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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新手簽到 順便請教臨路的問題 [打印本頁]

作者: bonvoyage    時間: 2007-10-4 18:41     標題: 新手簽到 順便請教臨路的問題

大家好,初次發言,請多多指教,潛水一陣子了....

先前做了一些功課,似乎建照申請有臨路的規定。但是土地仲介今天跟我說農舍不需要臨路,還舉例很多井字中央的地都可以興建農舍。

請問這是真的嗎?申請農舍真的不需要臨路嗎?

很擔心仲介唬我.......也擔心他舉的例子都是違章,請各位前輩指導,感恩
作者: 明明    時間: 2007-10-4 20:18

當然可以蓋啊
只是.....
不臨路您怎麼進去?
您車怎麼進去?
機器怎麼進去?
建材怎麼進去?
家具怎麼進去?

鄰居剛開始好心借你過
以後呢?
就算真的永遠無償借你過
你能保證這個「永遠」是多久?
(如果您只是種種東西養養花草˙那上面的就當我沒說)

我還曾經遇過仲介要賣我兩分半大˙水深至少兩公尺的溜池˙他說填土就好啦(馬的)
*仲介的話能聽˙豬都會爬樹
作者: dahoo    時間: 2007-10-5 09:15

post by ""明明""
當然可以蓋啊
只是.....
不臨路您怎麼進去?
您車怎麼進去?
機器怎麼進去?
建材怎麼進去?
家具怎麼進去?

鄰居剛開始好心借你過
以後呢?
就算真的永遠無償借你過
你能保證這個「永遠」是多久?
(如果您只是種種東西養養花草˙那上面的就當我沒說)

我還曾經遇過仲介要賣我兩分半大˙水深至少兩公尺的溜池˙他說填土就好啦(馬的)
*仲介的話能聽˙豬都會爬樹

兩分半大的面積=2500M^2
2500*2.5M深的鬆土=6250M^3
6250*450每立方米土價(品質不同價位也不同)
=2812500
作者: 2home    時間: 2007-10-5 10:06

一般溜池都是倒廢建材,若要種東西再表面填土,比較慘的是若倒到工業廢土就比較麻煩了,這些廢建材有些是免費的,不過在習俗上,溜地屬陰,在上面蓋房子,不太好.

post by ""dahoo""
[quote]post by ""明明""
當然可以蓋啊
只是.....
不臨路您怎麼進去?
您車怎麼進去?
機器怎麼進去?
建材怎麼進去?
家具怎麼進去?

鄰居剛開始好心借你過
以後呢?
就算真的永遠無償借你過
你能保證這個「永遠」是多久?
(如果您只是種種東西養養花草˙那上面的就當我沒說)

我還曾經遇過仲介要賣我兩分半大˙水深至少兩公尺的溜池˙他說填土就好啦(馬的)
*仲介的話能聽˙豬都會爬樹

兩分半大的面積=2500M^2
2500*2.5M深的鬆土=6250M^3
6250*450每立方米土價(品質不同價位也不同)
=2812500[/quote]
作者: bonvoyage    時間: 2007-10-5 11:47

post by ""明明""

不臨路您怎麼進去?


其實算是有路,因為隔壁的地是空的國有地,而國有地有臨路。仲介說的那塊地是鄰國有地而不是臨路

所以真的要進出暫時是沒問題,只是擔心根本連蓋都不給蓋....

謝謝各位大大的解答,原來還有溜地這樣的東西,獲益良多
作者: wu345    時間: 2007-10-22 22:29

依實施都市計劃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建築基地須臨道路或以通路(至少2公尺寬)與道路相接
作者: emoh2    時間: 2007-10-26 00:08

關於這個問題,應適用「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而非「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最大的差異是,若依前者,農舍建築面積不得超過耕地面積百分之十,若依後者,農舍建築面積不得超過耕地面積百分之五)
由於台灣省業已全面實施區域計畫,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區域計畫範圍內已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各種使用地之地區,應適用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之規定,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在台灣地區已不適用。
作者: emoh2    時間: 2007-10-26 00:20

依據「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之文義,似乎未要求建築基地「須鄰接道路」,
本條看似僅在規範當「建築基地以私設通路連接道路」時,通路寬度之限制。
不知這樣的解讀是否正確。

第11條:
建築基地臨接公路者,其建築物與公路間之距離,應依公路法及有關法規定辦理,並應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指定(示)建築線;臨接其他道路其寬度在六公尺以下者,應自道路中心線退讓三公尺以上建築,臨接道路寬度在六公尺以上者,仍應保持原有寬度,免再退讓。

建築基地以私設通路連接道路者,其通路寬度不得小於左列標準:

一、長度未滿十公尺者為二公尺。

二、長度在十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者為三公尺。

三、長度大於二十公尺者為五公尺。

四、基地內以私設通路為進出道路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一、○○○平方公尺以上者,通路寬度為六公尺。
作者: bonvoyage    時間: 2007-11-28 18:05

post by ""emoh2""
依據「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之文義,似乎未要求建築基地「須鄰接道路」,
本條看似僅在規範當「建築基地以私設通路連接道路」時,通路寬度之限制。
不知這樣的解讀是否正確。

第11條:
建築基地臨接公路者,其建築物與公路間之距離,應依公路法及有關法規定辦理,並應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指定(示)建築線;臨接其他道路其寬度在六公尺以下者,應自道路中心線退讓三公尺以上建築,臨接道路寬度在六公尺以上者,仍應保持原有寬度,免再退讓。

建築基地以私設通路連接道路者,其通路寬度不得小於左列標準:

一、長度未滿十公尺者為二公尺。

二、長度在十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者為三公尺。

三、長度大於二十公尺者為五公尺。

四、基地內以私設通路為進出道路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一、○○○平方公尺以上者,通路寬度為六公尺。


感謝釋疑。
不過那塊地我後來還是放棄了。最近看重另一塊地,本週已經簽約。臨路的規定重新審視後應無大礙。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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