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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農地解除套繪相關規定公告(內政部令 103/07/01) [打印本頁]

作者: soilwater    時間: 2014-8-1 10:53     標題: 農地解除套繪相關規定公告(內政部令 103/07/01)

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台內營字第1030806572號

        有關農業發展條例八十九年修正前,依原「臺灣省申請自用農舍補充注意事項」
規定以十公里範圍內未毗鄰農業用地合併檢討興建農舍之案件辦理解除套繪,該農舍
坐落之農業用地面積及其符合規定比例之多筆農業用地面積合計大於零點二五公頃,
其餘超出規定比例部分之農業用地得免經其他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逕依變更使用執
照程序解除套繪管制,且不論農舍坐落地號或提供興建農舍所有地號之土地所有權人,
均得提出申請變更使用執照解除套繪管制,自即日生效。

部  長 陳威仁
作者: 黑面    時間: 2014-8-1 13:34

太棒了, 不過, 我需要翻譯...
作者: 小漢    時間: 2014-8-1 14:01

看起來好像是 如果你當初蓋農舍拿零點五公頃的去蓋的話只用了0.25公頃的農舍比例的話,剩下的0.25公頃
是可以解除套繪的
作者: kuocc24799    時間: 2014-8-1 14:20

黑面 發表於 2014-8-1 13:34
太棒了, 不過, 我需要翻譯...

農業發展條例89年修正前,以10公里範圍內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案件,辦理解除套繪符合規定條件者,其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得予簡化。

為保障農民權益,促進符合解除套繪管制條件之農業用地合理利用,本部以103年7月1日令釋,有關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89年修正前,依原「臺灣省申請自用農舍補充注意事項」規定以10公里範圍內未毗鄰農業用地合併檢討興建農舍之案件辦理解除套繪,該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面積及其符合規定比例之多筆農業用地面積合計大於0.25公頃,其餘超出規定比例部分之農業用地得免經其他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逕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解除套繪管制,且不論農舍坐落地號或提供興建農舍所有地號之土地所有權人,均得提出申請變更使用執照解除套繪管制,自103年7月1日生效。

營建署表示,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2條第4項規定:「前項第3款農舍坐落該筆農業用地面積大於0.25公頃,且二者面積比例符合法令規定,其餘超出規定比例部分之農業用地得免經其他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逕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解除套繪管制。」惟並無規範本條例89年修正前以多筆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之情形,考量以多筆農業用地興建農舍申請解除套繪管制不損害農民權益並能促進農地合理利用,且實務上符合解除套繪管制條件之農業用地,常受到其他土地所有權人之阻礙而無法合理利用,爰以前揭部令補充解釋本條例89年修正前,以多筆農業用地興建農舍申請解除套繪,適用本辦法第12條第4項免經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之規定。
營建署指出,本條例89年修正前已興建農舍之多筆農業用地經解除套繪管制後,如擬再申請興建農舍,仍應符合本辦法有關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許可條件及申請程序等,始得辦理,不致於造成農業用地再不當細分,影響農業用地使用管制及農業生產效率。另本次部令發布並配合以內政部103年7月1日台內營字第10308065722號函(http://www.cpami.gov.tw/chinese/ ... 7775&Itemid=114)將營建署101年9月20日營署建管字第1010056614號函有關本條例89年修正前,已興建農舍及其符合規定比例農地之所有權人仍應相同之規定,及營建署93年11月17日營署建管字第0930070842號函有關已興建農舍之部分土地非屬申請人所有,申請解除套繪應檢附該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之規定,均予以停止適用,以解決本條例89年修正前,符合解除套繪管制條件之農業用地無法合理利用之問題,保障農民權益,並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執行。

作者: chinang    時間: 2014-8-1 23:59

原本我也是看不懂差別在哪裡 , 看完後 應該是把原本的解釋的比較清楚而已
把原本的第十二條第三項 解釋的完備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三、農舍用地面積與農業用地面積比例符合法令規定,經依變更
            使用執照程序申請解除套繪管制後,該農業用地面積仍達零
            點二五公頃以上。
            前項第三款農舍坐落該筆農業用地面積大於零點二五公頃,
            且二者面積比例符合法令規定,其餘超出規定比例部分之農業用
            地得免經其他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逕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解除
            套繪管制。
作者: 阿俊    時間: 2014-8-2 00:19

和原本的差別  差很大的..
重點.........在

且不論農舍坐落地號或提供興建農舍所有地號之土地所有權人,
均得提出申請變更使用執照解除套繪管制,自即日生效

這一段
作者: yuank    時間: 2014-8-2 01:04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4-8-2 11:26 編輯

依舊法是可以用「多筆」不相鄰的土地去申請農舍。
現行辦法則是看「單筆」農地。

過去用「多筆」土地合併申請建的農舍,現在可否用現行法「單筆」的規定「免經其他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
這函釋說可以。

會議記錄
http://www.cpami.gov.tw/kids/ind ... 7760&Itemid=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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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看起來好像是可以併計?
例如A地0.3公頃、B地0.4公頃、C地0.05公頃,甲乙丙三人共有持分各1/3。甲的農舍在A地。
(0.3+0.4+0.05)*1/3=0.25    其他部分可解除套繪,不知道是不是這樣子?

作者: chinang    時間: 2014-8-2 13:17

和原本的差別  差很大的..重點.........在
且不論農舍坐落地號或提供興建農舍所有地號之土地所有權人,
均得提出申請變更使用執照解除套繪管制,自即日生效
這一段
-----------
了解  差別在 以前提共當容積移轉的農地所有權人 也可以提出解套繪!
不是只限於 農舍坐落用地所有權人

這樣對吧 俊大

作者: 阿俊    時間: 2014-8-2 15:41

chinang 發表於 2014-8-2 13:17
和原本的差別  差很大的..重點.........在
且不論農舍坐落地號或提供興建農舍所有地號之土地所有權人,
均 ...

以往  大部份解除套繪都須要農舍所有權人出具個人證件才能辦理....
但是通常要付出很大的"代價".....
作者: dabo1969    時間: 2014-8-11 22:35

本帖最後由 dabo1969 於 2014-8-11 22:36 編輯

照這樣看兩塊相臨農地分別不到2.5分,合併才有2.5分的,可以不用合併就可以蓋農舍嚕?爬了很多文還是想確定一下。。。最怕白等兩年。
作者: chinang    時間: 2014-8-11 23:40

dabo1969 發表於 2014-8-11 22:35
照這樣看兩塊相臨農地分別不到2.5分,合併才有2.5分的,可以不用合併就可以蓋農舍嚕?爬了很多文還是想確定 ...


一點都不相干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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