係指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而所謂「定著」,參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969號判決對民法第66條第1項所稱「定著物」定義之意旨,係指非土地之構成部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且不易移動其所在而言。又建築法第25條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內政部79年10月26日臺內營字第00842559號函釋規定,有關土地上放置貨櫃供作居住、休憩、辦公等用途,經確認其貨櫃有代替房屋使用之事實,得視同違章建築予以處理。故本件該違建所有人既經原處分機關查認未經申請核准,於本市大安區某地址1樓斜對面設置乙層高約2.5公尺、面積約14平方公尺,有開窗而代替房屋使用之貨櫃屋;系爭貨櫃屋體積龐大,具有非以大型動力機械機具,不足以移動之特性,應足認已違反建築法第25條、第86條第1款規定。至於該違建所有人主張貨櫃屋於民國75年已放置該區,不屬新違建部分,經查民國84年4月航測圖,系爭地址並無貨櫃屋顯影,是案內貨櫃屋實屬民國84年以後設置之違建。本件違建所有人訴願理由與都市發展局所提供的事實證據不符,又沒有具體舉證,所以無法作成對其有利之認定,故將訴願駁回。

訴願會提醒民眾,如擬於土地上設置有開窗而代替房屋使用之貨櫃屋,務必依規定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以免被主管機關查獲後視同違建處理。
作者: chi0525    時間: 2014-7-7 16:25

http://www.edunet.taipei.gov.tw/ ... 27993&mp=124011

附上上面資料來源

我到是很有興趣,這所謂"務必依規定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 ===> 有沒有人可以去問問看,如何"依規定"??



作者: 73330    時間: 2014-7-8 01:27

感謝各位大大的指導 反正不管怎麼樣 弄貨櫃屋還是低調再低調比較好
作者: my_home    時間: 2014-7-8 14:10

本帖最後由 my_home 於 2014-7-9 09:33 編輯

第 66 條 (物之意義(一)-不動產)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故 " 民法 " 上之不動產計有:

1.土地:人力所能支配之地表及其一定範圍內之上空與地下。

2.定著物:定著物指非土地之構成部分,繼續 " 密切 " 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而言(釋字第九十三號)

依此解釋,定著物之主要特徵如下:

  (1)須非土地之構成部分:定著物為獨立於土地之外之不動產,故土地之構成部分,非土地之定著物。

  (2)須繼續附著於土地:如僅暫時附著於土地者,例如臨時搭建之工寮、售票亭、樣品屋等,均非定著物

  (3)須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亦即具有獨立使用價值。很多 " 動產 " 與 " 不動產 " 均具有獨立使用價值

  (4)須密切附著於土地不易移動其所在:雖繼續附著於土地,但如容易移動其所在,例如活動房屋,則非定著物

3.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民法六六條二項)。所稱不動產,指土地而言。

例如土地上種植林木等出產物,尚未分離前仍屬於土地之一部分,無獨立之所有權。


如果放置在土地上的 " 貨櫃 " 或 " 貨櫃屋 " 被扭曲成 ------>  " 不動產 " 那豈不是天下大亂 !!!


法令的解釋 , 原本很單純 !! 但若遇到 " 它 X X X 官員 " 就是有理也說不清 ~!!
甚至扭曲解釋 ~~ 只能眼睜睜吃悶虧 ~~

訴願會通常是 " 官官相護 " 的 " 公正第三方 " 嗎 ???
" 訴願 " ~~ 當老百姓提起訴願 , 就是註定 " 失敗 " , 除非跟它耗到 " 高等法院 "


作者: my_home    時間: 2014-7-14 16:53

本帖最後由 my_home 於 2014-7-14 17:01 編輯

低調或許是必須 , 但 " 認知 " 與 " 抗辯 " 也可以是一種手段

法律或許很繁雜 ~但也很單純 ~~ 但或許自己也可下番工夫 ~ 為自己的權益發聲 !!\\

當 " 公部門 " 硬ㄠ ~ 甚至 " 搬弄法條 " 乃至於 " 斷章取義 " , 難道老百姓就沒輒 ???

我是持樂觀態度 !!

" 老百姓 " 對抗 " 公部門 " 為了自身權益 , 打到 高等法院 " 上訴 " 成功 !!

------->最高法院民事99年度台上字第892號裁判<-------

裡面對於 " 無固定基礎 " 有精闢的解析 ~~

法律對於 " 老百姓 "

" 有法律規定的絕對不能做 , 沒規定的一定可以做 "

法律對於 " 公務員 "

" 有法律規定的才能准許做 , 沒規定的一定不能做 "


作者: 博望    時間: 2014-9-3 08:44

my_home 發表於 2014-7-7 11:43
大家好像把 " 違建 " 和 " 農地非農用 " 搞混了 , 因為這是 2 個不相同單位的權責 !!

" 放置無固定基礎 ...

看過講得最清楚的就是大大這篇了,謝謝大大的解釋。
作者: nick12520    時間: 2014-10-27 01:22

真的是長知識了

筆記!筆記!
作者: 風花    時間: 2014-10-27 09:33

my_home 發表於 2014-7-8 14:10
第 66 條 (物之意義(一)-不動產)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不好意思,純討論。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民法第66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其第2項規定:「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這是立法解釋。
所以未與不動產分離的樹木為土地(不動產)之構成部分,這是沒問題的。
也是法條的當然解釋。
但我們不會直接說樹木就是不動產,對吧?
也不是樹木當然就是不動產的一部份,在邏輯上
A則B,並不能推論B則A
所以定著物的前提,是什麼東西是定著物?才能定義為不動產,而不是不動產才是定著物。
貨櫃屋體積龐大,搬移困難,其上下水道系統似與土地連結。
一般廟宇也可以整個裝置滑輪後移動,
整個科技發展已經很難說什麼是密切什麼不密切了。
貨櫃屋也不用繳稅,也無庸消防檢查,但實際上對於居住環境及安全實際上有影響。
應該還是有很多討論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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